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攤派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企業債券的主管機關,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二章公司債券第五條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第六條債券面值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二)債券的面值。(三)債券的票面利率;(四)償還本金的期限和方式;(五)支付利息的方式;(六)債券發行日期和數量。(七)發證企業的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八)審批機關批準的文號和發布日期。第七條債券的票面格式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八條債券持有人有權獲得利息並按期收回本金,但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第九條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經營不承擔責任。第十條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第十壹條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經批準發行債券,按產品等值還本付息。第三章公司債券的管理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財政部門制定全國公司債券發行的年度控制指標,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執行。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和分級審批制度。第十四條企業發行債券應當公布章程或者辦法。
章程或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經營管理概況、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發行債券的目的、效益預測、債券總面額、還本付息方式和風險責任等。第十五條申請發行債券的企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壹)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書。(2)營業執照;(三)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債券的證明文件;(四)計劃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的批準文件;(五)發行公司債券的章程或者辦法。(六)經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認證的企業最近兩年及上壹季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產凈值。第十七條企業發行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其投資項目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並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第十八條債券票面利率不得高於定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0%。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購買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
事業單位在購買債券時,只能使用國家規定他們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公司債券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第二十壹條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債券,也可以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債券。
代理銷售公司債券的機構,按照代理銷售債券的總面額收取壹定比例的手續費。
銷售公司債券的機構對受托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公司債券的轉讓。第二十三條非金融機構或公民個人不得辦理公司債券的代理發售和轉讓。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債券的企業和購買公司債券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發行債券的企業實施下列處罰:
(壹)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所籌資金;(二)凍結企業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三)通知開戶金融機構停止向其放貸;(四)處以違法活動涉案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或者公民個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給予下列處罰:
(壹)責令停止非法經營;(二)沒收違法所得;(三)處以違法活動涉案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