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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企業合夥企業稅

兩種企業形式各有利弊。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在於設立門檻低,簡單快捷,經營方式相對自由,享受國家各種優惠政策,但相應的投資者經營風險較大,長遠來看發展前景不如公司廣闊。與獨資相比,壹人公司具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同時由於股東的有限責任,也更符合未來投資者進壹步擴大規模的需求。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的利弊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在我國還是壹種新的公司制度,國家對此還比較保守和謹慎,所以在法律規制上比較嚴格。相比較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在中國存在的時間比較長,制度可以說已經比較成熟,國家對此的態度也是鼓勵和支持的。但壹人公司作為壹種更先進的商事制度,更符合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於投資者來說,需要從各方面權衡兩種形式的利弊。

1.設置閾值和自由度

從之前的設立程序對比來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顯然要比壹人公司簡單得多,涉及到設立章程、出資、驗資等程序。從經濟生活要求高效快捷的角度來看,個人獨資企業顯然滿足了投資者的需求。從設立的實質要求來看,個人獨資企業對投資人的要求遠低於壹人公司。所以就門檻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優勢更大,更有利於吸引投資者。

2.企業經營成本

根據以上分析,投資者設立壹人公司的稅負明顯高於個人獨資企業。除了最重要的稅收成本,壹人公司的隱形成本也高於個人獨資企業。比如公司法要求出資人出資後進行驗資,公司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每年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驗證。這些都需要投資人的時間和精力。基於不同法律的要求和國家控制程度的差異,壹人公司的成本高於個人獨資企業是必然的結果。

3.投資者的自由

壹人公司本質上仍然是有限公司,但我國目前對公司作為商事組織的控制還是比較嚴格的,雖然有逐漸放松的趨勢。而且由於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壹人公司還需要滿足公司法的強制性要求。比如,股東做出重大決策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需要簽字並保存在公司備查。相比之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沒有這些要求,決策自由得多。

4.國家政策趨勢

壹人公司制度在我國的確立經歷了壹個復雜的過程,其中由於觀念、傳統、經濟發展程度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形成過程中也出現了激烈的討論。雖然這壹制度最終於2005年確立,但從《公司法》設定的限制條件可以看出,國家對壹人公司制度的態度相對保守,以管制為主,這與國家向市場放權的整體趨勢不符。但個人獨資企業長期以來壹直得到國家的支持,各種規章制度趨於成熟。國家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鼓勵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比如,下崗殘疾職工創辦或者參與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稅範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單個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企業下壹年度的生產經營收入彌補,下壹年度不足的,允許逐年彌補。這些優惠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也有明確的體現。

在以上四個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比壹人公司優勢明顯。

但作為壹種新的制度,壹人公司也有自己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操作風險

公司制度的壹個重要優勢在於投資者的有限責任。因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的經營風險要比需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小得多。這也更有利於激發投資者的創造力,從而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相比較而言,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而且壹般來說,投資人在經營方式上更為保守,追求穩健經營。對於個人來說,這種方法是最好的。但從長期來看,這種方式客觀上不利於經濟規模的擴大和效率的提高。

2.商業信譽

因為公司有壹定的註冊資本,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規範和監督,比個人獨資企業主要依靠投資者個人信用的方式更具有制度穩定性。因此,從壹般的社會觀念來看,公司的商業信譽高於個人獨資企業。這樣做的主要效果是壹人公司在金融市場上具有更強的融資能力和更好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3.發展前景

由於以上兩個原因,長期來看,公司發展前景更廣闊。當條件具備時,它可以改變組織形式,從而獲得更強的資金支持和運營能力。而個人獨資企業由於自身的局限性,很難滿足經營者擴大規模的要求,更註重投資者的安全和穩定,所以前景比公司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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