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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特征、宗族與家國同構

儒家文化特征、宗法制度與家國同構

儒家思想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曾經起過巨大的作用。漢初儒學排斥其他諸子百家,被封建統治者奉為雕像。此後,儒家思想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統治、經濟思想、倫理道德和學術上發揮了主導作用,成為主導意識形態。歷代封建統治者之所以排斥其他學派,只愛儒家,壹個最明顯的原因就是儒家作為壹種意識形態,完全適合封建大壹統專制政權的需要。儒家思想是中國古代宗法社會的產物,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宗法血緣關系的特征,所以最容易為封建宗法社會的統治者所利用。

當然,儒家思想不僅消極地反映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宗法特征,它在中國思想文化史和政治史上的獨特地位還在於它創造性地將客觀宗法制度的外在自然關系轉化為人們內在的心理感受和道德規範。了解和認識儒家的宗法性和血緣性,對於深入具體地研究儒家的本質,弄清儒家為什麽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發揮巨大的歷史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縱觀世界歷史的發展,可以發現壹個現象,大多數民族的早期歷史都經歷了“家庭、私有制、國家”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家庭制度是原始社會末期宗法公社的產物。私有制經濟是在家庭經濟的母體中孕育和發展起來的。但私有制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就會無情地沖擊家庭制度,最終從根本上摧毀它。正是在私有制經濟的強烈沖擊下,世界上大部分家庭制度都崩潰了。因此,壹夫壹妻制家庭是從家庭制度的解體中分化出來的。這樣,原始公社終於退出了歷史舞臺,形成了國家。國家取代了家庭,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民族走過的同壹條路,也是大多數地區家庭制度的同壹歷史命運。

然而,中國古代的家族制度走了壹條不同於世界上大多數民族的獨特道路。誠然,私有制經濟也是在中國古代家庭制度的母體中出現的。但是,這種私有制經濟還沒有發展到從根本上摧毀家庭制度的程度。這從壹個側面說明,在中國古代,家庭經濟極大地制約了私營經濟的發展。也說明中國古代的家族制度太強大了。總之,在中國古代,歷史沒有走壹條從家庭到私有制經濟再到國家的道路,國家從根本上代替了家庭。而是走了這樣壹條特殊的歷史道路,即家族向國家過渡,或者家族完全進入國家權力機構。國家和家庭完全混在壹起了。而且,國家最高統治者為了有效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有意識地充分利用家族制度,即親戚分封、同姓,為自己的國家權力服務。這樣,在中國古代,國家制度不僅沒有取代家庭制度,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家庭制度被國家制度大大加強了。因此,我們可以說,國家制度加強了家庭制度,家庭制度又鞏固了國家制度。這樣,戶主就淩駕於政治舞臺之上,家就是國家,國家就是家。家與國同構,兩者融為壹體,和諧共存。中國古代從未出現過像西方古代社會那樣緊張、對立、大規模的國與國之間的沖突關系。相反,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古代宗族內部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幾乎原封不動地成為國家政治統治的行政序列,家族內部特有的宗法血緣關系,本質上是國家體系內統治者內部的政治關系。

詳細研究和闡述中國古代家庭制度和宗法社會的特點,並不是本書的目的。提及中國古代家族制度和宗法社會的主要目的是指出中國古代宗法社會是中國古代文明和各種思想體系特別是儒家思想體系形成和發展的社會條件。只有了解了產生儒家思想體系的宗法制度的壹些基本特征,我們才有希望把握儒家思想體系的真實面貌。

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中國古代社會是從家族制度直接進入國家制度的,家族與國家是同構的。而且國家統治者有意識地利用家族制度建立系統的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是有區別的。“氏族社會中的氏族和胞族是由血緣關系自然形成的,以* * *同居、利益相關、平等互助為原則的社會組織,而宗法制度則是貴族階級在階級社會中為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而建立的制度。”(見晁付林《宗法法制研究概要·文史知識》第6期,1988)。

關於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起源,眾說紛紜,但在宗法制度起源於家庭社會末期,成熟於西周這壹點上,似乎沒有太大的分歧。

“宗”字的本義似乎與祠堂裏的祭祀有關。《說文》雲:“宗,尊祖廟也。”也就是說,“宗”是祖先和神靈所在的地方,受到人們的尊崇。祖先崇拜的基礎是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確立本氏族祖先的唯壹有效標準或依據。古代的氏族制度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每個家族都有壹個共同的祖先。這位祖先經常被他的人民神化。被神化的祖先成為氏族內部原始宗教祭祀的主要對象。最重要的宗教儀式是祭祀。在舉行祭祀的地方建了壹座寺廟。這座寺廟是這個家族的宗教聖地。因為它是氏族的象征,所以“宗”這個詞就有了指代氏族的意思。宗族有族長,大家庭有父母。這種宗族組織和宗法權力制度,就是古史書中所謂的宗法制度。所以“宗”字也可以指宗法制度。(見錢宗範《周代宗法制度研究》第二章,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版)。

從上面的推論可以看出,“宗”主要是指血緣關系。任何同姓同名的人都可以冠上爵位。此外,宗教還可以進壹步分為內在宗教和外在宗教。李周官純包括內宗和外宗。所謂內族和外族的區別,完全是基於父族的血緣關系。據鄭玄註,“王氏同姓之女指內族”,“王氏姑姐之女指外族”。也就是說,作為父系氏族成員的女性稱為內族,父系氏族的女性成員及其出嫁的女兒稱為外族。所以,內族和外族區別的基礎完全在於父系血緣關系。據此,氏族主要指父系血親群體。比如《爾雅·秦時》說:“父之黨,即宗族。”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宗法觀念主要是用在父系血緣關系的意義上。人們往往把以父系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家庭和社會倫理模式稱為宗法關系。

宗法制度以改革後的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確立大小宗族之間的統治和隸屬關系,以宗族的形式對宗族進行管理和統治。宗法不僅使國家和人民成為維系父權的社會基礎,而且在形式上進壹步強化了由父權制發展而來的君權。按照宗法制,皇帝和封臣是絕對的,宗法制只能在博士、士以下實行。這壹方面保證了由父權制發展而來的君主政體通過宗法制度得到強化,另壹方面造成了皇帝、諸侯與清朝的地位差距,為君主專制的發展趨勢做了政治準備。比如天子、諸侯、卿大夫,都是不同職位的家長,他們手中的君主專制是由過去的父權制發展而來的。但由於宗法制度規定天子和諸侯是絕對的宗派,天子和諸侯與大醫的政治地位差距很大。這使得前兩者的權力不同於後者,即皇帝和諸侯的專制權力的範圍分別在天下和壹國之內,具有國家權力意義上的政治性質。卿大夫的專制對象僅限於轄區內的民族,權力具有強烈的民族權利意識。春秋戰國以後,分封制和宗法制度趨於衰落,秦國吞並他國、統壹六國的過程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諸侯割據的封建割據局面,諸侯失去了從前的地位和權力,淪為卿大夫那樣的臣民地位。這壹歷史進程逐漸使政治專制權力完全集中在皇帝手中,於是最終形成了皇帝獨裁的君主專制制度。從這壹層可以說,宗法制度為君主專制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我們在這裏也可以看到,君主專制是經過漫長的歷史過程,由父母的專制權力逐漸演變發展起來的。中國古代的君主政體脫胎於父權制,是基於父權制而發展的延伸。所以《尚書·洪範》說:“天子為民之父,自以為天下之王。”《禮記·王文世子》雲:“有父之親,君子之敬,然後天下皆有。”可見,中國古代的統治者本質上既是君主又是父親,或者我們甚至可以說,君主和父親是壹體的。君權由父權制演變而來,父權制是前者的基礎。我們在這裏可以看到,中國古代國家權力的原始形態,本質上是以宗法制度為基礎的父母專制權力的變種(見孟凡清《中國的威權主義與封建經濟》第壹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版)。

周代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封建制度。Di是專門用來表示正統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和特權的術語。在任何壹個貴族傳承單位中,只有壹個人自稱統治者,而其他同代人只能相對稱之為普通。那些叫普通人的,壹般都被排除在合法繼承人的資格之外。因此,嫡庶名分的不同,與繼承特權的事實密切相關。而且,狄作為壹個專屬的壟斷稱號,也是專制權力的象征。剛正不阿,為王是辦公系統最大的特點。也就是說,帝子作為王位繼承人的身份是自然被承認的。這使得最高統治者的寶座代代相傳。每壹個天子都繼承父親第壹代長子的地位。他有祭祖的特權,被稱為“大宗”。長子是土地和權力的合法繼承人,地位最高貴,所以被稱為“長子”。但為了皇位的平穩過渡,宗法制還必須考慮長子同父異母兄弟和普通兄弟的安排。根據原始習俗和傳統,壹個父親的財產,他所有的兒子都有合法的繼承權。雖然長子繼承權優先於長子,但並不意味著剝奪其他兄弟的繼承權。因此,為了避免兄弟之間不必要的糾紛,也為了皇位的順利繼承,需要在長子和兄弟之間合理分配財產。長子的兄弟們的壹些權益是必須要考慮的,這樣才能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他們對權力、地位、財富的訴求。然後是分封制。長子的弟弟被封在京城之外,成為諸侯,稱為“孝宗”。這既滿足了他們對權力、地位、財富的欲望,又達到了讓他們遠離王位的目的。各代諸侯也都是從長子繼承父業,祖上為主,兄弟分別為卿大夫、孝宗。每壹代的卿大夫也都是從長子那裏繼承父業,祖上是多數,兄弟都是讀書人,都是小宗族。秀才的長子還是秀才,兄弟都是平民。諸侯對天子來說是小宗族,但在自己的國家裏還是大宗族。這種由長子繼承的制度,就是歷史上所謂的“石清實錄”制度。從上面可以看出,從封建制度來說有分封制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分封制的補充形式。

周朝統治者制定宗法制的重要目的之壹,就是要建立以宗族為核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自上而下的社會秩序,以達到組織管理人民、國家和世界的政治目的。所以《白虎依桐》說了八遍:“古人有什麽?如此久諧也。能量大可以出小門派,小門派可以出壹群小弟,李記之民也。”《公羊傳》二十四年,莊公又註:“族中有族人,為調親疏,趙穆親疏亦有其序。”周代宗族不僅是家族事務的組織和管理單位,也是負責輔佐國家事務的基本政治單位。而且,粽子也是天子,諸侯,大醫。粽子是代表宗族在朝廷做官,所以家族和國家在這裏融為壹體。因此,宗族內部和諧、包容的關系是國家和社會穩定有序的基本保證。

春秋戰國時期,家國同構、君父合壹的宗法制度受到嚴重沖擊。宗法制度的穩定存在主要依賴於以下三個要素,即政治統壹、土地國有化和工人搬遷。但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這三個要素被大大破壞了。此時的周天子已經名存實亡,大權旁落,諸侯爭霸。此時,土地私有化的進程也在加速。家國宗法制度下,天下蒼生之下,是王者之地嗎?但春秋戰國時期,國有土地在不斷消失。而且當時的勞動人口不再依附於特定的土地,相當壹部分勞動人口加入了流動狀態。所以國家無法有效控制。此外,當時戰爭頻繁,要贏得戰爭,就必須獎勵和提拔有實際才能的人,這也是對宗法制度的無情沖擊。此外,鐵器的廣泛使用和牛耕技術的出現,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加速了私營經濟的發展。私營經濟的增長使家庭經濟和家庭聚落處於壹種極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的基本經濟結構也在悄然發生重大變化。家庭標準轉化為家庭標準。宗法制度作為政治結構的基本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維持。官僚政治結構出現在戰國以後。盡管如此,宗法制並沒有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但作為官僚政治的社會基礎,它仍然在歷史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而且,更重要的是,由於古代民族宗法制度的遺留和歷史上長期積累的思想習慣,宗法觀念在中國已經轉化為壹種極其頑固的文化心理結構,在歷史上發揮了作用。雖然中國歷史上朝代更替反復,但觀念和習慣的變化明顯遠遠滯後於政治經濟的變化,所以宗法制度和文化心理結構的觀念和習慣在中國歷史上依然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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