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旅遊等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六條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的落實和紅色旅遊產業的發展。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和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查,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誌願者隊伍建設和誌願服務管理,引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
退伍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利用。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推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誌、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保護和利用相關紅色文化資源。第七條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協調跨部門重大問題,研究解決保護和利用中的重要問題,督促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重要工作的落實。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金融等部門以及網上信息、地方誌、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宣傳部。第八條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的認定、分類和專項規劃的編制進行論證和評估。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保護和利用紅色文化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保護工作,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數據庫。第十壹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和研究機構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資源和資料的收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向收藏、研究機構捐贈或者出借文獻、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捐贈物或者出借人的物品,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出具證明。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的認定和分類標準,並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審批。第十三條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等級評估,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黨史部門申請紅色文化資源認定,認定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