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制度是有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是對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休息權這壹基本權利的制度保障。其中,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外,免於履行勞動義務而自行支配的自由時間。
二、休息休假的基本類型第壹,工作日內的間歇休息時間,也稱為工間休息。
工間休息是指勞動者在壹個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工間休息在勞動者連續工作壹段時間之後,有利於幫助勞動者消除疲勞,恢復體力和精力,長短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不計入工作時間。
第二,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也稱為日間休息。
日間休息是指臨近的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即從上壹個工作日結束之時至下壹個工作日開始之前的休息時間,我國實行8小時工作制,勞動者享有的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壹般為15至16小時,保證勞動者的體力和精力得到恢復。。
第三,周休息時間,也稱為周休。
周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工作滿壹個工作周之後的休息時間。我國標準工時制為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即每周工作五天,有兩天的休息日,俗稱雙休日。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也要保證必要的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安排勞動者串休或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時,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放假的節日。法定節假日不僅與休息時間、休息日壹樣具有保障休息權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法定節假日還蘊涵著文化的意義,體現和承載著壹個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元旦、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為法定節假日。在法定節假日內全民公休,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可以安排補休,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其他休假。
在我國,勞動者還享有帶薪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等休假。
法定節假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放假的節日。法定節假日不僅與休息時間、休息日壹樣具有保障休息權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法定節假日還蘊涵著文化的意義,體現和承載著壹個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
壹、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1、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法定假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四、非法定假日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壹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五、補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六、工資標準勞動法規定,全體職工放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帶薪年休假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壹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也稱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帶薪年假根據勞動者累計勞動年限的不同,分為5天、10天、15天三個檔次,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天數。
壹、休假標準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連續工作1年以上”,沒有限定必須是同壹用人單位,因此,既包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