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隨著莫斯科公國政治經濟實力的加強,外來騷擾減少,俄國封建經濟迅速發展。15世紀出現了壹類小采邑占有者,稱為地主貴族或小貴族。為了從封地中榨取最大的收益,地主貴族必須有足夠的勞動力,所以他們都想盡辦法把依附的農民固定在土地上。近代,沙皇多次制定法律限制農民遷徙。1649年,沙皇阿列克謝·米哈伊洛維奇頒布法典,規定農民無論逃亡多久,只要被找到,必須連同家人和全部財產歸還原主。法典從法律上確立了俄國農奴制,標誌著俄國農奴制的形成。
農奴制束縛了人民的自由勞動力,阻礙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這是俄國落後的原因。
古代帝王將自己開發的疆域劃分為同姓同功的臣民,並要求他們在劃分的疆域上建立諸侯國以篩選皇帝的壹種政治制度,又稱“封土立國”,按皇帝、諸侯、大夫、秀才、庶人的等級世襲爵位。
周初,由於商賈的滅亡和東征的勝利,周統治者開始分封諸侯。同姓的孩子被封了,但也有不同姓的英雄。通過封號,周天子把土地和居民分配給諸侯國,要求他們在自己的封地建立諸侯國。諸侯有權管理封地內的居民,有權將自己的封地和居民分封給自己的親戚,稱之為諸侯大醫。諸侯必須服從周皇帝的命令;朝貢要定期,要隨時準備帶領自己的武士和軍隊,接受周天子的指揮。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為首的等級制度,這是周社會的基本結構。秦以後雖主要實行郡縣制,但分封制仍在壹定範圍內存在。
“封建制度”又叫“分封制”,是古漢語中“封建”的本義;古代文獻中的“封建”就是“分封制”。“封建制”是周王室將領地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封建主義”下,國家土地並不完全歸周王室所有,而是歸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圍地的所有資源和利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壹定的貢品就能履行義務,相當於中世紀歐洲各王國與教廷的關系,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聯邦制基礎。紂王是* * *主(這個* *主是氏族社會遺留下來的領袖模式,禹是最後壹個氏族* * *主)。理論上,諸侯的土地可以在他死後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壹般是世襲的。
東周時期,隨著景甜體系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落,“禮樂征伐自帝”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所取代,周王“天下之主”的地位喪失,“分封制”開始被破壞。秦始皇統壹中國後,“分封制”被廢除,秦朝在全國實行單壹的“郡縣制”。
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朝不同。同時實行“郡縣制”和封建制,包括王國和侯國。這兩種並行的制度也被稱為“郡縣制”。漢代雖是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初劉邦面對諸侯國勢力的東拼西湊和秦亡後六國的背景。他的首要任務是:奮力維穩,鏟除異姓諸侯王,通過給子孫以選舉權,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縣制的兩極分化。劉邦和項羽打仗的時候,他封了七個不同姓氏的國王。他稱帝後,分封了九個同姓國王,使得中央政府與分封國的鬥爭曠日持久。漢初恢復封建制度,同時實行郡縣制,使郡國混雜相互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壹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從三國到最後壹個朝代——清朝,各個時期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分封制”,但分封制不是主體;各朝政權穩定後,封建國家和後國實際上成為行政區劃體系之壹,或者正式分封;即使有軍閥政權,大多數情況下也是要接受中原王朝的封爵。比如五代十國時期的楚王馬殷,盡管907年立國,卻在927年(天成二年)被封為“楚王”。
巴斯特的《新國際詞典》(第三版)將封建主義定義為政府的壹種類型:“政治權利被視為私權,由壹群領主擁有。”勒內說:“封建主義是壹種政治上沒有中心的極端社會狀況。當時,我們今天所說的公共權力被壹些個人分散了。”
封建主義的本質和特征是什麽?正如黃仁宇先生所說,封建主義必須有三個要素:
壹個是權威的碾壓,即最高皇族事實上無力統治轄區。在西周,周的皇帝不能統治整個中國。
二是多級包,類似於所謂的“多級委托代理”。周天子治諸侯,諸侯治大夫,大夫治大臣。到了戰國時期就反過來了,類似於所謂的“規擒”。西方人也是如此。
第三是武士傳統,這可以從石舟和歐洲騎士身上看出。
秦始皇統壹天下,實行郡縣制,完全沒有分封制。所以從狹義上講,中國已經結束了封建時代,進入了中央集權時代。後來漢高祖立國,為了安撫群雄,分封制與郡縣相結合。七王之亂後,漢武退兵。此後中國幾乎都是以郡縣為主,分封制為輔。但是,加冕為王的權利大大縮水了。
中世紀歐洲的政治國家也是傳統社會的壹種具體形式。也就是說,交戰的統治集團的規模和控制區域較小,統治集團內部的組織化程度較低,可以稱之為“狹義的封建主義”。這樣,中國作為壹個三千年歷史中的“傳統社會”,大部分時間並不是壹個“狹隘的封建社會”,而是壹個統壹的官僚帝國,在周朝、春秋戰國、南北朝時期只能算是壹個“狹隘的封建社會”。
很多歷史學家不認為秦以後的古代中國屬於封建社會,因為它與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國家有很大的不同,而“封建”的本義指的是中世紀歐洲的政治狀況。
甲午之戰,俄國是農奴制,清朝是封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