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在該案中,雷與洪因壹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結怨。壹天,雷上班時,洪某來到雷家。雷的兒子剛滿65,438+00歲,獨自壹人在家。洪某沖進來砸了雷的電視機。當雷的兒子上前阻止時,洪某用匕首將其砍傷。扭打發生時,雷下班回家,嚇壞了。為了救兒子不出意外,他拿起壹根鐵棒追著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取保候審。雷依法向公安機關繳納保證金,其公司總經理李作為擔保人。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故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拒絕受理該申訴。雷也對不起訴決定不服。他於收到決定之日起第9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仍維持不起訴決定。
問:本案的訴訟程序有什麽問題?並說明原因。
答案分析
本案訴訟中的違規行為如下:
1.公安機關不應既要求有保證金又要求有擔保人才能取保候審。不能要求取保候審的人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六機關條例第21條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檢察機關認為,雷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不應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應當作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雷的行為屬於第15條“其他法律(刑法)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法律決定。
3.對被害人洪的刑事自訴,法院不應以“不訴”為由不予受理。受害人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檢察院對不起訴人牟磊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第9天提出的申訴,不予受理。上訴期只有七天。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5.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不起訴人的申訴並作出處理決定。被不起訴人只能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03條規定,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在收到決定後7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申訴部門應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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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幹部區麗華退休後在郊區老家蓋了壹套房子,在那裏安度晚年。後來區立華於1993年2月去世,他所建的房子由他的三個兒子區少寬、區少厚、區少富繼承。三兄弟在城市住房上很富裕,所以他們討論賣掉郊區的房子。龍家兄弟龍家和龍壹願意買這套房子。結果區裏三兄弟和龍家兩兄弟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出2萬元現金。達成協議後,龍和區去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由於龍家壹時拿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約定兩個月後發貨。兩個月後,龍嘉沒有給錢。4個月後,區裏的兄弟多次催促龍嘉。龍家不肯說沒錢,讓他們找龍壹要房款,解釋說龍壹是做生意的,有現金要付。於是區裏的兄弟向壹龍索賠未果,區裏的三兄弟以壹龍為被告向同壹個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後認為,區內三兄弟應為* * *和原告,三人的起訴應壹並審理。庭審中,因曲少福出差在外,在法庭主持下與曲少寬、曲達成調解協議,由向區內兄弟支付購房款18000元。調解書送達少府區時,以當時不在、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仍堅持要求被告支付2萬元。
問題
1.本案的法律關系和糾紛當事人是什麽關系?為了什麽樣的訴訟?
2.法院將區內三兄弟與原告列為* * *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有問題嗎?
4.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出具調解書?
答案分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三兄弟與龍嘉兩兄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壹方是區家三兄弟,另壹方是龍家兩兄弟。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讓* * *加入訴訟。區家三兄弟與原告* * *關系,龍家兩兄弟與被告* * *關系。
2.法院將三人起訴合並是正確的。因區內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均來自同壹法律關系,即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本案屬於兩個以上當事人且標的為* * *訴訟,即必要的* * *訴訟不可分割,人民法院必須合並訴訟。
3.是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龍佳為* * *共同被告,因為本案是不可分割的必要* * *共同被告,龍佳是必要* * *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不參加訴訟的,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 * *共同被告。
4.未經龍嘉和區少府同意,調解協議無效。法院不能在此基礎上出具調解書。
案例3
案犯褚是浙江省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原委員。2006年4月25日,褚到溫州市龍灣區參加龍灣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橫向聯系會”。26日晚9時許,褚某獨自壹人來到溫州市區錦江路,在大榕樹下的石凳上遇到了賣淫女李某。褚某主動與李某搭訕,詢問其身份及住宿價格,並帶李某到萬隆酒店與其商量住宿事宜,後被治安聯防隊員抓獲並移送至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在龍灣區分局接受訊問時,褚某化名“常健”,謊稱自己是順民縣的個體戶。他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錯誤,並與審問他的分局警察王、向發生爭執。王、項打楚,楚身上多處青腫。4月27日,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分局認定常健(褚某)為賣淫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出賣*或者*賣淫的,處1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攬顧客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於當日送行政拘留所執行。溫州市龍灣區、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因褚下落不明,四處尋找。4月28日查明,楚某被羈押在溫州市公安局行政看守所,4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問題
1.如果褚不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可以向哪個機關申請復議?
2.褚在行政拘留期間申請暫緩執行是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定是否不需要執行?
3.如果復議機關維持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定,褚某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褚某該以誰為被告?
4.壹審時,龍灣分局找到萬隆酒店的服務員,詢問他們,並做了筆錄。龍灣支行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將這壹新收集的證據作為認定被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5.楚某被公安民警王某、向某毆打,全身淤青,無法正常工作。他可以要求行政賠償嗎?
6.楚是如何要求行政賠償的?公安局應該按照什麽賠償標準賠償?
7.龍灣分局民警王對楚某的損害承擔什麽責任?
8.龍灣分局行政處罰後發現楚某公寓賣淫女李未滿14周歲怎麽辦?
答案分析
1.褚可以向溫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2.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暫緩執行並不是說不需要執行龍灣區局的行政裁定,只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行政處罰壹經實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退還繳納人繳納的保證金,並執行原行政裁決。
3.若復議機關維持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定,褚應以龍灣區分局為被告。
4.壹審期間,龍灣分局向證人收集證據是違法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第六十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壹)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後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用於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的證據;(三)原告或者訴訟第三人提供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因此,法院不能將這壹新收集的證據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5.楚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本案中,楚某被公安民警毆打致傷,明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6.初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龍灣區分局提交,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交。公安局應支付楚的醫療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日減少收入補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數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7.龍灣區分局可分別向公安民警王、向要求賠償。
8.如楚某公寓內賣淫女李未滿十四周歲,龍灣分局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H村部分村民未經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舉辦民辦學校教育,被縣政府取締。組織者拒絕接受這種教育,認為效果很好,不違反義務教育法。但縣政府認為,雖然村民認可這種教育,但根據《義務教育法》,這種未經審批登記、沒有教師資格的教育是違法的,不能視為法制教育。
請用法學基本理論分析壹下這次事件暴露出的壹些問題。
回答要求
1.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和社會知識,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2.推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答案分析
該事件暴露出,法律往往是有限的,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往往不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所以法律與傳統之間會出現壹種張力。
法律的局限性表現在:第壹,立法目的比較模糊,人類立法者不可能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所有情況的組合都有所了解,這是壹種對未來預測能力的缺乏。第二,立法上還存在相對的對事實的無知,從這個事件來看,意味著從自己的喜好出發,可能會造成與大量其他事實的沖突和偏差。法律的局限性壹方面是立法者能力的問題,另壹方面也是立法者偏好的結果。立法者的偏好只是某種情境下的壹種狀態,必然無法對未來和現實的壹切做出敏銳的分析,即偏好只是眼前的。《義務教育法》的壹個重要偏好是賦予政府舉辦的教育合法性,因此無法預測未來和現實中教育形式的多樣化。在形式理性的法律面前,概念越清晰,事情的本質就會越清晰。所以補習班絕對不是教育的法律概念。因此,有村民不解:為什麽在村裏讀書是違法的?可見,特定的偏好導致了對未來和事實的相對無知,即義務教育法不可能是所有時空的偏好,也不可能符合每個時空的獨特情況。在H村,村民的私塾教育壹直是當地教育繁榮的重要原因。另壹方面,教育為什麽要成為壹種義務,是基於立法者的壹種偏好:立法者認為要通過這種方式提高全民的基本文化素質,這實際上是假設整個國家的教育傳統、經濟狀態、社會結構處於同壹水平。其實不同地區的教育走向和再教育程度是不壹樣的。在H村,既有學習的傳統,也有學習的特定經濟社會條件。《義務教育法》悲觀的邏輯假設是,如果沒有法律,就會出現大量的輟學現象,影響全民的基本素質。所以,從實體理性的角度來看,即使接受傳統教育也是正當的。中國是壹個強調實質正義和實質理性的國家,但從法律的形式理性角度來看,會對這種行為做出否定的評價。
由於形式理性下法律局限性的存在,社會根據自己的偏好重新解釋法律。每壹方都會在法律規定下做出符合自己喜好的選擇。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的效力必然不會像規範形式那樣毫發無損。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維度上,如果既定的法律不足以概括所有的情況(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有效性必然會受到影響。對於H村的學生來說,補習班有比較優勢,所以不會願意走進國辦學校的大門,所以義務教育法的效力在選拔過程中會被削弱。
法律的局限性導致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習慣選擇特定的行為模式和對法律的態度。法律效果的實現程度實際上是立法者偏好的滿足程度,因此不具有普遍價值和絕對正當性,而且由於個體偏好在時間和空間視野上的局限性,必然導致社會其他各方的選擇。立法者的偏好導致了法律的局限性,必然導致各方在調整社會關系時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司法機關有他的司法解釋和自由裁量權,政府有他的具體執法行為(當然也有可能)正是法律的空缺結構激活了各方,卻使他們陷入了被選擇的境地, 所以法律效力的實現是在選擇中進行的,法律必須在社會可接受的標準下不斷尋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