1、(底數調查) 村級組織負責對現有人口和村莊各類建設用地情況,特別是宅基地及房屋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重點摸清戶數、在冊人口、戶籍類型、宅基地現狀與權屬、市級以上文保單位、文保點、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等情況。
2、(自願申請) 農村有機更新以農民自願為前提。整村實施農村有機更新的,需經90%以上農戶同意並簽訂舊房收回協議後,村級組織提出開展農村有機更新申請,報鎮街批準;也允許部分區塊實施農村有機更新,但需經95%農戶同意並簽訂舊房收回協議。
3、(日期截止和人口統計) 鎮街批準開展農村有機更新後,村級組織應當通過民主決策明確農村有機更新的人口計算截止時間,並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資格權人進行界定,報鎮街確認並登記造冊。
4、(規模測算) 鎮街按照宅基地資格權人登記情況審核村莊建設用地總規模,並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定。
5、(實施細則) 村級組織制訂農村有機更新實施細則,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公示後,報鎮街批準。
6、(精準測算) 村級組織根據核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總規模,以及宅基地資格權人和增計人口登記情況開展分戶安置基數的預審核,精準測算分戶安置面積,報鎮街審核批準。
7、(自願選擇) 農戶可以自願選擇聯立式住宅、全高層或高低結合、宅基地跨村跨鎮街安置,以及退出宅基地資格權後購買商品房、新社區集聚高層住宅或者政府回遷房等多種安置方式。對於自願承諾選擇宅基地跨村跨鎮街安置的農戶,其相應的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從核定規模中扣減。
8、(辦理供地)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最終確定後,依規定辦理整體供地手續。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依規定先行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
9、村莊規劃) 鎮街根據分戶安置基數、分戶安置面積、村莊公***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等,組織編制多規合壹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方案經征求村級組織意見並公示後,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由建設局組織技術審查。
10、(分戶報批) 根據村級組織與農戶簽訂的宅基地安置協議,鎮街通過“義網通辦農民建房壹件事”聯辦平臺完成分戶報批。各鎮街要實行聯審制度,組織相關職能單位對農戶的立戶、人口、戶籍、舊房權屬等基本情況進行並聯式調查和審核,並對分戶報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完成報批和上報備案。
11、(舊房處置) 村級組織開展應拆舊房收回與拆除,並報不動產登記機構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
12、(有償調劑) 宅基地分戶審批完成後,農戶需開展宅基地資格權有償調劑的,必須由村級組織委托所在地鎮街農村土地整備公司統壹組織實施。
13、(有償選位) 村級組織在鎮街指導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對取得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聯立式住宅宅基地的有償選位;多層、高層住宅分配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規劃建設審批) 聯立式住宅建設,根據農戶分戶審批面積和選位情況,由鎮街通過“義網通辦農民建房壹件事”聯辦平臺推送辦理工程規劃許可。集中統建農村多層、高層住宅的,由鎮街通過“義網通辦農民建房壹件事”聯辦平臺推送並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供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
15、(建設管理) 鎮街組織定點放樣後開工建設,村級組織、鎮街、農業農村局、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執法局按職責依法履行好農戶建房過程的監督檢查。
16、(竣工驗收) 住宅竣工後,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多層、高層住宅還需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7、(不動產登記) 農戶向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權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
《義烏市農村有機更新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實施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和異地奔小康建設範圍外的村莊。
第三條(指導思想和原則) 農村有機更新工作,必須堅持“自願(村級組織自願)+規劃(統壹規劃布局)+設計(統壹村莊設計)+規範(規範建設管理)”的指導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規合壹、集約用地、穩妥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農村有機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統籌負責,村級組織具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建設局、行政執法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有機更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用地保障) 按照本辦法實施農村有機更新並按規劃完成應拆舊房拆除工作的村莊,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優先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