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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的手段包括

保險監管的手段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章保險監督管理

第壹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壹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

第壹百三十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增加資本、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3)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規模或營業費用支出;

(五)限制資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和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壹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

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集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為壹體的專業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細分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完成,國家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中國保監會作為獨立的專業監管機構,履行對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行使保險監管職能。

保險業是指通過合同收取的資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經濟利益的業務。

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傷殘、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和期限時,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保險市場是保險買賣的場所,即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場,也可以是分散的無形市場。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物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它是壹種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因疾病或年老遭受不幸的意外事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他們因疾病、傷殘、年老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困難。

根據與投保人的直接法律關系,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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