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官員問責制的重要意義:
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第壹,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始終是同壹事物的兩個面,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就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正像孟德斯鳩說的,“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壹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壹直到遇見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員是行政權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資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員能夠不受嚴厲處罰地獲取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風險地違法犯罪,那麽他們利用權力換取私利的欲望就會越來越大,不法行為也將日益頻繁,這勢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要規範官員行為、防止違法亂紀,必須增強官員的責任心,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汙受賄的幹部才會受處罰,如果官員沒有懂得權力的真正含義,其權力沒有為民所用、所謀、所系,那就會因失責而受到責任追究。官員問責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則很好地彰顯了對官員責任心的這壹要求,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
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第二,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選拔機制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尤其突出的是在領導幹部“能上”方面進行了不少大膽的嘗試,推出了許多積極的舉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卻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與“能下”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暢順,勢必影響“能上”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健全官員問責制度,通過對領導幹部失職失誤行為做出硬性的制度約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讓那些無所作為者下臺,才能使那些有所作為、大有作為者上臺,最終達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陳代謝的用人機制。
有利於整肅吏治
第三,有利於整肅吏治
領導幹部是壹種特殊職業,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承擔著重要使命,要具備高度的敬業精神。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正在沖擊太平“官念”。這種官員問責制給中國4000多萬名各級幹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為官變成了壹種高風險職業。只有恪盡職守,兢兢業業,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時刻要有兩個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時刻具備三個能力:學習能力、觀察能力、協調能力,做好各項本職工作,才能適應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員問責制的理念下,實現了用幹部、管幹部的部門從“權力主體”向“責任主體”轉變,誰用的幹部誰管理,幹部工作失誤、失職,用幹部和管幹部的部門負有連帶責任。這就促使幹部主管部門使用幹部必須堅持德才標準,選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幹部,而且還要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們掌權為民,從而整肅了吏治,優化了官員隊伍。
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
第四,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為民責任政府。
在壹個強調法治、民主的現代國家,任何壹個負責任的政府,都必須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盡其自己的社會管理、公***服務、市場監督、宏觀調控的職能,同時又要求所有參與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員必須具有負責精神行使權力,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問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助並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在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中明確政府及其行政官員應承擔的責任,從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實現政府及其行政官員職能職責的歸位、定位和正位,塑造壹個守法、守責、守信、守時的當代責任政府。實施行政問責制,可以從源頭上對政府及其行政官員的權力、職責進行必要的約束和規定,防止和阻止其濫用、誤用公***權力的失職行為。同時,行政問責制還彌補了國家法律上的空白,不僅對行政官員的“亂作為”要問責,對“不作為”和“無作為”的也要問責,這樣,勢必能夠促進行政官員工作作風的轉變,提高責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於進壹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
第五,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進壹步完善國家法律責任制度,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
實施行政問責制,是國際目前比較通用的做法。雖然,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其問責的具體規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權力的政府官員中有權必有責、違規違法必追究的這壹點上則是***同的。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進壹步完善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行政問責制比責任追究制的含義在外延上更為寬泛。責任追究,是壹種過錯追究;而行政問責,則不僅僅是過錯追究,而且還包括非過錯追究。因此,行政問責的指向是:亂作為、作為不力、不作為、無作為。也就是說,行政問責它不僅是指有錯、犯法要追究,同時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諉扯皮等也要追究。實施行政問責制的重大意義,既在於防患於未然,也在於懲前毖後。懲罰、處分只是行政問責的手段,而防患、預防才是行政問責的目的。行政問責制的實施,是我們在當今時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最好的制度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