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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旅遊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壹是積極保障旅遊發展用地供應。

1.切實落實重點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要按照項目建設順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護力度。

2、支持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偏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和石漠化、偏遠海島的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底價可按照不低於征地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利用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扶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所有者自行復墾。

3、依法實施土地分類管理制度。

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旅遊項目,應當依法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和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予征收(收回)或挪作他用,按現行用途管理。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土地所有者將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和旅遊管理的關系。

4、多途徑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壹且符合法定劃撥範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古玩城等人工景觀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休閑娛樂用地”辦理規劃手續,按照旅遊用地依法確定供地方式、價格和使用年限。

在風景名勝區建設亭臺樓閣、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可參照城市土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及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供地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後租、租租結合等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增加旅遊廁所用地的安全性。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功能。旅遊廁所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相關設施建設和改造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可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在2018前集中提出申請,按照法定審批程序集中統壹辦理用地手續,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

按照《劃撥土地目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項目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建設要求可在其他項目供地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相關權利人將依法明晰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第二,明確新型旅遊業態的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範化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鎮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出讓、聯營等方式,利用建設用地自主經營或者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鄉居民可以依法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通過承包經營流轉,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支持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推動自駕車和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的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垃圾、汙水處理設施齊全,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按酒店用地管理,供應底價、供應方式、使用年限按旅遊用地確定。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遊船、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郵輪、遊艇碼頭有償使用土地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如果在現有碼頭上增加郵輪、遊艇,可以保持現有的地權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和房地產新增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準可協議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和研究旅遊的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等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所有者利用現有房地產設置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原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可保持不變;土地所有者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擴展數據

加強旅遊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權屬登記。

各地要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的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和群眾,減少辦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開發用地等不動產的登記發證工作。 依法明晰產權和保護權益,為旅遊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護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 * *配合監督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建設項目用地供應使用管理,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區域保護、開發和建設規劃。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準用地和供地。

新增旅遊項目用地、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業用地實踐,積極開展旅遊業用地重大問題的研究探索和創新。

3.嚴格監管旅遊用地供應和利用。

嚴格控制旅遊相關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變更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土地。規範供地行為,協議供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凡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壹律不予批準。嚴格管理相關旅遊設施用地的改變用途,應在供地合同中明確約定,改變用途的全部或部分用於商品房等經營性項目的,由政府依法收回並重新供地。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關於支持旅遊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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