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治理與激勵機制
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構,現代企業最根本的特征是所
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兩權分離產生了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人(所有者)和代
理人(經營者)之間既需要合作又存在沖突,因此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
形成壹種相互制衡機制,協調彼此的責、權、利關系。契約理論認為:企業
是壹系列契約的集合,這些契約關系涉及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
等。公司治理就是這樣壹種處理企業各種契約關系的壹種制度(周守華,楊
惠敏,2000)。
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所謂激勵機制,是指組織系統中,激勵
主體通過激勵因素或激勵手段與激勵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關系的總和,也就
是指企業激勵內在關系結構、運行方式和發展演變規律的總和。激勵機制
是否合理有效對於公司治理的效率高低及目標是否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公司
治理是源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代理
理論告訴我們,只要存在著委托代理關系就要求有激勵機制,因為代理問題
不能通過完備的契約來解決①,激勵機制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因此,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之壹就體現在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通
過它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因為企業所
有者的利益最終能否實現,歸根到底還是取決於經營者的行為或決策;科學
的激勵機制還能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降
低代理成本,保證公司治理目標的實現。
(二)激勵機制與業績評價
激勵機制是否有效,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將激勵主體與激勵客體的目標
利益函數聯系在壹起,使報酬具有充分的激勵數額與合理的結構(劉
燕,2002)。因此,激勵機制的實現要依靠業績評價和報酬契約兩個方面,業
績評價是評價主體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對評價客體運用壹定的方法、程序
、指標等進行分析進而對評價客體在壹定時期內的行為表現做出某種判斷
的過程,而報酬契約是激勵主體根據業績評價的結果對激勵客體的固定收入
與風險收入、短期收入與長期收入按激勵與約束相對稱的原則形成的壹整
套報酬制度,讓激勵客體做出有利於激勵主體的行為或決策。由此看來,激
勵機制與業績評價有如下關系:業績評價是激勵機制的前提,是執行報酬契
約的依據,公正的業績評價是報酬契約發揮激勵功能的基礎;同時,有效的激
勵機制會促使激勵客體的業績提高,形成良性循環。
需要交待的是,業績評價系統分為評價主體、評價客體、評價目標、評價指
標、評價標準與評價報告六個要素,本文選擇業績評價主體、客體、指標作
為下文的主要闡述分析對象。選擇業績評價主、客體是因為這兩個要素是
業績評價的前提,只有在明白“誰評價”和“評價誰”的基礎上來研究問題
才有意義;選擇業績評價指標是因為它是評價內容的客觀載體,是評價內容
的外在表現,在業績評價系統運作中處於最基礎的地位,業績評價指
標還是評價方法的具體表達,評價思路通過業績評價指標設置得以貫徹實施
(陸慶平,劉誌輝,2003)。評價主體就是通過不同的業績評價指標來影響評
價客體的利益導向,或者降低風險的。
總之,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構,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
的核心內容,而業績評價則是激勵機制的前提與基礎。三者緊密相連,倘若
公司治理結構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激勵機制未能對代理人的行為產
生驅動和約束力量,業績評價工作將會失去意義。因此,激勵機制和業績評
價只有在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框架內才能成為實現企業價值的重要手段,而
公司治理只有在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恰當的業績評價的具體操作下才能形成
富有效率的制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