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找到合適的解決辦法,我國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嘗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迄今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
1986-1992是試點階段。65438-0986,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省沙洲縣召開“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根據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會議決定因地制宜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壹些經濟發達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 —1998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縣級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單位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自1992、1年6月起在全國範圍內頒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各地普及,參保人數不斷攀升。截至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參保。
第三階段:
1998之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遇到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困難等困難,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甚至陷入停滯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有所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不具備普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現有業務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過渡到商業保險。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本文提出了壹些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許多研究者註意到,政府支持不足是農民對保險缺乏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集體補貼比例過小,國家支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他們都提出要適當提高集體補貼比例,加強政府支持。只有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才能真正具備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才能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2.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穩定性。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多變,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沒有規範統壹的業務、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穩定。立法是實現穩定政策的最佳途徑。
3.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壹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壹門非常復雜的科學,而這方面的人才在中國非常缺乏;而且目前國內風險更小收益更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很多文件還是提供了壹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方向。
①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實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2)由於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縣域,大部分資金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和投資能力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者在壹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上繳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委托給國家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采用這種方法,效果較好。
迄今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有許多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有: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
許多研究人員提出,在籌集農村養老基金時,應加強政府支持。但這個“力度”應該有多合適,即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負擔得起?社會公平和經濟效率在這個問題上的替代關系是什麽?對於這些問題,缺乏明確的量化分析,甚至沒有壹個量化分析的框架,所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分配應遵循分權原則。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之前基本是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之後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也是壹家說了算。權利監督的缺失是基金安全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置需要改革。但如何改變,如何體現權利的監督和制衡,是現有文獻研究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兩者沒有可轉換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然而,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個互不銜接的養老保險制度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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