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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肅的貢獻是什麽?——讀完《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續)

很多人推薦這本書很久了,終於在期末看完了。在別處看到的書評覺得不錯,就拿來了——是壹個在美國學了七年的法學家寫的,但任何學科的人都可以看,或許還能從中受益匪淺。不是因為他有做啟蒙者的誌向,只是因為他壹直深切關註著他所熱愛的土地。他“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民族責任感”,是“非常負責任的中國* * *黨員”,希望中華民族繁榮富強。(讀書順序,李肅著,山東教育出版社,前言第3頁)面對那個概念法學和政治哲學充斥著法理學研究的時代——當大多數法學專家還沈迷於談論或附和“法律與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就是法律經濟”、“法律現代化”時,作為青年學者的他,並不認同這些熱詞。他不憤世嫉俗,也不攻擊那個時代各種不如意的地方。相反,他強調學者要“了解中國”,發現現實生活中的合理性;他不是在做壹些標新立異的事情,試圖搶占學術領地和圈地。相反,他追求將“流行”的東西納入理論分析的領域。他似乎離經叛道,甚至研究過這樣的故事——當時有人認為這簡直是壹個沒有研究價值的問題:壹個叫秋菊的農村婦女為丈夫被村長踢傷去“討說法”,壹個偏遠山村黨支部書記(山葉剛)懲罰不孝村民的故事等等。這本書裏沒有深奧的文字和神秘的元素,也不會有文字的痕跡為這個“落後”的文明指明方向,激勵它實現現代化。當壹些朋友善意地批評李肅“不專壹”,並建議他應該系統地寫壹本書時,他仍然板著臉為自己辯護。“在現代,理性地尋找堅實的學術基礎是不可能的。學術可能只是研究和回答具體問題,因為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理。”(讀書順序,李肅著,山東教育出版社,2頁前言。就這樣,他在壹片質疑聲中毅然前行。他不斷提醒自己,“關註現實,反思自我,努力學習,大體構成了我認為壹個法學家應該做的事情。”他的關註點越來越廣,越來越復雜。他關註農民選擇逃避法律私下解決糾紛,最高法院對強奸幼女罪的答復,以及毛澤東《論十大關系》中的問題。甚至他對戴安娜的死也有話要說。這些問題非常復雜,與法哲學中的“權力”、“義務”、“正義”等主題相去甚遠。第二,時間是檢驗壹切的最好方法。當時他的高低論文現在已經成為入門讀物。毫不誇張地說,如果有人想研究當今中國的法治,他必須避開的門檻就是李肅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這是李肅的第壹本書——嚴格地說,它只是壹本散文集。他的序言是《妳的貢獻是什麽》,既是對中國整個學術圈的拷問,或者主要是指法學學術圈,也是對自己的反思和鞭策。也許,他是想向那些善意的批評者解釋,顯示他的問題意識和對中國問題的關註。這裏的“貢獻”指的是中國本土的知識生產,而不是用外國的東西來診斷中國。他說:“因此,從理論上講,我們這壹代學者完全有可能根據我們的經驗做出我們的貢獻...這種貢獻不是基於我們的經驗和理解為目前主要由西方學者提供的理論和模型提供壹些註腳,豐富或補充其理論框架,而是真正不可替代的貢獻。”(序言,第3頁)接著,他進壹步解釋了“本土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歷史傳統,我們的眾多民眾(包括我們自己),我們的變革時代,給了我們壹座學術‘富礦’,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因此,關註現實生活,發揮我們的比較優勢,是中國學者做出獨特學術理論貢獻的必由之路。”他特別指出,我們學者應該如何對待歷史,不應該以壹個‘他者’來評判或褒獎,而“真正的貢獻,只能來自於對中國的過去和現實的真實真誠的關懷和信任”。這是李肅的立足點。李肅倡導壹種實證的、解釋性的法律社會學方法,這壹點在字裏行間顯露出來。比如在序言中,他說“首先要研究中國的現實”。對於法理學的研究,他還提倡“跨學科”的研究,這不僅體現在他的書評中。比如在《什麽是法理學》壹文中,他贊賞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主張從各個學科的角度研究法律問題;在“法律研究的規範化”壹章中,他對“走向權利時代”的批判是對法律社會學方法的壹種強調和修正,強調考證和舉例。他毫不掩飾自己是實用主義者和美國法學的崇拜者。他主持翻譯了波斯納幾乎所有的文章,他對法律經濟分析和後現代法律的浸淫是眾所周知的。他還介紹了美國法理學的發展,並在讀了波斯納的法理學之後,寫了壹篇《什麽是法理學》的文章,洋洋灑灑地介紹了美國法理學,並列舉了它對中國法理學的借鑒意義。在研究中國問題時,他將這些理論發揮到了極致。比如在《法律規避與法律多元化》壹文中,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了中國農民規避法律的原因;在《後現代思潮與中國法律和法制》中分析了後現代法學對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律進程的利與弊。上世紀90年代,這些觀點都很流行。當“法律是幼稚的”還彌漫在法學界的時候,能夠並敢於提出這麽多對法理學研究的根本性反思,是多麽難能可貴。在我看來,這可能是中國法學的壹個轉折點。就我的閱讀經驗而言,李肅、黃宗智和季衛東的研究風格是不同的。李肅喜歡解剖麻雀,黃宗智重視知識考古和田野工作,季衛東能把理論論證和社會調查結合起來。無獨有偶,季衛東、黃宗智和李肅對中國法學與後現代主義的關系也有不同的看法。在《面向21世紀的法律與社會》中,季衛東認為後現代思想的引入對中國法學和法制的發展是不利的,因為後現代思想的破壞大於建設,中國還沒有完成現代化。據分析,嵇的論證有兩個前提:壹是單線社會進化論,社會必然是從現代到後現代;二是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密切關系。李肅否認了這兩個前提。盡管李肅不認為自己是後現代主義者,但他認為後現代思想對法律的建設仍然是有益的。後現代主義是對現代性的反思和批判,有利於現代性的建構;而且,即使有“破壞”作用,也只是在研究層面。在中國的背景下,研究可能不會對系統產生直接影響。黃宗智的觀點與他們兩人不同。黃認為,中國法律的“現代性”不是在理論上界定的,而是在實踐中界定的。現代性存在於法律實踐過程中,而不是自然層面。盡管他們的觀點大相徑庭,但他們都關心中國問題。這些都是有意義的。畢竟學問在於爭鳴。然而,盡管李肅努力挖掘當地資源,他的考證工作仍然存在缺陷。僅僅通過《秋菊記》和《葉剛山慘案》兩部電影以及相應的訴訟來描述壹個國家的法律文化是值得商榷的。這類似於國內影評人對張藝謀電影的批評,往往把中國人醜陋的壹面展現給外國人。雖然李肅先生不會展示中國人的醜陋,但他不可避免地會陷入僅從這兩部電影來分析中國法律文化的情況。沒有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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