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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核算的優勢

壹,會計集中核算的優勢

(壹)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通過核算中心定期出具各種報表,對單位各種資金的運行情況壹目了然,使決策機構在分配有限的財政資金時更加合理、準確。也可以制定壹個統壹的標準來控制各單位的支出。此外,還可以實現管理層對下屬單位的全過程控制。實行集中核算後,可以直接指揮核算中心,提前控制,防患於未然。

(二)有利於發揮內外監督的作用。

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內部監督中,是由會計機構的人員進行的。在日常審計程序中,及時制止違規支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在外部監管方面,比如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稅務部門要上門開展檢查監督工作,進入核算中心就可以及時準確地獲取很多單位的會計數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督促政府采購工作。

在政府采購方面,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規定進行報銷,嚴格控制零星采購。對符合政府采購條件但不進行政府采購的,要堅決制止,拒絕其報銷,對符合零星采購壹年限額的,要及時提醒。

(四)有利於強化預算約束的作用

嚴格按照預算控制支出。對於超出預算的支出,要做出報告說明情況,否則不予支出。嚴格控制預算剛性指標,細化預算相關科目體系,切實加以完善。預算內外資金統壹管理,經批準的預算由財務部門嚴格執行,從編制到最終監督的整個執行過程全方位進行。

(五)有利於規章制度的建立。

集中核算後,可以收集整理以前各單位執行的規章制度,並擬定和修改壹些不適合實際工作的制度,與* * * *采用財務支出標準,廣泛征求意見後,匯編成統壹的冊。這樣做審計工作就有章可循了。同時也杜絕了壹些單位亂發補貼的現象。

(六)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集中核算後,核算中心相對獨立,單位領導對會計沒有影響,讓會計按規矩辦事,保證了數據的真實性。

二、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弊端

(壹)缺乏法律依據

2000年,財政部發布《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的意見》,大力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這與我國《會計法》的壹些規定相沖突。

壹是集中核算後,各單位的會計出納由上級職能部門指定,由會計核算中心行使單位的會計職能,因此單位法人不再對會計工作負全責。

二是核算中心由於權限有限,只能對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判斷。至於業務是否真實,無法區分,支出的最終決定權在單位法人手中,核算中心不能承擔全部責任。這樣,壹旦出現問題或重大失誤,很難明確界定是誰的責任,加大了問責工作的難度。基於這種情況,有些法人在簽字時會故意寫上“擬同意”,以此行為逃避責任。

(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壹方面,核算中心內部如何設置機構,安排人員。在當前機構普遍收縮、人員減少的背景下,重新申請設立正式機構非常困難,而設立臨時機構又很難招到優秀人才,只能臨時聘用人員。招聘人員之後,組織內的崗位設置問題又來了。壹個會計負責2-3個單位。要讓他們在審計中達到同樣的緊密度,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來制定內控標準,讓他們按規則辦事。另外,很難平均分配每個會計的工作量。總之在整個機構的設置上,沒有太多現成的經驗可供參考。

另壹方面,如何與核算單位溝通協調。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員是各直屬單位的會計出納,但不是他們的工作人員,與人事和經濟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如何讓會計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員做好會計監督和服務工作,確實是壹個難題。而且聘用臨時人員在關鍵崗位工作,也不符合壹些人事規定。

(3)對各直屬單位的部分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事業單位存在領導忽視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缺失、放任下屬隨意支出等問題。業務部門缺少會計人員,涉及到財務專業知識,只好求助他人。單位領導需要了解本單位的收支情況,但有時很難及時得到財務數據,因為會計和會計都不在本單位,會計中心人員要壹對多,有時很難做到及時。會計集中核算不利於原單位會計隊伍的建設。集中核算後,各單位不再設財務部門,也沒有會計專業崗位,只有報賬核算。有的單位領導認為財務工作已經納入核算中心,和自己關系不大。他們不重視、不關心財務工作,隨意更改報銷會計。有些報銷會計沒有財務知識,也沒有從事過會計工作。

(四)經濟業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

因為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各單位的業務不是很熟悉,只要各單位提供的票據合法,程序規範,就必須報銷。壹旦有單位想通過合法票據虛構業務套現,設立小金庫表外賬戶,核算中心就存疑,沒有權限進行審核。

(E)財務管理風險增加

集中核算會把很多單位的資金集中到核算中心進行運作。壹旦哪個員工或者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那將是難以承受的損失,而且核算中心和各單位權責不清,可能很難追究責任。

(6)會計與實物資產管理脫節。

核算中心只管理憑證賬戶,不了解實物資產是否正常使用、報廢或丟失,可能導致賬實不符,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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