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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壹篇儒家理治、德治、人治與法治的讀後感

、"人治"、"禮治"與"德治"(道德規範)

"所謂人治與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範的性質。"那種把"人治"理解為指有權力的人任憑壹己的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關系,而沒有壹定的規範可守,這種"人治"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按照費孝通先生的觀點,中國傳統社會中實行的乃是壹種"禮治秩序"。當然,那些"開國皇帝"在制定新皇朝的規範時是會具有壹定的"能動性",多少會帶有壹些"人治"的色彩。但他們也會受到社會傳統規範的束縛,不可能隨心所欲。

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實行的是通過紳權來實施的"禮治",並把其與西方社會的"法治"作為相互對立的兩種法律制度。但是,與朝廷官府的"法治"和(社區紳權的)"禮治"相對應的,應當說在我國傳統社會中還存在著由於民間道德規範約束而在民眾生活中實際發生作用的"德治"(以"積德"為宗旨,以善惡之報為法則),或者說存在著民間的對於壹般行為的普遍性的道德規範。當然這壹提法(稱之為"德治"並與"法治"、"人治"、"禮治"相並列)還需要進壹步的推敲論證,但只講"禮治"並不能完全涵蓋我國民間的全部道德規範。我國傳統社會中的"禮治"是有其特定含義的,"禮義由賢者出"(《孟子·梁惠王下》),"禮"是特定文化中由聖賢制定的行為準則,而不同於民間樸素的倫理規範(民間的"積德")。

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治"、"禮治"、"法治"這些列於經傳的、與政治權威相聯系的行為規範都可以歸類於人類學所說的"大傳統",而壹些流行於民間樸素的道德規範(民間的"德治",訓誡人們"不要作孽")也許可以歸類於"小傳統"。

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提到了"法律"、"禮"和"道德":"禮……顯然是和法律不同的,甚至不同於普通所謂道德。法律是從外部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所加之於個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網,逃得脫還可以自己驕傲、得意。道德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見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棄,是恥。禮則有甚於道德:如果失禮,不但不好,而且不對、不合、不成。……禮是……經教化過程而成為主動性的服膺於傳統的習慣。"費孝通先生的這段話講明了"法律"、"禮治"和"道德"三者之間的不同。"法律"是朝廷政府制定的刑律,"禮"被傳統社會認為是士大夫所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但這是由統治者為維護"三綱五常"和"尊卑有別"社會秩序而倡導並"教化"民眾的正統的、自上而下推行的規範。而民間的道德則源自於民眾中多少帶有些自發性的如"積德"、"從善","惻隱之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些樸素的觀念。

所以,"禮治"與"德治"並不完全是壹回事。"禮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君權、族權、父權、夫權和鄉紳利益的,根據巴金小說改編的電影《家》非常生動地說明了"禮教"的"吃人"與不道德。在壹些社會場景中,"禮治"壓制了民間的樸素道德觀。如"禮"所維護的"三綱五常"推崇"烈婦",年輕寡婦自殺殉夫是會受到家族、社區乃至朝廷的表彰的,要立"貞節牌坊",但老百姓在背後會嘆息落淚,說這是"作孽"。雖然儒家推崇的"守禮"與民間流行的"積德"在某些行為規範上是重合的(如孝敬父母),但同時也有不少事例可以說明兩者之間也存在沖突(如寡婦殉夫),所以"禮治"並不能等於以樸素道德觀念來規範人們行為的"德治"。這裏稱"德治"並不是指由統治者推行的"治理之術",而僅僅表示壹種行為規範和相應形成的多少帶有自發性的民間的社會秩序。

我國傳統的農村,幾乎村村都有廟宇,其中有佛寺和道觀,但更多的是城隍、土地、龍王和當地"有靈驗"的地方神癨\。人們會到城隍廟裏去求簽問蔔和哭訴自己的冤屈。民眾對於"作孽會遭天譴"的敬畏形成了他們在思想和行為方面自我約束的某種"德治"的精神基礎和文化氛圍。但是這種民間樸素的"德治"自解放以來,隨著歷次政治運動的滌蕩已不復存在。

60年代"文化大革命"中的那些"以革命的名義"對其他人(包括親戚、同事、鄰居、老師等)進行的關押迫害、人身侮辱、武鬥等等行為,從傳統道德的觀點來看都是"作孽",但是卻成為得到政府提倡和支持的"最革命"的時髦行為。"鬥私批修"可以說就是"文化大革命"的"禮",而這種"以革命的名義"實施的"紅色禮治"與封建社會的"禮治"壹樣在實踐中同樣有違反基本人性的"作孽"的壹面。

同時,解放以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四舊"運動直接與全面地沖擊了民間宗教,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摧毀了民間關於"積德"和"作孽"會遭報應的信仰體系。除了那些居住在偏遠山區與世隔絕的村落裏的人們,現在的祖父母和青年父母們已經不大會對孩子們講"不要作孽"這樣的道德訓誡了,恐怕向孩子們重復頻率最高的是功利主義的訓誡"好好讀書,將來才能掙錢做官,才能有出息"。"孽"這個詞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和出現得越來越少了。這標誌著社會的發展呢?

還是某種意義上在道德方面的墮落?

在強調法律的同時,社會中關於"孽"的意識的普遍淡化,不考慮做了"缺德事"是否會"遭報應"或者根本否認"報應"的存在,是否是當今人們行為中道德水準下降的原因之壹?杜克海姆(E.Durkheim)認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會權威,那必然是壹種強權就是公理的混亂狀態"。

中國民間的傳統道德規範(如"孽")是否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視為我國在規範社會行為方面的某種民間鄉土資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在今天對我們的傳統文化的精華與糟粕的梳理中,在我們對自己文化的再認識與達到"文化自覺"的過程中,這也許仍然是壹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罪與孽:中國的"法治"與"德治"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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