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章糾紛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圍繞公章使用的糾紛主要有四種類型:
1,刻制假公章
A公司是正規公司。高某通過各種渠道找到了A公司的公章樣本,然後雇人仿制了壹個假公章。然後用這個假公章“李鬼變身李悝jy”,以A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合同..事後發生了爭執。當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發現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但此時始作俑者高某早已逃之夭夭。
2.掃描並打印公章
A公司與他人簽訂合同,合同上蓋有A公司的公章..高拿到壹份合同,先掃描了壹下,然後用彩色打印機在壹份準備好的合同上打印了壹個紅色的公章,最後用這個“加蓋”的公章在合同上簽了字。這種公章也容易和真的混淆,但是稍微註意壹下,還是可以發現平時使用的時候沒有油印等公章的印記。
3.不合格部門公章
目前實踐中,有些合同以所謂的“A公司第三項目部”等下屬部門的名義加蓋公章。如發生糾紛,在起訴A公司時,A公司很可能同時否認下屬第三項目部的存在和公章的效力。本案中,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與被告A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原告很可能無法勝訴..
4.公章包含數字。
部分公司公章記載如下:北京A公司(三)。不要小看這裏的“(3)”它往往會成為公章的奧秘!如發生糾紛,合同壹方以蓋有此公章的合同起訴北京某公司作為證據。被告可能辯稱我公司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公章沒有編號,但我公司確實有多枚未備案的公章,但沒有編號為“(3)”的公章,故我公司否認該公章的效力,不認可該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原告很可能處於被動地位。
二、印章的基本知識
(壹)公司印章的種類和用途
1.公章:用於處理企業對外事務,可用於簽訂合同。
2.財務專用章:用於開具企業相關財務票據和支票。
3.合同專用章:通常在企業簽訂合同時使用。
4.法定代表人印章:用於特定用途,如企業出具票據時,要加蓋印章。
5.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時使用。
6.電子簽名: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表明簽名人認可該內容的數據。下列文書不適用於電子簽名: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轉移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二)刻制公司印章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對企業印章的具體要求如下:
1,四舍五入;
2、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文刊單位名稱,從左至右;
3.出版物的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果名稱字數太多,難以雕刻,可以使用規範的縮寫;
4.印章上印制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5.其他專用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和樣式上應與單位公章不同,經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刻制;
6、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三。企業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註意事項
1.應規定印章由專門部門或人員管理,並制定具體管理責任。管理要嚴謹但又不失使用印章的時效性。如果彈性工作時間的人保管印章,會影響印章使用的及時性,阻礙企業的運營效率。
2.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嚴格的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註明使用印章的原因、特殊要求、申請人簽字),領導(包括部門領導、最終領導)審批。但是要註意不要有太多的審批層級,否則會阻礙企業的運營效率。
3.印章管理員蓋章後,印章文件使用人簽收文件原件,印章管理員留存收文憑證和印章文件復印件存檔。
4.必須由印章管理員本人蓋章,不得由他人蓋章,印章不得離開印章管理員的視線。
5.壹般情況下,不能把印章拿出來使用。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印章的,應經有權決定的領導批準,並登記印章的名稱、原因、借出時間和歸還時間。如果條件允許,印章管理員應隨身攜帶印章。
6.蓋章文件不需要使用或者需要修改的,應當及時收回原蓋章文件,進行歸檔或者其他處理。
7.禁止在空白票據、空白格式合同、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空白單據上蓋章。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出申請,由有權決定的領導審批。印章管理員應詳細登記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和用途,並跟蹤文件的使用情況。逾期未使用的,應當及時收回。
8.因業務需要確需向企業營業網點發放蓋章的空白格式合同等文件的,應做好發放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對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用途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和發放,定期發放,定期回收未使用或失效的文件,定期清點和核實丟失文件,公布丟失聲明。
9.凡已申請蓋章的空白格式合同等文件的員工或曾在遞送蓋章的空白格式合同等文件的營業網點工作的員工離職,企業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客戶,並保留客戶的收款憑證。
10.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時,雙方法定代表人應盡可能共同到場* * *並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場簽字蓋章。記得保存好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委托文件。
11.簽訂合同時,企業應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避免使用部門印章或帶數字的印章。簽字蓋章的位置應靠近合同最後壹條,在最後壹條後應註明“以下無正文”。合同的每壹頁都要加蓋騎縫章,騎縫章要完全橫跨合同的每壹頁,但不能超出最後壹頁的頁碼範圍。
12.如果有註冊項目部等部門的印章,也必須由專人嚴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部門變更或註銷的,應及時收集部門印章和印章使用管理登記記錄,核對、核實印章使用情況,到相關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及時通知相關客戶。
13.當發現本企業印章被假冒時,應立即收集證據材料,及時采取措施,如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紙上發表聲明、書面通知潛在客戶等,避免損失擴大。而且造假者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企業應定期檢查封條的使用情況,並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發現的問題。強化印章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提高管理技能。
15.印章被盜、被搶或丟失的處理程序: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到遺失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案。
(2)憑回執、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在當地工商部門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公章無效。
(3)到公安機關辦理新印章備案。
(4)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按公安機關要求刻制新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