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歷史時期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有所不同,大體經歷三個階段:壹是原始社會早期,婦女相對受到男子的尊敬;二是傳統社會中的婦女地位,即男子至高無上,女子無權;三是男女平等,存在於當今和未來的社會中。中國古代女子社會地位的發展主要處於前兩個階段。正所謂“玉主沈浮,源於母系;峰回路轉,始於奴隸;深淵難躍,在於封建”。
1.先秦時期
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生產力不夠發達,女性在制作工具、采集果實等生產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別是由於生殖崇拜和女性在繁衍生育中的作用,所以其社會地位要高於男子。女權強大,氏族部落內實行壹妻多夫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現象較為普遍。
到了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和社會分工的不同,男子先天具有的體格優勢在戰爭中凸顯出來。獲勝的人成為奴隸主,獲得的俘虜成為奴隸,擁有大量財富和人力後,婦女在社會中的支配地位也逐漸被代替,進入了父權社會時期。
奴隸社會後期,以宗法倫理的信條鞏固和強化男性的社會地位,如“嫡長子繼承制”等,女性地位相較男子更加低落,甚至淪為男子的附庸,被認為天生地位低於男子,“乃生男子,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詩經》),但這個時期的婦女受封建禮教約束較少,有壹定的思想自由。
2.秦漢時期
秦國自商鞅變法後,推崇講求國家利益、忽視道德傳統的法家思想,某些方面婦女可以與丈夫地位平等,比如婦女可以殺死通奸丈夫等。
漢代初期儒家禮教對女性的禁錮尚處初級階段,婦女有壹定的社會地位。那時的漢朝女子婚戀比較自由,可以協議離婚,寡婦可以再嫁,情侶可以私奔。有名的女子可以封侯,獲得爵位和封邑。呂後專政的故事就是例子,她幫助劉邦翦除異姓諸侯王,處死韓信,還臨朝稱制八年,母黨專政。但漢朝後期儒家思想加強,女子要遵循壹定的道德規範,如《列女傳》、《女誡》等,女子地位下降。
3.隋唐時期
隋文帝曾下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忘不得改嫁”,可見婦女的婚戀自由受到了限制。
唐代這種情況略有改觀,社會風氣開放包容,不僅婚姻離異方面有壹定的自主權(太宗時期有五個公主曾改嫁),家庭生活中也擁有壹定的法定的繼承權,女子可以自立門戶,在朝為官,在公***場合騎馬擊球,甚至有機會號令天下(以武則天為例)。
4.宋元時期
宋代理學的確深刻影響了社會觀念,“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強調的是士大夫的氣節,而非反對婦女再嫁。兩宋時期,從名門望族到民間百姓,婦女改嫁的事件俯首皆是,朱熹在《答李敬子余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程頤的侄女成了寡婦,程夫幫她再嫁,程頤盛贊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
同時女性也有財產繼承權,按照宋朝風俗和法律,分家時要給女兒壹部分財產,壹般為兄弟所得的壹半,且女子改嫁時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元朝時北方民族盛行的“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傳至中原。元中期後,對於收嫂給予逐漸嚴格的限制。但財產自由方面不比前代,元朝女子改嫁“其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通制條格》)。
5.明清時期
這壹時期極端倡導貞節觀念,對節婦烈女的推崇達到古代社會的極點,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女子只能忍受,並認為是受到奇恥大辱,改嫁會喪失貞節,貞節牌坊、殉夫從死、終身未再嫁的事例比比皆是,同時統治者利用《內訓》、《古今列女傳》等所謂女教讀物進壹步壓迫女性,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念。晚清時期,女子小腳為美的畸形審美觀念彌漫於全社會。無論是女性的婚姻自由還是生活自由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