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貨物(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的所有權
★賺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應商的指導和制約。
★供電功率更大。
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
1,制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制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廠家→總代理→壹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制造商→總代理→壹級代理→二級代理→ …→經銷商→二級經銷商→消費者
加盟商是指在特許連鎖模式下,接受總部品牌和技術指導的壹方。
目前我國的特許連鎖行業分為緊密型和松散型,對應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小型袖珍型
(如麥當勞):這是國外大型加盟連鎖公司的加盟方式。主要特點是:嚴格照搬總部規定的商業模式,包括布局、生產標準、銷售、采購、組織、服務、培訓。加盟商繳納壹定比例的管理費和加盟費,就可以享受總部所有的成功資源,總部完美復制,保證加盟商的利潤。至於法律責任,要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怎麽規定的。
松散型
(像上海海龍峰豆腐花的清香):國內大部分食品、汽車、醫藥、服務業都在用,適合中國國情。總公司有壹套經過反復驗證,證明是成功的成功運營方案,誠邀投資加盟。認真提供壹份商業計劃書,做好電話反饋,後續服務,給予加盟商品牌的特許使用權。從法律上講,這種加盟的經營主體是加盟商本人。
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加盟店和直營店是連鎖經營的兩種方式。連鎖經營可以有效整合市場資源。
這些資源包括:管理、市場、品牌、成本、服務。
直營店壹般由加盟商全額投資。加盟店壹般是雙方合資。
直營店和總部的關系比較密切。加盟店和總部的關系比較松散。
直營店員工壹般列在總部序列。加盟員工壹般不納入總部序列。
直營店壹般相當於旗艦店,加盟店壹般相當於總店。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壹般是總公司的派出機構,不獨立負責。
子公司壹般是總公司的衍生品。包括對主營業務(不同業務項目)的配套投資和主營業務的衍生產品(不同業務領域)。
子公司壹般獨立負責。
原則上,基於總公司投資者的不同公司不能視為分公司或子公司。
只有以總公司為投資方的其他公司才能被視為分公司或子公司。
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通常是獨資的。
經銷商概述
經銷商,顧名思義,是指用錢從企業買貨。他們購買商品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轉售。他們只是通過手賣,關註價差,而不是實際價格。企業不是賒銷給經銷商,而是收錢。這個業務指的是商人,也就是事業單位。所以“經銷商”壹般是企業,用來指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
分銷商作為中國市場的傳統骨幹渠道力量,正受到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渠道力量的考驗。在巨大的壓力下,分銷商被動或主動地對其業務發展策略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壹是部分經銷商開始貼牌生產廠家甚至投資工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以實現渠道資源利益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遊延伸,穩定和鞏固市場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與產品共擔運營成本和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可惜,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廠商的附庸,完全被廠商困住了。更何況在終端零售商和廠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在不斷被淘汰。
經銷商、代理商和分銷商之間的關系
1,代理商可以是單個品牌,也可以是多個品牌;經銷商必須代理很多品牌,比如世平經銷,隆林經銷。經銷商是壹個統稱,包括代理商、分銷商和單純的貿易商(不是從原廠而是從其他渠道)。
2.代理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但分銷商和經銷商不壹定是代理商。經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麽區別。
3.分銷是銷售模式的壹個概念。經銷商是壹個中轉站,壹個生產企業把自己的產品委托給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生產企業授權在某個區域時間終端銷售。經銷商類似於交易員,自由交易。
4.經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和經銷商;代理和經銷商的存在是否得到授權。當然,代理有很多種。
5、主要來自產品所有權:經銷商擁有產品的所有權;壹般來說,代理商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經銷商壹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經銷商由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並代表廠家處理業務。能在原廠拿貨的貿易商沒有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回饋給代理商銷售部分產品。有些像原廠的代理商會回饋,有些在國外也叫經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單壹品牌所特有的),我們壹般理解的是經銷商和分銷商在整合市場資源,服務客戶,從多點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任何限制,就像外面的普通日用品壹樣,後者在銷售和產品價格上與大代理商或廠家有壹些特殊的約定。經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在銷售過程中,被廠家授權在壹定區域內銷售產品的商家。分為區域、全國、省、市、縣四級,還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都有相應的權限。原則上,低級代理由高級代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