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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

第壹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管理我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城鄉集市貿易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以及相關環境。第三條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和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檢查員)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監督、抽樣檢測、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家畜、家禽、動物及其肉類的檢疫和檢驗由農牧部門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負責。凡在市場內發現有礙食品安全的食品,由市場管理部門的食品衛生檢查員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員進行處理。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永久性大型集貿市場食品售貨臺(架)或交易棚(廳)的設置和供水設施的提供。在市場和街道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第五條在集貿市場和街道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由同級衛生局簽署合格意見後,核發《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持證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如需變更生產、加工和經營範圍,也必須按本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以上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必須同時持有《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經營,嚴禁無證經營。第六條凡在市場銷售的食品,應按品種分類,在指定的攤位銷售,不得在市場內兜售或在市場外交易。原料、生食和熟食不得放在壹起,防止交叉汙染。第七條直接進口的食品、飲料、切瓜果、散裝滅菌乳必須在食品亭(房、車、棚、玻璃箱、蓋)的攤位上出售(密封小包裝的除外),並要求有防塵防蠅設備。第八條接觸食品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具、桌面和衡器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禁止用廢紙、書報或有毒塑料薄膜將食品直接裝入口中。

盛放直接食用的熟食的容器、餐具和飲具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第九條從事食品經營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健康證明應該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條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穿戴幹凈的白色工作服和工作帽,並必須使用工具進行銷售。第十壹條銷售的食品必須新鮮、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嚴禁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蟲蛀、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魚、毒蘑菇、化肥發芽的豆芽、糧食、油料、幹菜等。浸泡或者混有農藥,農藥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糧食、蔬菜、水果;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過國家標準的;

(四)家畜、家禽、動物、水生動物及其制品、痘肉和痘肉制品等。;

(五)未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熟蟹、死黃鱔、死甲魚及其制品;

(六)不合格的自制糖果、“糖人”、糖漿、棉花糖等。;

(七)用糖精、香精、人工色素配制的有色水及所有人工著色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8)添加藥物(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但原料配方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作為調味品或食品強化劑添加的除外);

(九)運輸過程中容器包裝不潔、嚴重破損或被汙染;

(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十壹)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和衛生的;

(十二)超過保質期的;

(十三)無商標或註冊商標的瓶裝酒,以及假冒商標的食品和無生產日期的罐頭食品;

(十四)因防病等特殊需要臨時規定禁止銷售的;

(十五)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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