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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委員提案的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認真及時地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NPC)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人民政協(以下簡稱CPPCC)委員的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委員提案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CPPCC委員提案,是指政協委員、CPPCC委員向CPPCC本級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提案)。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和催辦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辦理建議、提案,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辦公室主任分管,指定部門或者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第四條承辦建議、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嚴格辦理程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及時答復。第二章建議、提案的交辦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提出交辦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復雜的建議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交辦意見,提交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者分主辦單位。第六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書面說明情況,經批準後退回。主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自行翻轉。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退回的建議和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分別交辦。第三章建議和提案的辦理第七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應當註重質量、針對性和實效性。

主辦單位應當盡快解決應當解決和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對應當解決但壹時難以落實的問題,要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於確實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充分說明原因。第八條承辦單位應當自提案、建議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給予書面答復;問題復雜,難以在三個月內解決的,應當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並在三個月內分階段先書面答復代表、委員,在建議、提案提交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同時書面答復。第九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負責人員。建議和提案內容全面,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處理。第十條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參與單位協商,提出意見;主辦單位應當與承辦單位密切配合,自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壹個月內將主辦意見報送承辦單位;主辦單位綜合各主辦單位意見後,向代表、委員提出答復意見,並將書面答復抄送各主辦單位;必要時,主辦單位應當會同承辦單位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共同給予書面答復。

建議和提案應分別由兩個以上單位辦理,各分支機構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並分別答復代表和委員。第十壹條在辦理建議和提案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與代表和委員聯系,認真聽取代表和委員的意見。需要與代表、委員面對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

代表和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只能征求牽頭代表和第壹提案人的意見。第十二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第十三條承辦單位答復建議和提案時,只負責答復代表和委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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