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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政資金的政策取向

農業公共財政資金是指國家財政對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等公共產品的生產、管理和維護的投入。區分農業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投入體現了效率原則的要求。農業民營產品主要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己投資,國家只是給予引導和幫助。根據公共財政原則,逐步引入農業私人產品供給的競爭性領域,將農業財政資金主要集中於農業純公共產品的生產和經營,將財政資源集中於農業公共資本項目,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農業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政策取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將無償支付純農業公共產品的所有費用,主要包括農業公共設施付費政策和農業公共服務付費政策。這部分財政支出長期來看應該是相對穩定的。要合理確定農業事業單位業務支出、農業公共設施維護支出、年度新增公共設施支出和公共服務支出,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根據農業發展需要,保持壹定程度的增長。對於純農產品的支出,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要明確劃分事權和責任,恢復完善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確保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方農產品供給達到壹般水平。目前,我國列為農業公共財政支出的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1)農業板塊純業務費用。比如農業公共行政和事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的支出。這部分與現行財政體制基本壹致,即鄉級以上政府用於農業管理的行政經費由各級國家財政預算中的資金支付,貧困地區地方政府的財政缺口由上級政府按照轉移支付的規定予以補償。

(2)農業公共設施建設支出。如大型農業公共設施(電網、道路、其他交通方式、市場、港口、通信、氣象等。).這部分主要是不僅壹個村的居民享有的各種基礎設施,包括連接村莊的道路和公路,以及覆蓋壹個以上村莊的區域性農田水利設施。

(3)農村教育支出。享受教育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教育制度是整個國家的基本公共產品。農村教育應該完全社會化,而不是社區化,就像城市教育體系壹樣。農村中小學的基本建設費和業務費要從財政預算中撥付,不應該由農民直接承擔,因為城市居民不直接承擔教育費用。

(4)農業公共項目科研經費和科研推廣服務支出。主要包括研究、病蟲害防治、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營銷和推廣服務。農業調節性財政支出是指用於農業結構調整、引導農民行為、緩沖市場沖擊等農業宏觀調控的財政支出。同其他產業壹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宏觀調控是經濟發展的總要求,體現了穩定性原則。農業宏觀調控財政支出的政策取向是采取財政補貼或設立穩定基金。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是政府依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而進行的壹種調控。政府通過使用壹定數量的財政資金及其乘數效應來影響和幹預私人部門的行為,從而動員大量的經濟資源按照預定的目標進行分配,以維持經濟總量的平衡、物價的穩定和收入的持續增長。這個過程的顯著特點是用少量資金帶動大量資金的轉移。要達到這種效果,采取財政全額支付的方式並不理想。壹是國家財政資金數量有限;第二,這種方法無法改變被調控對象的邊際成本或邊際收益,因此無法帶動大量經濟資源流動。但是,使用財政補貼可以達到這個目的。此外,當市場受到外界沖擊時,建立平準基金是穩定市場的有效途徑。平準基金的資金來源可以以國家財政資金為主體,投資基金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方式設立。有專門的基金管理部門管理基金的使用和投資。當農業生產受到外界沖擊或農產品市場受到外界沖擊時,可以利用基金投資農業生產或反方向幹預農產品市場,達到穩定農業的目的。

農業財政補貼政策包括:①農業自然資源利用導向型補貼;②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補貼;③農產品結構調整補貼;④農民生產技術指導補貼;(5)農業生產和購銷信貸的政策性優惠;⑥區域發展援助計劃等。農業穩定基金包括:①主要農產品供應安全儲備基金;②國內糧食援助基金;③農業自然災害救助基金等。

農業監管資金投入的總量和時機應根據農業發展目標和農業市場擾動情況確定。政府要對農業發展、自然災害和市場供求結構進行實時檢測,預測可能出現的波動。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現代化設備和信息網絡,建立完整的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市場預警系統,對農業生產和市場狀況進行檢測並對可能出現的波動進行預警,從而扭轉農業生產的擾動因素,達到農業穩定、持續、快速發展的目的。農業保護性財政資金是指用於支持和保護農業產業的財政支出,體現了公平原則。支持和保護農業是由農業本身的特點決定的。農業產業的外部性和弱質性要求政府將農業巨大的正外部性(就這壹特征而言,農業本身就是公共產品)內部化,以彌補這壹市場機制的不足,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全社會利益的最優化。壹方面,由於農業產業的外部性(如提供良好的生態景觀和優美的自然環境等。),農業投入不僅使投資者自身受益,其收益還會外溢到其他地區、部門和行業。在產權難以界定的情況下,無法對溢出收益進行收費和補償,從而降低了私人部門投資農業的動力。如果用農業保護性補貼來糾正這種市場失靈,農業發展水平可以達到社會的最優水平。另壹方面,由於農業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農業的壹般利潤水平低於其他產業,這也造成了農業的私人投資水平和發展水平低於社會發展的最優水平。這也需要財政補貼來刺激對農業的私人投資,提高農業投資者的收入。

通過財政手段支持和保護農業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在WTO框架下,允許政府對農業發展實施壹定的保護和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對農民的部分直接支付、收入保險和收入安全網計劃中的政府補貼、環境保護計劃下的支付和區域發展援助計劃下的支付等。,而微觀支持標準也可以用來支持農業。

農業保護性投資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業提供保護性補貼和壹定數量的轉移支付。農業保護補貼政策包括:①特殊家庭收入扶持補貼;②農業生產保護補貼;③農業保險補貼;④生態農業補貼;(5)收入保險和收入安全網計劃的補貼政策;⑥其他不超過微觀扶持標準的補貼。農業轉移支付主要包括財政扶貧支出和區域農業發展支持支出。

農業保護性財政支出應根據國家保護農業的長遠目標,確定農業保護性補貼水平,計算各時期農業保護性補貼金額。對區域發展和扶貧的轉移支付應以長遠發展和扶貧戰略為基礎,以貧困人口為目標,根據經濟繁榮程度實行靈活的轉移支付制度。

(吳偉進、梁益平、梁爽等。農業經濟學[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 209)

以上資料選自華南農業大學“農業經濟學”本科內部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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