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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企業

地礦部《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總體構想綱要》中也正式提出了地勘單位企業化或企業化管理。這是壹項旨在從整體上增強地勘單位活力的改革。當時國家經濟體制改革以搞活企業為中心,結合地質工作實際,自然落實到搞活地勘單位。顯然,地質成果商品化後,地勘單位不可能像以前那樣把國家地質工作任務平均分配給各個地勘單位,這必然導致地勘單位生產要素過剩。搞活地勘單位,首先要讓地勘單位自主使用這些剩余生產要素,為本單位創造收入。這就提出了“壹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

有了地質項目管理,有了“壹業為主,多種經營”,就要在地勘單位內部機制上提供壹種區分工作好壞的動力,對幹得好的給予鼓勵,對幹得不好的給予鞭策,這樣就建立健全了經濟責任制,後期形成了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可以說,地勘單位實行承包責任制,基本上能體現地勘單位的企業化內容。

壹、承包經營責任制應遵循的原則

當時強調,地勘單位實行承包責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按照“兩權分離”的原則,實行行政、企業或政事分開,克服國家所有權和經營權壹體化的弊端。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確定國家與地勘單位的責權利關系。代表國家政府職能的機構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地勘單位實行方針、政策和行政領導,進行宏觀間接管理,做好計劃、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經濟機構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經營計劃和要求進行管理,不得幹預地勘單位合同以外的經營活動。地勘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方針、政策和宏觀間接調控下,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為實現國家利益和單位自身利益而進行經營活動。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地質行業特點,合理確定合同管理的原則、形式和內容。在合同管理原則上,按照“保基數、保交付、留余缺、補失效”的原則,結合地質工作的高風險特點和地勘單位的現實承受能力,實行“保基數、交定額、留余缺、補失效”的方法。即保證國家有穩定的收入,使地勘單位逐步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職工收入穩定增長。在合同管理形式上,不能搞“壹刀切”,要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合同管理形式,如地勘單位的“兩合同壹補充壹掛”,工業企業和服務業的“兩合同壹掛”。在合同內容上,本著投入少、產出多、效益好的原則,包括資產利用率、產出效益和發展潛力,工資總額隨效益浮動。承包指標要少而精,不能太多太細。

(3)堅持改革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處理好改革與發展的關系。改革要促進發展,發展要為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合理制定經濟政策和契約管理周期。在經濟政策上,壹方面,國家應采取“放水養魚”的經濟扶持政策,幫助地勘單位形成和發展自我發展機制;另壹方面,要強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強化宏觀約束機制,限制地勘單位的短期行為;在承包經營期內,由於地質工作連續性強,工作周期長,地質市場發展不穩定,多種經營起步階段,承包經營期不宜過短,壹般不少於四年。

(4)堅持兼顧國家、地勘單位、經營者和職工個人利益的原則,將責、權、利、效緊密掛鉤,合理確定承包基數、經營目標和分配關系。承包基數的確定原則上以承包前三年的平均水平為基礎,但必須結合承包期的前景進行適當調整。這是由地質工作的探索性、多變性和風險性特點決定的,經營目標的確定必須以國家利益的實現、地勘單位的利益、經營者和職工收入的增長為前提。在內部分配中,經營者和員工的收入必須與經濟效益掛鉤,多勞多得,獎勤罰懶,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5)堅持優化原則,合同管理應引入競爭機營,實行招標承包,優化合同管理方案,確定承包商。

(6)簽訂商業合同應堅持平等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必須遵守合同中約定的關系,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惠互利。違反者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加強國家經濟監督,合同雙方必須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承包經營期前,審計部門應對資產進行評估,並做好核實工作;運營期內,每年進行壹次審計;在運營期結束時,將終止審計,並進行綜合評估。

(7)要註重“兩個文明”壹起建設,在加強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物質文明是基礎,精神文明為物質文明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為其正確的發展方向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

二、關於承包責任制的內容、形式和做法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核心內容是責權利緊密結合。以合同管理的形式,把國家和地勘單位的責權利結合起來,把宏觀調控和微觀激活結合起來,把改革和發展結合起來,使國家和地勘單位的經濟關系法制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地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行承包責任制的具體程序和做法是:

(1)資產評估

這是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前提,其內容有:(1)摸清固定資產的權屬,明確固定資產設備的原值和凈值;(2)查明流動資金的實際數額,界定固定流動資金和非固定流動資金;(三)劃分國家資金和單位資金,核定專項資金實際數量;④摸清債權債務,明確其合理性。資金評估或驗證應由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對評估進行界定,以加強其合法性。

(二)制定經營計劃

這是承包經營活動的行動綱領和目標,直接關系到國家、地勘單位、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內容壹般包括三部分:經營方向、目標和實現計劃的組織技術措施。《規劃》的制定必須貫徹優化的原則,正確的經營方向,先進合理的指標和切實可行的措施。在計算方案指標時必須註意指標體系的完整性和指標計算口徑的壹致性,計算方法要正確。

(3)投標競爭

這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化經營計劃,優化經營者的有效途徑。招標的壹般程序是:宣傳動員、發布招標公告或通知、投標人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投標人編制標書、組織公開答辯、綜合評標;確定承包經營計劃和經營者,報主管部門批準並任命為經營者和法定代表人。招標工作中的關鍵是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對投標人和經營者進行評價。

(四)簽訂承包經營合同。

由發包人和承包人* * *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雙方簽字。承包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承包單位名稱、承包經營周期、承包形式、承包經營的方向和目標、國家財產的維護、債權債務的處理、職工生活的改善、安全、精神文明建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對經營者的獎懲等。合同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管理計劃的組織實施

除了改革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外部條件外,要緊緊圍繞地勘單位內部政企或政事分開,落實經營自主權和分配政策,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內部管理,理順關系,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確保經營計劃的實現。

(1)建立健全地勘單位內部管理機制:①在國家預算內發展地質工作、社會地質市場和多種經營,增強經濟實力,建立健全自我積累、自我發展機制;(2)按照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和價值規律的要求,加強計劃管理,完善自律機制;③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完善自我約束機制;④按照精神鼓勵和物質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完善激勵機制。通過建立和完善地勘單位內部管理機制,將地勘經營活動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軌道,加強生產經營,為保證經營計劃的實現創造條件。

(2)調整內部生產組織結構,改革內部管理制度和方法。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重組內部生產組織結構和管理體系。有條件的單位要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留出的實力和資產,分別組建地質勘探公司和多種經營企業,專營地質市場和多種經營,在地質勘探單位的統壹領導下,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逐步自負盈虧;國家預算內地質工作要按地質項目內部承包,組建隊伍,按項目單獨核算,落實責權利。

(3)理順內部經濟關系,調整分配政策。實行多種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崗位承包經濟責任制,緊密聯系責、權、效,理順縱向和橫向經濟關系。地質勘探公司可參照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辦法,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除按國家規定繳納稅金和能源建設基金外,還可向主管單位繳納壹定數額的稅後利潤。其余留存基金按規定設立。地勘單位舉辦的多種經營企業,參照有關企業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分配政策除按規定納稅外,稅後留壹定利潤給主管單位,其余設立基金。地質項目隊實行內部承包經濟責任制,節約使用費。

(4)完善經濟核算體系。使地勘單位的經濟活動形成壹個網絡,分成國家預算、社會地質市場、多種經營三條線,分別計算盈虧或節余,壹起計算整個地勘單位的盈虧。按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完成支付任務後,剩余資金統壹設立。

(六)承包經營期的效益評估和利益分配。

承包經營期滿後,承包方應對其經營成果和效益進行全面評價。為了正確評價承包單位的業績,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地勘單位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主管部門審計機關應對承包單位和經營者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承包雙方履行合同、承包經營單位完成承包經營目標、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承包期間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管理情況,並對承包期間的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以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利益分配的依據。國家應根據“保基數、保交付、超期多留、歉收補”的原則制定的具體政策分配地質勘探單位。單位內部職工利益和經營者的分配,應本著責權利掛鉤、多勞多得、獎勤罰懶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分配辦法。職工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掛鉤浮動形式:壹種是工資總額與國民收入直接掛鉤,工資總額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而適當增加,使職工收入隨著效益的提高而增加,國家不會失控地擴大消費基金;另壹種是工資總額與單位留存利潤直接掛鉤。兩種形式的掛鉤都是可行的。

三、關於地勘單位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地勘單位承包經營責任還存在壹些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壹)改革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宏觀約束

這不僅是地勘單位承包經營責任制穩步健康發展的必要外部條件,也是進壹步搞活地勘單位的必要外部條件;也是保證國民經濟良性循環的客觀需要。隨著地勘單位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地勘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擴大,獨立性增強,會出現壹些問題:如地勘單位的經濟利益與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結合;職工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結合,單靠地勘單位是難以合理處理的,必須由國家進行引導和監督,這是當時迫切需要探索和解決的重要課題。地勘單位經營活動宏觀約束條件的改革應體現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管理原則。重點是改革地質工作計劃體制,完善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管制度。

改革地質工作計劃體制的基本目標是:逐步實現國家對地勘單位由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轉變;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轉變;從指令性和實物量規劃到政策和價值量規劃的轉變;從生產型計劃管理到生產型計劃管理。逐步建立適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地質工作計劃體系,調控地勘單位的經營活動,使其穩步持續發展。根據這壹要求,應對現行地質工作計劃體制進行改革:①根據國家機構改革,盡快建立和完善新的計劃組織管理體制,其實質是建立國家和地勘單位兩級計劃組織管理體制。(2)調整計劃管理權限,本著“控大搞活小”的原則,在國家預算內地質工作中“抓兩頭,放中間”,即抓計劃投入、產出成果、質量和工作周期。其計劃控制範圍是:地質項目決策;項目投資及產出成果、地質勘探費總額、基本建設投資總額、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總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通過工程承包合同保證計劃的實現。地質市場和多種經營要以計劃和經濟杠桿為導向,其余計劃和指標下放給地勘單位自主安排。(3)提高計劃的綜合平衡,從實物量的平衡到價值量的平衡。(4)完善規劃指標體系。隨著地勘單位服務領域的擴大,應引入國民生產總值、總產值、國民收入、全員勞動生產率等綜合指標,為綜合評價經濟效益提供依據。⑤改革計劃管理方式。從年度計劃到五年計劃,五年計劃分年度削減,逐年滾動,保證五年計劃的完成。

建立和完善對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制度。壹方面,地勘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法規建設,嚴格財經紀律,特別是加強審計監督,加強國家對地勘單位的經濟監控。既要搞好財務活動的審計,又要搞好經濟效益的審計,特別是決策的審計。這是效益成敗的前提,不僅要對承包經營到期時進行審計監督,還要對經營初期和經營期間進行審計監督,把地勘單位的壹切經營活動置於國家法定監督機構的監督之下。另壹方面,地勘單位必須健全並嚴格遵守會計、統計和各種報告制度,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規定,實行自律和自我監督。

(2)改革地勘單位經營活動的外部經營條件。

這也是穩定健康地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搞活地勘單位的又壹個必要條件,必須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重點是改革地質工作價格體系。長期以來,地質工作壹直以定額成本費計價,這對加強經濟核算、評價地質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也是產品經濟和內向型經濟的產物,不適應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突出問題:壹是價格形成因素不全,只有成本,沒有計劃利潤,不符合商品價格形成和等價交換原則;二是由於價格不合理,地勘單位和其他行業的企業盈利不合理,苦樂不均。不利於評價行業與企業之間的社會經濟效益,也不利於調動地勘單位職工的積極性;三是價格體系不完整,只有勞務施工價格,沒有地質成果價格,不符合地質成果商品化的要求。導致國家和社會失去了評判地勘單位經營效益和對社會貢獻的客觀依據;也使得地勘單位自我積累、自我發展和經濟激勵機制的建立沒有客觀的經濟基礎,成為地勘單位不作為的重要原因。地質工作價格體系改革刻不容緩。

改革的方向和途徑是:

(1)建立地質工作“雙重”價格體系:①勞務施工價格,解決國家與地勘單位之間的勞務成果交換(即加工訂貨關系)。其計價形式可分為工程手段價、礦產勘查基價、礦產儲量價和區域圖價。(2)地質成果商品價格,用於解決國家向“對口”單位提供地質成果商品的交換問題。

(2)定價原則:壹般情況下,勞務施工價格應按照成本利潤原則定價。即地質工作成本加計劃利潤。地質成果的商品價格壹般應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定價。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需要專門研究。

(3)價格水平的確定。勞務建設的價格水平受成本水平和計劃利潤水平的制約。根據商品經濟原理,成本水平的確定應以平均成本水平為基礎;確定計劃利潤水平,既要考慮國家的財政負擔(因為地勘費是國家撥款),又要考慮地勘單位的承受能力和銀行的利率。

(4)制定價格的總體思路是以國家價格體制改革為契機,地質工作價格體制改革要同步。但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和理順國家與地勘單位經濟關系的需要,應先制定工程價格,完善工程價格體系。在此基礎上,制定地質成果的商品價格。先易後難,易見成效。

(3)不將地質項目納入承包經營計劃。

當時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壹種認為地質項目應作為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壹項具體任務納入承包經營計劃。理由如下:①地勘單位的職能是從事地質工作,如果“承包”不包括地質項目就不叫地勘單位;(2)“承包”可以保證國家規定的地質項目任務得到落實。另壹種觀點認為,地質項目不應納入合同管理計劃。理由如下:地勘單位首次承包責任制是為了解決國家與地勘單位的經濟關系,促進地勘單位企業化。它是規定和反映地勘單位全部經營活動,以價值(價格)衡量的綜合經濟效益為目標,將國家預算內進行的地質項目、地質市場項目和多種經營工作轉化為價值形式的總承包。沒有必要在合同商業計劃中包括具體的項目。第二條地質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實行招標或委托承包,建立國家與地勘單位的勞務建設關系,促進地質成果商品化。通過項目的經濟合同,保證了項目任務的實施。如果將地質項目納入合同管理計劃,不僅重復地質項目管理,而且必然導致地質項目招標承包制的取消。三是承包作業周期長,地質工作變化大,整個作業周期前地質項目確定和打包難度大。綜合兩種意見,從實現“三個現代化”的目標和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的現實可行性來看,顯然後壹種意見更為合理可行。

從上述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內容來看,考慮得已經相當全面和深入,即對地勘單位實行企業化的要求已經相當明確。但在後來的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做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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