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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的下列廣告:

(壹)利用建(構)築物外部、道路、戶外場地、設施及其空間,以展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實體造型等方式設置的廣告;

(二)利用建(構)築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利用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的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者其設施上設置的用於表示名稱等識別標誌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第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第四條 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廣管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拍賣方案的審定,研究決定戶外廣告設置中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開發區城管機構受市城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公路、林業和園林、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戶外廣告登記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規範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編制本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廣管委審定後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第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築物玻璃幕墻的;

(五)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的;

(六)在幼兒園、學校校園、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

(七)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壹)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

(二)利用建築物頂部設置實體廣告;

(三)利用沿街建築立面采用懸掛布幔或者張貼、噴繪、塗寫等方式設置廣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采用手持等方式設置流動廣告。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八條 利用公***載體(含空間,下同)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的方式取得。拍賣方案經市廣管委審定後,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委托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拍賣;拍賣未成交的,按照公***資源交易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載體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在征得載體產權人的同意後,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通過協議方式收儲其載體使用權並統壹納入拍賣範圍。

通過拍賣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的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者相關管理部門簽訂《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合同》,由市城管部門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需要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建設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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