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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事司法審判程序

古代家事司法審判程序

族長通過掌握審判事實最終作出司法判決,其家庭司法判決的最終確認、執行和約束成為協調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秩序和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動力。

摘要:中國古代家事審判程序是家事審判的必經程序。家事司法審判是家事司法執行的前提;壹家之主是審判過程中的主要法官,家庭司法審判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根據家庭的條件由相應的輔助執事組成。家事司法審判組織在相應司法程序的約束下進行審判,體現了家事司法審判的確認、執行和約束。家事司法審判的有效性是中國古代協調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秩序和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動力。

關鍵詞:家庭正義;審判程序;審判效力

中國古代家事司法審判程序是運用家事法裁判家事糾紛、解決家事矛盾的審判程序。家事司法審判的裁定不僅將家庭法落實在紙面上,而且對家庭司法的執行和懲罰起著直接的決定性作用。家事司法的實施只有在家事司法審判程序決定後才能實施,即使審判程序簡單。審判程序可以宣示家事法的正義和家事司法的公平,是家庭成員支持家事司法組織、服從裁決的重要依據,是家事司法組織得以延續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家事司法審判程序,就沒有必要建立家事審判組織,這在壹定程度上會影響家庭內部矛盾的解決和家庭的有效治理。中國古代社會治理的關鍵是基層自治。基層自治的主要措施是各種大小家庭內部矛盾的自覺自我解決。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模式迫切需要家事法的實際實施,家事法對家事司法的執行起到規範和指導作用,其實施通常要經過簡單或復雜的家事司法審判程序。家事司法審判程序是在家事司法起訴和傳喚程序之後,以證人證言等證據開始運行的審判程序。審判過程既重視證人證言等證據,也考慮家庭內部的感觀和名譽。從組織構成和人員組織上分析,家事司法審判程序實際上是國家司法審判程序的縮影,是在國家司法審判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家庭內部包括經濟條件在內的各種條件,為審理家事糾紛而專門設立的家事審判組織。家事司法審判程序以其獨特的司法審判組織和特殊的司法審判程序,處理家事矛盾,實現家事司法的特殊審判效果。家事司法審判最終履行的確定性、執行力和約束力是家事司法審判有效性的根本表現。家事司法審判的有效性體現在保障家族利益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秩序上,這是中國古代基層自治的客觀需求。

家庭司法組織

1.壹家之主是主要法官。

家事司法審判程序的保障是以家事司法審判組織為基礎,家庭全體成員都有責任對司法機構進行監督,如“浦江鄭氏義門標”。選壹個嚴格開放,能服務大眾,監控壹切的人?,?監察時事,報宗祠,家人聚在有序堂?,?監督糾正家人的是非?,?李勸懲薄,令監掌。?①監督司法審判是否依據家事法的規定。在司法審判中,管理權是家族的族長,還是家族選舉出來的有豐富知識和威望的長輩,這是江州陳《義門家法》規定的?設1名校長、2名副主任,管理內外事務。在內地,九家和睦,兄弟侄子相縛。如果搞日出而作,就各自做局,互不競爭。?然後呢。設立兩個司庫作為壹家的綱領,給大家做個榜樣,執刑二把手,掌管公私,懲勸上下級,在莊園主府工作,掌管壹戶戶籍,稅糧,各種書契。?②顯然,戶主在家事審判中居於核心地位,是家事司法審判的主要裁決者。在審理宗族內部的糾紛時,宗族首領往往會從糾正申訴的程序入手。當壹個部落糾正投訴時,部落首領會立即召集他們。召喚程序啟動後,氏族所有相關成員在氏族大廳集合,讓氏族首領評判。族長作為主要裁決者的地位在清代尤其得到體現。比如清朝乾隆年間,陳宏謀作為江西省的領導人,極力推行家族治理和族長制的基層自治?先遵守官法,糾察違規的子弟,確定族長在氏族內部處於權力管理的地位,再約束氏族。?⑤這些都說明族長在家族司法組織中是主法官,對不聽差事的家族成員有責備和懲罰的權力,尤其是政府對族長權力的進壹步確認,強化了族長的主法官地位。

2.家庭司法助理執事

家事司法審判組織最高級別的法官是壹家之主。根據家庭規模和每個家庭的不同情況,有些家庭對司法組織人員的職責有明確的劃分。比如糾察的設置,蕭山管氏族譜有規定:?宗族裏有兩個人可以糾正宗族內部的是非,可以起訴宗族。需要誠實有能力的人去做。?⑥湖北劉家譜中也有記載:?在宗族中,要設立督察,糾正宗族內部的錯誤,把立誌成功的長輩帶走。?⑦除了糾察之外,還有專門為家事司法審判設置的軍官。軍官和政府官員壹樣,在傳喚家事司法或進行司法審判時,做壹些錄音、押解、看守等輔助工作,也涉及審判結束後的處分,如責職、唱官等。有時候需要軍官。雖然家庭司法助理執事的設立沒有官方那麽正式,但家庭內部基本形成了固定助理執事的習慣。相關助理執事如浙江余家譜記載:?氏族內部發生非人類的強奸和盜竊案件,不允許起訴政府,必須由首席氏族長決定。宗族事務多,有副職判官、監察、逃兵,各部門負責。?顯然,家事司法審判並不是壹家之主單獨審理判決的程序,而是不同的家庭成員參與不同家庭的家事司法助理執事。助理執事的相對固定和參與,對幫助家事司法審判的順利進行起著重要作用。事實上,族長和家庭司法的助理執事構成了家庭司法審判組織。家事司法審判組織,以家事司法矯正、傳喚、審判、裁定、執行的序列程序為基礎,以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前提,綜合考慮家族發展、家族聲譽等。,並對參與審判事件的人形成壹定的心理威懾,展開壹系列家事司法審判程序的裁判活動。壹方面宗主會和名宿壹起審判案件,另壹方面需要審判中相關人員的證據。最後,家事審判組織根據掌握案件事實的綜合情況,協助執事參與和協助完成家事司法審判。

兩族司法審判程序

1.族長將和有聲望的人壹起受審。

當家事司法審判程序啟動時,通常壹家之主會與家族中有威望的長輩壹起審理案件。有威望的長輩有時是家族司法組織中設立的副法官,有的則是因為威望和威嚴能對家族司法審判的公信力起到作用,這主要是基於有威望的人對家族的影響。如沁水吳氏族譜所記載?宗族審判進行時,族長等人思慮再三,贏得民意,不為迫不得已的感情所挑起,所以是非曲直合理?⑨,這就要求族長在審理案件時,要聽取所有人的意見,並經常向家族中有聲望的人請示,以求慎重,以達到在家族司法審判中明辨是非的作用,顯示正義的作用。族長聚集名人或其他民族審理案件時,多在祠堂或家廟舉行。比如《江西李家譜》記載:?祠堂是壹個神聖的地方,人們在這裏祭拜祖先。它也淩駕於法院之上,不可侵犯。任何人在家族內部不服從和違背,都會受到祖先的懲罰。?①山西狄氏族譜記載:?壹個家庭,在廟裏公開法律,違法的人觸犯他們的祖先,進廟懲罰,情節嚴重的控告官員。?祠堂或家廟既是人們聚集討論的公共場所,也是借助祖先宣布家族司法處罰的祖籍依據。因此,祠堂或家廟作為家族司法審判場所,不僅是家族信仰祖先祭祀的重要場所,也期望對家族成員起到威懾作用。他家祠堂或家廟審理家事案件的意圖與壹家之主提高案件可信度的意圖是壹致的,是家事司法審判公正性的彰顯。

2.審理案件相關人員的證明

家事司法審判也特別註重證據,證據是家事司法最終執行刑罰的基礎條件之壹。安徽桐城吳氏族譜記載:?家庭中的小事,首先是正義,不能受委屈,違反家規可以受家法處罰,但要有理有據,不失家風。?(2)因家庭內部瑣事引起的家庭糾紛,應重點調解。但是,當涉及到家族的身份和名譽或者家族和個人的生存時,證據和理由是不可忽視的。取證方式壹方面是被告人自己出示無罪證據,另壹方面是家屬證明。如《山西王家譜》記載:?違反族規者,據實處罰,事實由來,有理有據。被懲罰的宗族有權宣布,有理者告族長,族長掌管宗族的存亡。他們不應該聽信偏見。萬壹其他族人控告,會公正審判,不會給隱私。?(3)可見,對家庭內部的糾紛進行判決時,掌握證據是必不可少的,它關系到家庭成員對家庭司法審判公正性的判斷,判決結論對凝聚家庭群體的向心力有重要影響。家屬拿出無罪證據,是壹種自證其罪的行為。如果這壹行為成功,就意味著案件自然解決,不需要家庭司法審判。所以,壹般情況下,既然啟動了家事司法審判程序,並且有壹個舉證直至最終裁定的審判過程,往往起重要作用的是其他家庭成員的證據。如《湖南王家譜》:家事審判關系到人身安全,是家族延續的根本。如果出示證據,宗族不能拒絕接受,必須做出判決。根據證據,氏族的其他成員抱怨是不可避免的。?(4)家庭成員的證明往往受到家庭名譽和忠誠的約束。瀏陽周氏族譜記載:賊漢奸,其言不可信,聽信可能危害家族。家庭中的信仰是家庭的法則。?⑤由於家事司法審判的特殊性,人證物證在證明中起著關鍵作用。證人在證明被審計對象犯罪時,往往要承擔偽證的責任。

3.族長在掌握案件事實後做出裁決。

家事司法審判程序以裁定結束,然後進入家事司法執行程序。司法審判結束後的判決主要是確定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違反家法,違反家法的判決是族長對案件事實的掌握。除了向有聲望的人咨詢和采納證據,合理性的考慮也是審判和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比如《崔氏宗譜附錄壹例》記載:?崔氏是孤兒,父母苦不堪言。他年輕,為生活所迫。他因盜竊家族谷倉被捕,但族長判斷崔實的偷竊行為確實違反了家法,但出於情理是錯誤的。所有的家族都是族人,他怎麽能容忍違反家規的罪行呢?然而,它不應該受到懲罰的原因,所有的族人都受到了懲罰。?⑥因此,是否有相關證據證明違反家法是作出裁決的必要條件,但根據家庭內部情況,也有可能是家族首領不顧證據而作出合理裁決。該家族長期的合理審判經驗與中國古代社會特殊的訴訟現象有關。合理審判不僅存在於家事司法審判中,也存在於國家司法審判中。在家事司法審判中,戶主有時會根據情況放棄法律,這種傳統的訴訟現象甚至貫穿了家事司法的整個歷史。《杭州劉家譜》記載:?親情是壹體的,標準是壹樣的,小氣和閑散,家庭有權利和責任去嘗試雞毛蒜皮的糾紛,而理智是親情的基礎,對錯最終取決於情感。?⑦情理上,作為血緣關系的根源,自然在家事審判中,不會像政府那樣根據法律進行審判,還要考慮家庭內部的血緣關系和家庭的和睦。因此,父母掌握案件事實的依據除了家庭法和相關證據外,還應參考家庭發展和內部秩序建立的因素,而不僅僅是被告違背事實的判決。

三家司法審判的有效性

家事司法審判的效力首先表現在裁定的確定上,即司法審判的裁定具有排除家庭內同壹事件重新啟動補正的效力,以及避免家事司法審判中同壹案件的重新裁定。其次,執行效果沒有爭議。家庭司法審判後,判決結論在家庭內部無爭議。判決結論作為家事司法執行的依據,具有壹定的效力。第三,它是家庭司法的約束力。案件經過家事司法審判後,對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包括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遵守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遵守和配合。

1.家事司法審判的確定性效應

家事司法審判的確定性包括外在形式的確定性和內在實質的確定性。這種確定性可能涉及當事人和任何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四川羅氏家譜所記載:?族長負責家族的內外事務。如有家族利益沖突,將起訴宗族審判。判決達成後,整個宗族必須遵守,不得懈怠。?可見,全家人都必須遵守,包括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終局效力的外在形式是指家事司法裁判對當事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產生的終局效力,這種效力壹般在家事司法裁判裁定後不能改變。外在形式確定效力後,家事司法判決生效。

湖南湘潭龍山周氏族譜記載:?家法是治家之本。如判決家事,其族長猶大有最終決定權,不可更改,不受內部勢力影響,以正義為先。?②裁定不予變更,家事司法審判裁定生效。裁定的效力是指效力的內在本質是確定的,即如果裁定改變了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地位或財產,如家庭內部財產分割的審判裁定,可以改變當事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財產分配或家庭地位。

江蘇毗陵上官氏嚴復族譜記載:?宗族土地分配涉及生存,不容小覷。所有的管家都會考慮家庭中的小事。在財產分割的情況下,他們會調整自己的處置方式。那些不能與氏族和解的人將受到審判。房產和白銀的分配會按照宗族規矩在各自的位置上,不會逾越。?(3)這種對財產分配和占有的逾越限制,其實就是家庭地位的確定,家庭地位的地位不得逾越決定房產等財產分配的數量。家事司法審判的其他效力發生在確定效力之後。只有家事司法審判的判決發生了確定性效力,家事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才能相應產生。

有學者認為,壹家之主行使司法權被視為家庭成員的委托。司法裁決壹旦形成,就意味著家屬對戶主的委托結束,裁決當然生效。也有學者認為,家族首領行使司法權不是受家族成員的委托,而是家族首領代表家族行使司法權。家族首領代表家族行使司法權的行為是否確鑿,取決於家族成員是否服從和支持裁決結果。這是學術界對家事司法審判的確定性所持的不同觀點。本文更贊成後壹種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行使司法權的觀點,但無論戶主是否受委托,其實質效力都不會受到影響。

2.家事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

家事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是指司法審判的裁定結果對審判當事人具有執行家事司法處罰的效力。湖北靖西石人家譜記載:?違反者有令必罰,不得違反。不遵守這些規定將被視為犯罪,並將加重處罰。?(4)《湖南湘鄉成家譜》記載:?家族正義懲罰祖先,家族中的孩子無法反抗。如果有爭鬥,家庭很難處理。?⑤家庭成員在接受家庭司法處罰時不得違抗的這些要求,無壹例外都體現了家庭司法審判的裁決結果對刑罰執行當事人的強制力,是家庭司法審判執行效力的最終體現。

但我們在判例中可以看到,家事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不僅具有強制性,還表現在不服從和加重處罰方面。事實上,因不服從家事司法審判裁決而被重罰的家庭不在少數。例如,河南石人的家譜記載在六卷中。對違章者的罰款,應限期收繳。違反者,以棍棒處罰,棍棒數依未繳之數而定。(1)這意味著,如果不能在家庭的要求下補充經濟懲罰,就要用體罰來處理。這種違反家規加重處罰的方式,在《江蘇籍江氏重修族譜》中也有記載。家法造化的法律是不能廢除的。孝道倫理是天理,天理就是懲罰。如果遵循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不遵循就會出家。?(2)在古代社會,個人依靠家族生存的標準觀念決定了離開家族的懲罰實際上相當於死刑,如果將家族成員驅逐出家族,就沒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從家事司法裁判的執行會加重處罰,這也是家事司法裁判執行效力的重要體現。

3.家事司法審判的約束力

家事司法審判的約束力表現在家庭成員對家事司法審判的評價上,要麽符合家事法的規定,要麽不符合。福建浦陽刺桐方氏族譜記載:?紀律性有章可循,禮儀有理有據,刑出依禮,監督宗族與禮儀不符,宗族間的討論也確實不符,要再討論。?(3)這是否符合家庭法禮儀制度是家庭司法審判以最終司法裁決的結果為標準和尺度來衡量是否符合家庭法的實施,壹方面對所有家庭成員的行為產生約束作用。如《江蘇西河石矛家譜》二十卷記載:?家法和儀式約束著各民族,違反了就要處理。族長不應該枉法,而應該受到處理。?④另壹方面,家庭法為家庭司法提供司法依據,對家庭司法的實施具有約束力。

比如《岐山沙王石之樹》第十六卷記載:?制定壹個家法,充分發揮家庭的生存作用,約束孩子的規矩,按照家法執行懲罰。?⑤家事法作為家事司法執行的基礎,必然會形成家庭成員對家事司法審判是否符合家事法的判斷,即對家族首領的約束力。因此,我們認為,家事司法審判的約束力是在家事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家事司法審判的約束力,可以看作是對家族首領的自我約束力,也可以看作是對其他家族成員的自我約束力。對他?因為這種約束力是以壹家之主為核心法官的家庭法的實施,然而,家庭法和家庭正義的實施還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的相互配合。這種自律和?對他?約束力的集合成為維護家事司法審判穩定、安定、權威的重要審判效果。

總之,家族首領通過掌握審判事實最終做出司法判決,其家族司法判決的最終確定、執行和約束成為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和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動力。因為家事司法審判的約束力實際上與其確定性密切相關,家事司法審判判決書的發生產生了司法審判的確定性,而這種確定性壹旦發生,約束力立即產生。因此,要實現家庭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和家庭法的穩定性,就必須考慮在家庭內部實行審判裁判的適當性,在追求家庭司法審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地維護家庭司法審判的正確性。

比如作為約束力的例外,壹家之主根據家庭發展的需要,不改變壹些確實需要改變的裁決,對家庭發展極為不利。有些家庭司法判決有時會因為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受到國家的制裁,比如執行死刑的判決,其制裁甚至影響到家庭的生存。這時候全家人就要通過合議庭及時做出改變,以緩和這種過於形式化的約束力與國家法律的沖突。因此,中國古代家事審判程序作為家事審判的必經程序,在協調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秩序、促進社會基層自治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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