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羅馬時代,斯葛多學人先賢先哲致力於打破了希臘人和野蠻人之間的傳統界限,堅稱人類是壹個整體,只應有壹種公民,即宇宙公民。他們認為,國家不是人們的意誌達成協議的結果,而是自然的創造物。國家也應由智慧的君主來統治。這壹思想,突破了古希臘治國理政思想高度,為人類當時及以後社會調控,予以極大的啟迪。
正是出於對自然的崇敬,堅持宇宙公民和宇宙國家理念,於是在法制構建和法治推行歷史上,“是斯多葛派區別了jus naturale(自然法)與jus gentium(民族法)的”。[4]自然法的思想及理論,在古羅馬社會實踐中,不斷在公法方面尤其是私法方面日益具體化運用,為後世人類社會法治整體文明進步,提供了理性啟迪與借鑒。
到“羅馬***和國末期,自由思想成為風尚,伊壁鳩魯的學說在有教育的人們中間非常流行”。[5]伊壁鳩魯學派承繼古希臘理性審慎的思辨成果,認定:“壹切之中最大的善就是審慎:它甚至於是比哲學還更要可貴的東西”。[6]
伊壁鳩魯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靈魂不死,對古希臘道德倫理持高度懷疑,認為:“‘德行’除非是指‘追求快樂時的審慎權衡’,否則它便是壹個空洞的名字。例如,正義就在於妳的行為不致於害怕引起別人的憤恨,------這種觀點就引導了‘社會契約論’的社會起源學說”。[7]受此影響,西塞羅認為:“法律約定為聚集到壹起締結的契約和合夥,形成了民族”。[8]
不僅如此,西塞羅的社會契約思想通過思辨,更為清晰更為明確地推斷:
人民(Populus)不是人類隨意祖成的集合,它是眾多人基於有約束力的契約(iuris consensus sociatus)和***同利益(utilitatis communione)形成的聯合。這種聯合的第壹動因是人類自然的社會天性,而非個體的弱小;因為人不是孤獨的漫步者。[9]
西塞羅所指“眾多人基於有約束力的契約”,與法、法律具有相同性質,承繼了古希臘先賢先哲思辨成果。而其將此契約與人們的***同利益有機聯系的思辨,促使人們在社會治國理政和社會調控方面,有著遵循客觀自然規律和合乎科學的追求。古羅馬社會法、法律的自然契約思辨;違反自然理性的非正義法、法律不具有永恒性;對法、法律正當性的鑒別不能以功利(主義)作標準;法就是最高的理性,正當的理性就是法;治國理政緣於委托;治國理政基於法伸張和捍衛正義;法治運行需要平等和藝術;凡此等等,都圍繞自然理性展開。
受以上思想直接影響,隨著古羅馬武力征服和殖民統治的不斷擴張,歷經前三頭乃至後三頭[10]的實踐,版圖龐大的“羅馬的體制是允許各城市有地方自治政府的,並讓地方官吏自己去收稅,只有每個城上繳的稅額總數才由中央當局規定”。[11]
然而,人類偏離功利規律的功利主義之本性弊端,在古羅馬社會亦不斷發酵。這不僅驅使世俗統治者走向急功近利而拒絕治國理政的戰略思辨,甚至也制約人們社會交往行為規範的理性選擇。其結果,“在羅馬世界,相對世俗而言的‘自然’的含義在描述可能涉及有利於奴隸的、準占有或準權利性質的契約類型時,就變了味道了;這時,若自然法和世俗的法發生沖突,羅馬法學家毫不遲疑地認為世俗法優先,而自然法就走到了死胡同”。[12]
自然法受到世俗法限制而走進死胡同,使得人們尤其是廣大基層民眾,不能享受和體會自然權利的實惠,更不可能得到世俗法的恩賜。於是基層民眾進而轉向尋求人的意誌以外的“神”的護佑。到古羅馬晚期,“拼命企圖控制軍隊的歷代皇帝都感覺到宗教可以提供壹種十分必需的穩定性;但那必須是壹種新的宗教,因為士兵們所擁護的都是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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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君士坦丁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采用基督教為國教,這顯然是因為大部分兵士都是基督教徒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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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羅馬帝國的滅亡,也就必然地發生。其中的經驗教訓,不能不為後人總結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