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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和索賠案例(2)

“案例11”在國內某項目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根據合同條件,如果承包商發現施工圖中有任何錯誤或異常,應通知業主代表。技術規範中規定消防水管道從安全要求上必須與電纜分開敷設;圖上消防水管道和電纜放在管道溝裏。承包商根據圖紙報價並施工。工程完工後,工程師拒絕驗收,指示承包商按規範要求施工,重新鋪設管溝,拒絕給承包商任何補償。原因是:

(1)兩種管道放在壹個溝裏是極不安全的,違反了工程規範。在工程中,通用規範(即本項目的描述)優先於圖紙。

(2)即使施工圖中註明兩管同置壹個管溝,也是設計錯誤。但作為壹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妳應該能發現這個常識性的錯誤。此外,合同中規定,如果承包商發現施工圖中有任何錯誤和異常,應及時通知業主代表。承包商沒有遵守合同。當然,工程師的處理是苛刻的,有推卸責任的行為,因為:

(1)任何情況下,設計責任由業主承擔,圖紙錯誤由業主承擔。

②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壹直在“監督”。他應該能夠發現承包商施工中的問題,並及時發出指令予以糾正。

③在運用這壹原則時,要註意承包商承擔這壹責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比如投標時要考慮承包商是否有合理的投標期限。如果投標期限太短,這種責任不應由承包商承擔。國外項目中也有很多這種處理的案例(見參考文獻21)。因此,招標文件中發現的問題、錯誤和不壹致,特別是施工圖與規範不壹致的地方,應在投標前向業主澄清,以獲得正確的解釋,否則承包商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案例12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工程中,有鋼構件安裝分項工程。鋼筋由業主提供,承包商安裝。在業主提供的技術文件中,僅用壹個圓弧來表示鋼筋,沒有詳細的圖紙或說明。在施工中,業主向現場提供兩端帶螺紋的鋼筋,承包商在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接受了這些鋼筋,並在混凝土框架上用螺母和子鋼筋連接起來。在工程檢查中,承包商沒有提出任何附加要求。但在整個工程快完工時,承包商提出原安裝圖紙沒有表達清楚,自己因工程難度增加而出現成本超支,要求索賠。法院經調查後認為,雖然合同對結構鋼筋的種類模糊不清,但當業主提供鋼筋,承包商無異議驗收時,這方面的疑點並不存在。合同因為雙方的行為得到了壹致的解釋,即業主提供的吧臺系統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人的訴訟請求無效。

案例13魯布革引水系統工程,業主為中國水電部魯布革工程局,承包商為日本大成建設株式會社,監理工程師為澳大利亞雪山公司。在工程進行過程中,不利的自然條件造成排水設施增加,引起費用索賠。

(1)合同相關內容分析。工程量清單中有以下相關子項:第3.07/1項:“規定最小排水能力的提供和安裝”,作為總價項,報價為42245547日元和32832.5438+08元;3.07/3項:“提供並安裝額外排水能力”為總價項,報價為10926404日元,4619.97人民幣。同時在技術規格中還有:S3.07。

(2)(C)規定:“由於開挖期間地下水量未知,如果規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消除水流,工程師將下令安裝至少等於規定排水能力的附加排水能力。額外排水能力的提供和安裝費用將按照工程量清單第3.07/3項中的總價進行支付”。

(3)(c)中還規定“根據工程師指示安裝的額外排水能力將根據實際能力支付”。顯然,上述技術規範中的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合同規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安排在:平洞和AB段:1.5t/min,C段:1.5t/min,D段:1.5t/min,坡度段和斜井:3.0t/min,共7.5t/min。根據S3.07(2)(C),額外排水能力至少等於。從5月1986到8月底1986,暴雨不斷。由於引水隧洞穿越斷層和許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設備淹井。經業主同意,承包商從日本緊急調運排水設施,使工程總排水設施增至30.5 t/min(其中4 t/min用於其他地方,已另行支付)。1986,12,承包商提出增加排水索賠,10月15,承包商正式提出索賠:索賠項目為日元(人民幣)。

淹沒設備損失171687 72414.70排水設施增加+0292.67合計+05388+05486

(3)責任分析

(1)因洪水造成的機械設備損失,屬於承包人自身的責任,不予賠償。

②增加額外排水設施是真的。由於不可預見的氣候條件,應業主的要求,增加了設備供應。

(4)原因分析

雖然增設排水設施的責任分析清楚,但雙方在賠償問題上存在分歧。由於工作進度表第3.07/3項與S3.07(2)(C)和S3.07(3)(C)有矛盾,根據不同的規定有不同的解決方案:

①根據S3.07(2)(C),額外排水能力在工程量清單3.07/3總價項目中支付,並規定“額外排水能力至少等於規定排水能力”,因此額外排水能力可以大於規定排水能力,不應另行支付。

②但根據S3.07(3)(C)標準,額外的排水能力應按實際能力支付,即應全額補償。

(3)由於合同中的矛盾,如果照顧到合同雙方的利益,導致解釋不矛盾,則認為工程量清單3.07/l已包含正常排水能力,報價3.07/3已包含與正常排水能力相等的額外排水能力,超出部分按S3.07(3)(C)的規定補償給承包人。這樣每個條款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最後,經過深入討論,雙方壹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種方案。

(5)影響分析。根據承包商的說法,報價所依據的排水能力對於平洞僅為1.5t/min,對於漸變段和斜井僅為3t/min。另外兩個工作面可以利用邊坡進行自然排水。因此,合同工程量清單3.07/l和3.07/3中包含的排水能力為9.0t/min,即(1.5t 13t) × 2/min。承包人以這種方式提出的目的,既可以增加補償範圍內的排水能力,又可以增加單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單價。但工程師認為,承包商應按合同規定為每個工作面安排排水設施,並相應報價。因此,合同規定的排水能力為15t/min(正常排水能力為7.5t/min,與之相同的附加排水能力)。在索賠範圍內,即S3.07(3)(C)的排水能力為:30.5—4—15 = 11.5t/min(7)索賠值的計算。承包商在報價中有兩個值:3.07/l為正常排水能力,報價較高;但3.07/3作為額外容量,報價較低。工程師認為增加的是額外的排水能力,所以要按照3.07/3的報價計算。承包商解釋了3.07/3低報價的原因(可能是預留了額外的排水能力,不壹定需要,所以在報價中沒有必要充分考慮),並建議使用兩個報價(3.07/l和3.07/3)之和的平均值進行計算。這壹建議最終被各方接受。那麽合同規定的單位排水能力單價為:日元:(42245547十10926404)/15 = 3544793日元/(t/min)。

人民幣:(32832.18十4619.97)/15 = 2496.5438+0元/(噸/分)

那麽補償值就是:日元:3544793×11.5 = 407655438+065日元:2496.5438+0×11.5 = 287638+03.338383826

5.歧義消解

如果經過上述分析得不到統壹的解釋,可以采用以下原則:

(1)優先原則。壹份合同由壹系列文件組成,例如,根據FIDIC合同的定義,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等。實質還包括合同簽訂後的變更文件和新的補充協議,以及合同簽訂前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當不同文件之間出現矛盾和歧義時,可適用優先原則。每個合同對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都有相應的規定。

(2)對起草者不利的原則。雖然合同文件是雙方協商確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往往是買方(業主和總包商)的壹項權利,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提交文件。根據責權平衡的原則,他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合同中存在歧義,即壹個表述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可以認為歧義是起草人的錯誤或其故意設置的陷阱,以不利的解釋為準。這是合理的。我國合同法也有類似規定。

案例14在壹份供貨合同中,付款條件的定義是“貨到付款”。並且分批進行供應。在合同執行中,供方認為合同解釋為“貨到付款”,即只要第壹批貨到,買方就全額付款,而需方認為合同應解釋為“貨到付款”,即貨到後全額付款。從字面上看,兩種解釋都可以接受。雙方爭執不下,拒絕讓步。最終法院判決這份合同無效,不予執行。本質上,這個案例也可以追溯到合同的起草者。供應商草擬合同的,應理解為“貨到付款”;如果是買方匯票,可以理解為“貨到付款”。

案例15某國際項目中,工程師給承包商出圖紙,經工程師審核簽字。但該圖的部分內容違反了本工程的特殊規範(即工程說明)。實施到壹半,工程師發現了這個問題,要求承包商返工,按照規範施工。承包商向工程師提出返工索賠,但工程師予以否認。承包商提出問題:如果工程師批準頒布的圖紙與專用合同規範的內容不同,是否可以視為工程師批準的具有約束力的工程變更?答:

(1)在國際工程中,特殊規範通常優先於圖紙,承包商有責任遵守合同規範。

(2)如果雙方同意,工程變更的圖紙具有約束力。但這種壹致同意不僅包括對圖紙的認可意見,還包括工程師的變更意圖,即工程師在簽發圖紙時必須清楚地知道已經進行了變更,承包商也清楚地知道。如果工程師不知道已經做了變更(只出了圖紙),無論什麽原因都無意修改,圖紙的批準對合同變更沒有影響。

(3)承包人在收到與規範不同或有明顯錯誤的圖紙後,有責任在施工前將問題提交給工程師(見本節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師以書面形式確認圖紙變更,將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工程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沒有與工程師核實,這不能構成有約束力的工程變更。鑒於上述原因,承包商沒有索賠權。

案例16某國際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規定貨主應支付關稅。合同約定索賠有效期10天。承包商的投標書附有壹份建築材料和設備清單,該清單已經業主批準。在本項目中,承包商進口的材料大大超過了投標書附表中所列的數量。當承包商要求業主支付關稅時,業主拒絕支付超過部分材料的關稅。在這方面,承包者提出了以下問題:

(1)貨主有什麽理由拒絕繳納部分物料的關稅?

(2)承包商向業主索賠這部分關稅是否不受索賠有效期的限制?

答:項目材料進口過多可能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建築材料設備清單不準確。

(2)業主指令變更工程導致工程量增加,導致材料消耗增加。

(3)其他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誤造成的返工,施工過程中的材料浪費,或承包商試圖進口更多的材料,在施工完成後將這些材料進行處理或用於其他項目,以獲取關稅利益。

針對上述情況,分析如下:

(1)和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數字壹樣,材料設備清單是壹個估算值,不是壹個固定的準確值,所以允許有誤差,業主不能推卸自己對誤差的合同責任。

(2)業主批準的增加工程量是有效的,屬於合同中的工程。對於這些物資,合同中規定的貨主繳納關稅的條款也是有效的。因此,對於因工程量增加而需要增加的進口材料,業主必須支付相應的關稅。

(3)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其他情況,由承包人承擔。對於超額采購的材料,業主有權在承包商最終處理(如出售並用於其他項目)時追回已支付的相應關稅。索賠不受索賠有效期的限制,因為不是業主違約造成的。

案例17中的某工程合同約定,進口材料由承包商負責采購,但材料的關稅不包含在承包商的材料報價中,由業主支付。合同沒有規定業主支付關稅的日期,只規定業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貨通知後30天內完成所有通關手續。現在由於承包商采購的材料到貨較晚,這些材料到港後在工程建設中急需。承包商必須先支付關稅並完成清關手續,以便盡早獲得材料並避免現場停工。問:在這方面,承包商可以要求業主賠償關稅嗎?這種索賠是否也受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的限制?

答:在這方面,如果業主延誤清關手續超過30天,導致現場停工,承包商可以將其視為不可預見事件,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對工期和費用進行索賠。但是,承包商提前支付了關稅,以便盡早獲得材料,為此承包商可以向業主索賠關稅。因為根據國際工程慣例,如果業主阻礙承包商正確履行合同,或者即使業主沒有違約,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證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承包商有責任和權力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由於承包商的這些措施使業主獲得利益或減少損失,業主應對承包商進行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承包商為業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責任,業主應進行全額補償。業主的行為對承包商並不構成違約,因此該索賠不受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18:國內某承包公司在國外承包工程,合同簽訂時,預計該工程可獲利30萬美元。開工時發現合同中有些條款不利,估計可以平衡,也就是可以保本;施工了幾個月,發現合同很不利,預計損失幾十萬;當工期到壹半,進行詳細核算時,發現合同極為不利,是個陷阱。據估計,到項目結束時,損失至少為654.38+00萬美元。才采取措施,損失極其慘重。

案例19某國際工程,根據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計劃,現場混凝土攪拌應於XX日開始。由於承包商的混凝土攪拌設備無法運送到現場,承包商決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業主拒絕。但是用什麽樣的混凝土,合同上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已,承包商不得不繼續組織設備進場,導致工地停工,工期延誤,費用增加。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和費用索賠。業主基於以下兩個原因拒絕了承包商的索賠:

(1)在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中,確定由承包商現場攪拌混凝土,承包商應遵守。

(2)攪拌設備不能運到施工現場是承包人的過錯,無權索賠。最後,將爭議提交給調解人。調解員認為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就可以使用,不需要業主批準,因為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混凝土必須現場攪拌(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因為按照慣例,承包商負責實施項目的方法。在不影響或為了更好地保證合同的總體目標的情況下,他可以選擇更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業主不得隨便幹涉。在這個前提下,業主拒絕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就是變更單,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但是,索賠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內提出。當然,承包商不能要求業主補償任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費用。最後,承包商獲得了工期和費用補償。

“案例20”某項目中,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工期為24個月。在標書中,承包商的時間表也是24個月。承包商中標後,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進度計劃,表示18個月可以完成,並討論18個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師批準了承包商的計劃。在項目中,由於業主原因(設計圖紙延誤等)導致項目停工。),影響了工期。雖然實際總工期仍不足24個月,但由於18月工期計劃具有約束力,承包商仍成功索賠了工期及與工期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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