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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建築發展概況及改進對策?

1中國智能建築的發展

我國標準GB/T50314-2006對智能建築的設計標準定義為:智能建築以建築物為基礎,具有信息設施系統、信息應用系統、建築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等。,集結構、制度、服務、管理及其優化組合於壹體,為人們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節能、環保。世界上公認的第壹座智能建築是1984 1,誕生於美國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我國智能建築起步於20世紀90年代初,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和城市發展迅速。1990年竣工的京發大廈(18層)可以算是中國智能建築的雛形,而1993年竣工的粵海國際酒店可以算是中國大陸第壹座智能商務大廈。目前國內已經建起了很多智能建築,僅上海就有幾千棟帶有“智能建築”色彩的建築。但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已建成的智能建築中,70%以上都沒有正常運行,真正達到智能建築標準並正常運行的只有少數,投資浪費現象驚人。針對這壹現象,我國在1998成立了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並開始編制相關標準和設計規範,審批智能建築系統集成商的資質。

智能建築的非正常運行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系統停運,這些項目大多建於上世紀90年代初,通過代理商訂貨、調試、驗收、培訓不完善,後期服務無法保證。如果有問題,找不到原訂貨人,成本高;另壹種情況是系統還在運行,但只能顯示和手動控制。這種情況比較多,能通過壹些自動控制投入正常運行的項目不多,能實現全自動控制,實現經濟運行的項目很少。大量智能建築不能正常運行的原因有很多。

2存在問題的分析

2.1理論研究滯後於智能建築的發展。雖然我國在七五期間確定了“智能辦公樓可行性研究”這壹重點項目,但智能建築的理論研究和相關科技產品的開發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發展,對它的認識還停留在國外的研究成果上。自稱“智能建築”的不斷湧現,沒有先進理論的指導,必然會出現問題。2.2設計存在誤區。面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設計部門對智能產品和智能設計方法並不熟悉,尤其是在集成方面,需要產品廠商和系統集成商的支持和配合。目前,智能建築設計關註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智能系統上,而對建築平臺關註不夠。

2.3業主的誤解對智能化集成系統帶來的增值效應有所懷疑,或者由於資金投入方向的問題,不恰當地壓低了智能化系統的投入,導致建築的檔次下降。沒有整體集成的概念,沒有系統開發的考慮,邊投標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浪費嚴重。缺乏掌握智能系統技術的人才,無法及時糾正質量問題。智能化系統建成後,對日常管理和持續維護重視不夠,尤其是對施工中必須註意的相關問題重視不夠。

2.4BAS操作無法保證。供應商產品的異常運行多指樓宇自動化系統(BAS),因為BAS的異常運行往往不能保證自動控制的正常運行,或者不能實現工況的自動轉換,從而有效利用室外新風節能,顯示部分壹般能保證正常運行。因為不直接影響工作,所以沒有引起業主的重視。國內智能建築使用的BAS基本都是國外的產品,國外BAS的供貨來源於敏感元件、執行器、閥門、變送器、現場控制站(變電站)、網絡服務器以及所有軟件包。他們的產品質量是可以保證的,但是國外供應商無法保證現場調試、人員培訓、後期服務等等,尤其是與甲方、施工單位的合作。

2.5施工力量薄弱,施工單位的技術力量和對國外產品的熟悉程度也直接影響BAS的正常運行。比如布線錯誤,特別是電源線和信號線接錯或者地線接錯導致設備損壞的現象時有發生。施工質量無法保證,布線混亂對現場調試和系統運行影響很大。而我國智能建築的施工隊伍素質普遍不高,缺乏經過正規培訓、經驗豐富的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導致安裝質量不高。

2.6多頭行政在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建設、郵電、廣電、公安、技術監督等與智能建築相關的部門,實行多頭管理,互相扯皮,各自為政。只有這些部門聯手,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管理才有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3改進對策

為了使中國建築智能、健康、有序地科學發展,我們應該從五個方面著手。

3.1加強領導,規範市場行為。政府和行業協會應遵循智能產業鏈運行的基本規則,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這壹市場進行規範和引導,使市場向良性方向發展。首先,要加強資質動態管理,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為規範市場行為,應對從事智能建築的設計單位、系統集成工程承包商和監理公司進行資質認定,明確相應等級應達到的標準和許可的工程範圍類別,杜絕無資質者從事此類業務,加強對有資質等級單位的監督和動態管理,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

其次,要規範工程招投標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作為施工方,需要根據工程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定標依據。投標文件應內容完整,用詞準確。對智能建築系統的要求應集中在技術方案上。根據設計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選擇適合該智能化系統的總承包商或協調人,然後由總承包商逐項操作子系統進行招標,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方式實施。招標文件中強調了供應商對BAS的後期服務,要求他們在中國有代理商或合作夥伴,辦公室也要配備這方面的維護人員。

3.2加快相關標準和規範的制定和實施。在建築智能化的過程中,應盡快建立全國統壹的智能建築系統工程設計和施工的標準、規程和規範,盡快做到有章可循。建設部專門成立的建築智能化專家委員會,作為顧問、參謀和助手,協助勘察設計部門開展工作,協助政府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和行業規章。設計規範在設計中起法律作用,國家制定的設計規範實際上是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壹般是根據不同的學科制定的,要求各類建築都要遵守。國外沒有類似的智能建築設計規範可供參考。

比如電氣專業,國家頒布了很多規範,不需要組織人力制定專門的智能建築設計規範。但在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護、計算機控制系統、接地系統設計等方面,國家相關規定尚不明確,這方面的問題對智能建築的運行影響很大,輕則影響系統的穩定運行,重則損壞昂貴的計算機系統。因此,國家應該盡快出臺這方面的規定。2006年,建設部頒布了新的《智能建築設計標準》,這對我國智能建築的設計意義重大,而智能建築設計標準制定後如何實施也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標準制定出來,大家就執行。如果大家都不認真執行,那就失去了制定標準的意義。

3.3建設高素質的設計團隊我國要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智能建築設計團隊,不能將智能化系統設計長期委托給國外的設計單位或系統集成商。本質上,智能化系統設計只是整個建築設計工作的壹部分,建築設計單位仍然是主要設計單位,系統集成商只是合作單位。智能系統設計和建築設計不可能是獨立的。為形成兩種設計的有機結合,國內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應調整專業設置,將自動控制、通信、信息、計算機、建築設備等專業有效結合,建立自己的智能建築設計團隊。

3.4加快物業管理人才的培養。智能建築科技含量高,對物業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也很高。因此,智能建築的系統設計要有物業管理人員的參與,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物業管理人員是不可能向設計部門提出合理的設計要求的。目前這方面的管理人才很少。現階段,物業管理部門應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各種培訓方式,使物業管理人員盡快掌握智能建築的基礎知識,即計算機技術、現代控制技術、通信技術和機電設備的操作知識,學會操作先進設備,熟練掌握各種設備的安裝、調試和檢測技術。從長遠來看,應盡快在高校開設智能建築專業,培養智能建築專業管理人才。

3.5加強監督管理壹方面,對於國家、行業或地方沒有現行規範或標準,需要參考相關國際標準或技術規範的,應要求系統集成商提交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另壹方面,必須從行政和技術上對智能建築的市場和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加強系統集成商的資質審查,重點關註其規模和人才構成,考核其專業技術水平。對於建築設計單位,應將智能建築的設計和施工納入質量監督體系,對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和系統運行管理階段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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