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治保衛局的主要職能是調查和鎮壓政治和經濟上的反革命活動。其內設機構是:偵察處處長為國家政治保衛局局長鄧發,後由何、錢兆豐、接任;行政部長李克農,後由李壹氓繼任;政保大隊,隊長吳烈,政委海靖舟;歐陽毅,秘書處(以下簡稱綜合辦)主任。1932,新增紅軍工作部、部長李克農;張白區工作部部長。
特殊領導體制。隨著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建立,蘇區的壹些省縣也在區級設立了分局和政治保衛專員。在紅軍中,建立了相應的政治保衛機關。國家各級政治保衛機關實行垂直領導,地方政府無權改變政治保衛局的決定和命令。
在省、縣兩級,以及中央軍委(或其他蘇維埃軍委)、紅軍中的兵團、軍(或師),都設立政治保衛分局,作為國家局的代表機關。必要時,國家局可向部分機關派出特派員。所有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權和處罰權屬於國家局;基層(紅軍中的區、團、營)特派員的任免權屬於省分局和軍委分局,但最後審批權屬於國務院。國家政治安全局與下屬分局、專員之間實行系統的垂直領導。在工作和業務上,下級分行必須絕對服從上級分行的命令;但在政治上,各支部和委員受同級地方政府或紅軍的軍政領導人的指導,各主任必須參加同級政府主席團的會議;紅軍中的各級政府或軍政領導人,無權改變或阻止國家政治保衛部門執行國務院的命令。如有意見,只能提交中央人民委員會解決。
國家政治保衛局和各省、縣分局建立了常設政治保衛大隊,這實際上是蘇區的武裝警察部隊,是蘇區革命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但只接受國家政治保衛局和各分局的直接指揮,不受紅軍和蘇維埃政府軍事機關的指揮。它的任務是負責逮捕和拘留各種罪犯以及壹些重要機構和人物的安全。
國家政治保衛局系統的工作人員,保衛大隊的官兵和壹切雜七雜八的人員,除便衣人員外,都穿紅軍服,但他們戴的領章不是紅色的,而是綠色的;所有人員都攜帶國家政治安全局頒發的特別徽章。
特殊力量。國家政治保衛局是全國蘇維埃政府肅清反革命和保衛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其主要職能是調查和鎮壓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反革命活動。
國家政治安全局必須在蘇聯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作,但法律也賦予其某些特殊權力。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政治保衛局有權對反革命案件進行偵查、逮捕和預審,並作為原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對罪犯的審判和處決權在司法機關)。除國家政治保衛局系統外,各級政府機關和其他組織無權逮捕訊問人員,但可以拘留嫌疑人到保衛局機關了解情況。保安局在有充分證據逮捕政府機關、紅軍、革命組織負責人時,只能先通知機關最高負責人再采取行動,以便尋找接替者;即使本機關最高負責人有不同意見,也不得阻撓安全局機關的行動,只能向上級提出抗議。
第五次反“圍剿”戰爭開始後,由於蘇區面臨的環境日益惡劣復雜,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賦予國家政治保衛局新的特權:
1.邊區地方保衛局和前線紅軍保衛局,有權不經法庭審判,直接處理邊界敵特、法西斯知識分子和反動地主、陰謀家,但處理後必須報國家政治保衛局備案審查;
2.土匪活動地區的地方支部和紅軍支部,也可以不經法庭審判,直接處置抓獲的堅決反革命的土匪頭子和地主,然後報國家政治保衛局備案審查;
3.對於重大的緊急反革命案件,國家局及其分局有權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後,如地方政府或軍政領導人提出異議或爭議,由中央人民委員會裁決。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國家政治保衛局為保衛蘇維埃政權,保護人民利益,鞏固工農民主專政,鎮壓反革命分子,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實踐證明,為了維護蘇區的安全,法律賦予國家政治保衛局適當的特權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特權不受約束,脫離黨委政府的領導,必然會導致許多冤假錯案。
國家政治安全局局長鄧發是個傳奇人物。他曾被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稱為“中國紅軍特務頭子”。1906 3月7日出生於廣東省雲浮縣檀石塘。早年從事中國工人運動,1925加入中國* * *產黨。第壹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廣東省國民黨黨部北伐青年工作隊長。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香港市委書記、廣東省委組織部長、閩粵贛邊區省委書記、軍委主席。1931年7月,進入中央蘇區。11月,任國家政治保衛局局長、中央工委書記。1945年9月,代表中國解放區工人出席巴黎世界工人大會。1946回國,同年4月8日,從重慶乘飛機回延安途中,因飛機墜毀在黑茶山上空而遇難,年僅40歲。
1934 10,國家政治保衛局跟隨中央和紅軍主力長征。
瑞金葉坪村舊址於1999年秋經公安部修復,2001年對外開放。現在是全國公安民警革命傳統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