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註重環境保護、確保質量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建設;村道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按照自願、民主決策的方式組織建設。第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期建設重點,按照簡便、實用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土地,保護生態環境。
國家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七條交通部負責全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第二章標準與設計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壹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的寬度,要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來確定。第九條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於工程艱巨、地質復雜的路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縱橫指標,適當收窄路基寬度。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橋涵工程應采用經濟、適用、方便的結構型式。路面應選擇能就地取材、易於施工、有利於後期養護的結構。第十壹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的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提高行車安全性。第十二條公路或者中型橋梁、隧道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工程和橋梁、特大橋、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三章建設資金和管理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以政府投資為主體、農村社區為補充、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融資機制。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向農村公路建設捐贈;鼓勵利用冠名權、路側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資建設農村公路。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迫農民勞動和備料。確需農民投勞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征得農民同意。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評審、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以獎代補的方式發放,也可以預撥壹部分,待項目驗收後再全部發放。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要按時到位,並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政部門的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公路沿線鄉(鎮)、村公布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