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必須同時持有《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嚴禁無證經營。第六條凡在市場銷售的食品,應按品種分類,在指定的攤位銷售,不得在市場內兜售或在市場外交易。原料、生食和熟食不得放在壹起,防止交叉汙染。第七條直接進口的食品、飲料、切瓜果、散裝滅菌乳必須在食品亭(房、車、棚、玻璃箱、蓋)的攤位上出售(密封小包裝的除外),並要求有防塵防蠅設備。第八條接觸食品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具、桌面和衡器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禁止用廢紙、書報或有毒塑料薄膜將食品直接裝入口中。
盛放直接食用的熟食的容器、餐具和飲具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第九條從事食品經營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健康證明應該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條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穿戴幹凈的白色工作服和工作帽,並必須使用工具進行銷售。第十壹條銷售的食品必須新鮮、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嚴禁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魚、毒蘑菇、化肥發芽的豆芽、糧食、油料、幹菜等。浸泡或者混有農藥,農藥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糧食、蔬菜、水果;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家畜、家禽、動物、水生動物及其制品、痘肉和痘肉制品等。;
(五)未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熟蟹、死黃鱔、死甲魚及其制品;
(六)不合格的自制糖果、“糖人”、糖漿、棉花糖等。;
(七)用糖精、香精、人工色素配制的有色水及所有人工著色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8)添加藥物(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但原料配方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作為調味品或食品強化劑添加的除外);
(九)運輸過程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被汙染;
(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十壹)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十二)超過保質期的;
(十三)無商標或註冊商標的瓶裝酒,以及假冒商標的食品和無生產日期的罐頭食品;
(十四)因防病等特殊需要臨時規定禁止銷售的;
(十五)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