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異同,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壹員,在國家社會生活各方面依法享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反對壹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民族團結就是各民族平等相待,友好相處,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就無法實現。民族團結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證。
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作為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政策,在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壹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壹項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壹樣,是中國的三大政治制度之壹。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讓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民族區域自治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原則,壹個民族可以在其聚居的地區單獨建立壹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其分布情況在全國其他地區建立多個行政單位不同的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有利於發揮各方面的優勢。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第壹,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領導下的壹級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的集中統壹領導。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政策和計劃,進行民族經濟和文化建設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動員壹切力量給予幫助和支持。第二,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僅是簡單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結合,也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僅有利於國家統壹、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而且有利於自治民族和國家建設的發展和進步。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第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盡壹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國家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采取了壹系列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少數民族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條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義務。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有計劃地在少數民族地區安排壹些重點項目,調整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結構,發展多種產業,提高綜合經濟實力。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家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投入,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的步伐,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呈現出新的活力。
近年來,為了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國家還采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壹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西部是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有40多個民族,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1%;在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中,西部有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84個自治縣(旗),占西部地區總面積的86.4%。雲南、貴州、青海也在西部;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因此,西部大開發就是民族地區的發展,也就是加快民族地區的發展。
二是開展“興邊富民行動”。這壹行動是國家民委為落實中央提出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邊境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而采取的行動。實施範圍包括分布在我國21000公裏陸地邊界線上的135個縣(旗、市)。主要內容有三:壹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大力培育縣域經濟增長機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國“興邊富民行動”實際投入6543.8+05億元,建設了上萬個興邊富民項目,惠及2654.38+000多萬人。
第三,重點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發展。人口較少民族是指人口少於65438+萬的民族。中國有22個民族,總人口不到60萬。由於歷史和地理原因,這22個民族的發展水平都比較低。在未來10年,國家計劃每年投入5億元幫助發展,* * * 50億元。
第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把少數民族幹部的狀況作為衡量壹個民族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實際情況,黨和政府采取了壹系列有效措施:
壹是根據民族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各級各類院校的培訓和學習,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幹部的素質。第二,註重實踐訓練。各地各部門有計劃地開展幹部交流和輪崗,選派少數民族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幹部,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三是在堅持德才兼備的前提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少數民族幹部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領導班子中占有適當比例。
五、發展少數民族的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
在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方面,國家堅持從少數民族的特點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比如,給予和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利,重視民族語言教學和雙語教學,加強少數民族教師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積極開展內地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對口支援。
在發展少數民族科學技術方面,國家采取了許多特殊措施,如:註重培養和培訓少數民族科技人員,有計劃地在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或舉辦少數民族班;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產品,培育和提高傳統科技,提高經濟效益。
關於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事業,國家有關政策強調,要加強少數民族地區衛生隊伍建設,做好疾病防治和婦幼保健工作,大力支持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
在繁榮少數民族文化的政策方面,國家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文化事業,成立民族文化藝術團體,培養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人才,繁榮少數民族文學藝術創作。
六、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和發展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當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壹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履行職責,則以能夠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有條件的時候,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上支持少數民族文字教材和出版物的編寫和出版。”第47條規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七。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表現在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禮儀、喪葬等方面。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少數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保護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權利。第壹,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第二,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第三,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姻習慣。第四,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第五,在大眾媒體中,我們應該防止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第六,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壹個多宗教的國家,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國大多數少數民族都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信仰某種宗教。比如藏族人民信仰藏傳佛教。壹些民族信仰同壹種宗教。比如中國有10個民族信仰伊斯蘭教。中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在壹個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相信過去和現在的自由,也有相信過去和現在的自由。目前,中國有3萬座清真寺。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種宗教活動場所1700余處。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壹條符合本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正確道路。中國政府相信,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將會發展得更快更好,中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將會進壹步鞏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