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是:(1)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1。懲罰犯罪是國家刑罰權的授予,保障人權是國家刑罰權的規制。2.當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發生沖突時,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選擇懲罰犯罪,正當程序模式往往選擇保障人權。國家權力存在的唯壹合法性在於為公民的合法權利提供保護。因為權力是擴張性的,所以必須受到限制。4.現代法治國家都把保護被告人權利的價值放在訴訟制度的首位。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原則上,保護人權優先於懲罰犯罪。在訴訟制度上,體現在審前程序司法審查的確立、辯護制度的完善和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二)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1。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正義是結果的正義,程序正義是過程的正義。2.關於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有幾種觀點:(1)實體優先論。(2)並重。(3)程序優先理論。3.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具有內在的壹致性,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公正地解決糾紛。程序正義具有保障實體正義實現的功能。因為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有不同的標準,所以程序正義獨立於實體正義。4.由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正義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正義的特性有助於為這種不確定性提供合法性基礎。5.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程序正義應該得到優先考慮。(三)訴訟效率訴訟效率要求:1。在嚴格控制審前行為期間,要求被告人不得拖延被帶見法官;2.嚴格限制羈押期限;3.在審判過程中奉行不中斷審判的原則;4.廣泛建立簡易程序,加快辦理刑事案件。相關閱讀:刑事訴訟的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辦理分為兩類:需要偵查的案件,稱為公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對於不需要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自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執行三個階段。(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的職能和管轄範圍,對自訴人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和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立案標誌著刑事訴訟的開始。社會生活中發生糾紛或事件後,只有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後,才能進入刑事訴訟的軌道,進行後續的調查或審判。(二)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證據、認定和確認犯罪、抓獲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和相關強制措施。對於公訴案件,立案後進入偵查階段。通過偵查活動,可以收集準確、充分的證據,查清犯罪事實,抓住犯罪嫌疑人,為今後檢察機關的起訴奠定基礎;通過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立即釋放。“專項偵查工作”具體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詢問、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辨認等訴訟活動。“相關強制措施”具體包括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種適用於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以及必要時采取的強制檢查、強制搜查、強制扣押等其他強制方法。(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四)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對向其提起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五)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