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20年來,“體制”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之壹。從學者們對“制度”壹詞的英譯選擇中,也可以看出我們對制度內涵理解的變化。記得80年代初經常用“系統”,後來也用“註冊”。現在當然是“機構”用的最廣,因為它涵蓋的範圍最廣,包含的內容也最豐富。
由德國學者柯武剛和施(Wolfgang Kasper & amp;曼弗雷德·E·斯特雷特合著的《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2001出版)壹書,從人類認知和動機的基本前提入手,展開了壹系列政策導向的討論:例如,制度的邏輯基礎和制度的重要性;為國內市場和國內貿易奠定基礎的各種制度安排;奠定企業組織基礎的各種制度安排;政府的職能,私人選擇和公共選擇的相對優勢,以及控制政治權力機會性使用的方法;可以在政府深度監管但必須應對新競爭者挑戰的成熟經濟體中實施的改革;社會主義制度的問題;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全球化對制度發展的影響。
壹、制度與秩序的內涵和功能
20世紀八九十年代,制度經濟學發展成為壹個活躍而廣闊的研究領域。它關註制度在促進經濟行為中的核心作用。這個領域可能分為兩個陣營:壹個是由傳統新古典經濟學和組織科學的分析師組成的群體,他們強調制度(和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並試圖將這些現象嫁接到傳統主流經濟學中;另壹個是兩位作者所屬的群體。他們發現,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假設與新古典福利經濟學中的“完全知識”和客觀理性等構成性假設不相容。因此,他們痛苦地清除了他們原有的知識資本,以便從關於人類價值、認知和行為的基本假設出發,重新建立壹種新的制度經濟學。
作者對“制度”的定義不僅與舊制度經濟學[1]大相徑庭,而且比當代許多主流制度經濟學家所闡述的更直接、更嚴肅。“制度在這裏被定義為人們制定的規則。它們抑制了人際交往中可能出現的任意和機會主義行為。制度歸壹個* * *人所有,總要靠某種懲罰來執行。沒有懲罰的制度是沒有用的。只有使用懲罰,個人行為才能變得更可預測。帶有懲罰的規則創造了壹定程度的秩序,引導人類行為進入合理可預測的軌道。”上述說法濃縮成壹句話,就是“制度是指能夠對人的行為產生規範影響的各種帶有懲罰性措施的規則。”
我們對制度功能的壹般理解,主要是基於道格拉斯·諾斯的論述:“制度是壹種社會遊戲規則,或者更嚴格地說,是人類為約束人們的相互行為而設計的約束條件...在經濟學方面,制度定義並限制個人的決策集”(諾斯,1990)[2]。但柯武剛和史認為,制度的關鍵功能是促進秩序:它是壹套關於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具有系統性和非隨機性,因此是可以理解的。從上面所說的,我們不難看出上述兩種解釋的內在聯系,同時也更容易理解為什麽來自德國(壹個有著嚴格紀律和秩序傳統的國家)的兩位學者更強調秩序在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系統的壹個重要功能就是使復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容易理解,更容易預測,從而使不同個體之間的協調更容易發生。在討論制度的重要性時,作者指出:“人類的互動依賴於某種信任。信任是建立在壹種秩序之上的,而要維護這種秩序,就必須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測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我們稱這些規則為‘系統’”。
有效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制度的普適性,即制度是壹般的、抽象的、確定的、開放的,它們可以適用於無數的情況。普適性包括三個標準:(1)系統應該是通用的;(2)壹個有效的規則在兩種意義上必須是確定性的:它必須是可識別的(顯而易見的),它必須為未來的環境提供可靠的指導;(3)系統應該是開放的,以便允許行動者通過創新行動來應對新環境(Leoni,1961)。
秩序是指符合可識別模式的重復事件或行為。它使人們相信他們可以依賴的未來行為模式是可以合理預見的。制度有助於促進秩序的形成。在書中,作者提出了兩種建立秩序的方式。他們認為人的行為本質上可以通過這兩種方式來調節:(1)直接依靠外在權威,它通過指令和指示來計劃和建立秩序,以達到壹個共同的目標(組織秩序或計劃秩序);(2)間接的,以壹種自願的方式,因為所有的主體都服從* * *承認的體系(自發的秩序或無計劃的秩序)。
第二,公共政策和制度之間的互動
制度經濟學作為壹種理論,描述、解釋和預測規則的產生及其效果,研究和改變具體規則將如何促進或阻礙某種後果或某種類型的後果。在這方面,制度經濟學屬於實證科學的範疇,有助於經濟政策。為追求某些目標而將公共政策系統地應用於政治手段,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約束下進行的,但也可以通過試圖改變制度來實現。制度變革可以以明確和直接的方式實現,也可以表現為政策行動的副作用。因此,制度經濟學家普遍關註公共政策與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
公共政策意味著通過政治和集體手段系統地追求某些目標。公共政策不僅由政府主體(議會、政治家和行政官員)實施,也由有組織團體的代表實施,如工會、貿易協會、消費者和福利遊說團體、官僚和壹些個人(行業領袖、學者和出版社代表)。這些團體的代表影響集體行動。集體行動涉及兩個或更多夥伴之間的協議,並且經常涉及同壹機構中數百萬人之間的協議。
如果禁止歧視和強制力,人們就必須依靠在契約基礎上與他人的自願合作。私法的這個目的,壹是保證所有公民都能享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行事的平等機會,二是不會受到不必要的法律限制。這是程序正義,也是政府唯壹能保證的正義;結果的公正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保證,因為機會和努力影響了結果。從長遠來看,“社會公正”不可能通過政府行為來實現。
政府也不能保證所有公民的絕對物質安全。因為這樣會讓整個經濟體系變得僵化,讓道德風險和閑置泛濫。政府承諾的成本只能由稅收集體匿名分擔,而物質保障的收益則由個人享受。這就造成了壹種不對稱,會產生壹種無限的、無止境的需求,即社保供給越多越好。
三、兩種秩序觀與公共政策選擇
個人主義世界觀認為,個人動機是壹切社會行為的基礎,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參照點。個人主義者承認個人行為對他人有副作用,這就要求社會中存在壹個有約束力的規則體系。個人主義者通常更喜歡保護自由領域和允許自發協調的規則體系。
集體主義者把社會看作壹個整體,他們認為社會或集體在任何時候都大於組成社會的所有個體的總和。他們假設社會真理和整體利益可以被認可和接受,可以建立壹些法律權威結構來照顧這些利益。
個人主義通常傾向於依靠規則框架下的自願交易,而集體主義傾向於依靠計劃和命令的集中指揮。此外,從哲學的角度來看,在交流與合作中有兩種基本的行為態度: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利己主義優先考慮自身利益,利他主義優先考慮特定的他人。
在20世紀下半葉的中國大陸,統治者及其意識形態守護者往往將個人主義等同於利己主義,並宣稱集體主義具有更高的道德境界,因為集體主義者被假定為消除或擺脫了私欲的利他主義者,他們的目標不再是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是集體或他人的利益。通過對以往政治運動、歷史事件和日常生活的實際觀察,人們發現這種假設往往脫離實際,那些打著“集體主義”旗號組成特定群體的利己主義者,在歧視和傷害外來者(即群體之外的異己)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總之,對制度起源和演變的探索以及相關的比較制度分析,將有助於我們更加理性地重新理解和認識我們過去和今天所處的社會和制度環境。對於處於漸進式制度變遷時期的中國及其公民來說,制度進步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不亞於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的提高。
同時可以看相關書籍。
/鏈接?URL = z S2 jux 5 ejdc i3 ja 1 jj kg0 qefxgf 5 w 0 Yu 9 ilamvnchge 3 cmpvqm 755 XO-_ ugx wi 1 ysxap-tuonqtfuxj 3 zces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