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的保護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二)對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與利用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按照壹村壹檔建立檔案;
(四)建設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和數字博物館;
(五)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相關職責。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體育、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第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內容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內容、保護措施、產業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等。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文化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預留新增人口建房空間和公***空間。第九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劃定,設立保護標識,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實施相關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防治自然災害、蟲害責任,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工作。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做好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工作,繼承發揚優秀文化習俗和道德風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活態傳承。
支持將傳統村落保護要求和利益分配原則納入村規民約。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的保護傳承應當以傳統建築、傳統文化、生態環境為主,維護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入口設立傳統村落標誌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傳統村落標誌牌。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古樹名木實行掛牌保護。第十四條 傳統村落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在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擴建活動;在建設控制區內的新建、改擴建活動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後方可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補償、置換等方式對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進行拆除、改造和修繕。第十五條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要求,負責傳統建築的維護修繕。傳統建築沒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修繕。
傳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理、環境衛生保護、消防安全檢查、蟲害防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