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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佑華夏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愛佑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捐贈資金,提供社會救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20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私人財產。

第五條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建立和資助孤兒、貧困和殘疾兒童的扶助和醫療救助項目和機構;

(二)開展和資助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教育扶持項目和機構;

第三章組織和負責人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七名理事組成。

基金會理事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熱心慈善事業,積極參與慈善活動;

(二)原本向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意為委托人俱樂部工作的;

(三)認同和支持校長會議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首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者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董事。

(三)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5)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董事總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總數的0/3。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的權利;

(五)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壹)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擔委托的義務;

(4)維護基金聲譽的義務。

(五)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董事長不能召集的,提議董事可以選舉召集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和合並;

(5)對基金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團隊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第十六條本基金會有1名監事。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應當在中國停留不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超過上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各種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運用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開募集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2)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社會福利支出;

(二)依法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基金的日常管理費用;

(4)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主要籌資和投資活動是指:

(壹)壹次性捐贈654.38+0萬元以上;

(二)壹次性投資200萬以上的招商活動;

(3)董事會認為對基金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基金結余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在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余財產的處理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在15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a)捐贈給其他基金會;

(二)捐贈給其他社會福利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九條章程的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7年9月22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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