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首先從人性的角度論證了自然法的現實性。認為自然法理論是以人性為基礎的,人類具有自私自愛的本性和惡意傷害他人的傾向。此外,人類有尋求自我保護的本能,也有與同伴和平相處的強烈願望。“人類是有強烈自我保護欲望的動物,這是人類的需求,但沒有壹個個體能夠在沒有其他同類幫助的情況下保護自己。這種情況需要人類互相幫助才能自救”[4](第82頁)。自然法是人的這種雙重性格的表現,與人性的這兩個方面是壹致的。自然法有兩個基本原則:讓每個人盡力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誰也不能擾亂社會。普芬多夫將自然法的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形成了自然法的壹個基本格言:“每個人都應該致力於保存自己,以便人類社會不會受到幹擾”。普芬多夫還從自然法第二原則推導出以下重要的法律和倫理要求:“不允許任何人壓榨他人,使他人不能抱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這壹原則表達了Pfendorff所強調的法律平等原則。這壹自然法原則後來被分解為許多具體規則。
普芬多夫的人性論更傾向於霍布斯的觀點,即人性惡是前提,但自然法的定義接近格老秀斯。認為自然規律是正確的、理性的命令,正確的、理性的命令意味著人的知性有能力從對人類條件的思考中使之成為可能。通過正確地觀察和研究事物本質的真實原理。
否則就無法解釋與普芬多夫同時代的格老秀斯、阿爾圖格烏斯、蘇亞雷斯等人將理性的自然法系統化,也就是“三十年戰爭”(1618-1848)造成的混亂、殘暴和恐怖讓歐洲動搖。發生在17世紀上半葉的30年戰爭給大多數歐洲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損失和社會動蕩,包括宗教戰爭和法國與哈布斯堡家族之間戰爭的延續。戰爭的起因是在德國。壹方面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互相敵視,另壹方面德國王公反對皇權。最終,戰爭變成了強國爭奪歐洲霸權的普遍沖突。國家通信的基礎以及人民和社會的安全遭到了破壞。歐洲需要新的國家理論來重建和支撐歐洲秩序,普芬多夫的契約理論應運而生。黑格爾總結了普芬多夫契約論的目標:“國家的基礎是社會交往的本能;國家的最高目的是通過將內在的良心義務轉化為外在的強制義務來確保社會生活的和平與安全”[3](第161頁)。
普芬多夫的契約理論不同於他同時代的人,如斯賓諾莎和洛克,因為他在德國長大,而德國不同於荷蘭和英國。在l?20世紀,荷蘭和英國的資本主義迅速發展,初步建立了現代民主的民族國家。當時,德國飽受分裂、動蕩和戰爭之苦。宗教改革主要在德國,30年戰爭也是德國挑起的。此外,落後封閉的經濟使得普芬多夫的契約理論具有明顯的過渡性。
普芬多夫認為,僅僅通過暴力和恐懼的力量很難團結這麽多人。此外,如何防止臣民任意推翻臣服,破壞國家,也是當務之急。類似戰爭的自然狀態並不是人類的初始狀態。他贊同英國的費馬,認為人類壹開始就從屬於亞當的父權制。後來,他們和他們的後代“離開了父權家庭”,“幾乎每個男人都建立了自己的家庭”。這種由父母統治的家庭集合是壹種自然狀態,它具有各種弊端,需要由民間政府來補救。普芬多夫比霍布斯更清楚地指出,建設壹個國家是父母的職責。他們對自己的家人行使了權威,有權要求自己的家人接受政治權威[5](104頁)。政治權威是壹種社會契約。在這種形成政治權威的方式中,普芬多夫認為,壹個國家的建立需要兩個協議:壹是人們同意進入壹個由“夥伴公民”組成的“永恒的* * *身份”,即他們相互保證接受政治權威。在第壹份協議中,政治夥伴必須決定由誰來統治他們以及如何統治他們。第二個協議是統治者與同壹政治體中的其他人之間的協議:前者“有義務確保公眾的安全和防禦,而其他人則表示服從他們。”普芬多夫的《社會契約論》,在思考人類的狀況時,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應該按照這壹規律的規範生活,同時也可以使它發現這壹規律的戒律,這壹規律可以明確而清楚地表明原則。這些原理可以從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的過程中,通過正確地觀察和研究事物本質的真實原理,然後進行邏輯演繹而得出。可以看出,普芬多夫將人性傾向置於“自然狀態”,並反過來從中發現自然規律。
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思想在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之間搖擺,更傾向於人性惡和功利主義。在承認人性脆弱,個人無力改變世界方面,他傾向於霍布斯,同時承認自然法規定了人的社會性,這傾向於格老秀斯,他認為根本的自然法是“任何人都必須為他人培養和維護和平的社會性,因為他可以,這與人性和人類的總體目的是壹致的。”我們這裏所說的社會性,不僅僅是壹種形成特定社會的傾向...而是壹種通過善良、和平、仁慈和由此產生的相互義務與他人團結的傾向。”在自然法的有效性和法律的本質上,普芬多夫也表現出反對格老秀斯而傾向於霍布斯[2](第279頁)。
普芬多夫對自然法的重建,壹方面堅持了自然法作為普遍的、永恒的規範的傳統,另壹方面調和並消解了現代自然法傳統中存在的壹些張力,主要是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中的張力,從而減少了現代自然法傳統內部的矛盾。從神學自然法到理性自然法的轉變是啟蒙運動的主要動力,但也有當時的時代背景。否則無法解釋格老秀斯、阿爾圖格烏斯、蘇亞雷斯等人在與普分道大同時代系統化理性自然法,即“三十年戰爭”引發的沖突(1618-1848)。以及對人文主義的道德和政治信仰的損害,迫使當時的理論家們建立壹種新的自然法思想,這種思想既能拯救人民於水火,又符合啟蒙運動的精神,即以理性的自然法取代神聖的自然法,而普芬多夫很好地完成了這壹任務。普芬多夫把自然法發展成壹個可以被理性證明的教育體系。在他看來,自然法是壹種社會義務體系,它的實施需要國家的統治力量。因此,啟蒙運動的自然法依附於這壹時期的憲政理論,即專制主義,並為其合法性提供證明。現代法哲學以古典自然法為主流。普芬多夫的自然法思想具有論證方式和鮮明的時代特征。他早期受到經院哲學的影響,但在社會形勢的巨大變化中,他的思想內容也發生了變化。1668年,普芬多夫受聘於瑞典隆德大學教授自然法。在捍衛自然法的過程中,他對法的基本原理和部門法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壹般來說,具有古典自然法傾向的思想家特別重視權利的研究,而忽視義務的研究。只有普芬多夫特別重視法律義務理論的研究。
在《自然法論》中,普芬多夫連接了格老秀斯和霍布斯[8](第83頁)。普芬多夫創立了自然的義務體系。托馬斯·阿奎那等人對中世紀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的劃分深受他的喜愛。在此基礎上,普芬多夫結合自己的自然法思想,將自然法與神法徹底分離。對上帝的義務只與宗教有關,對人自身的義務屬於道德。法律義務是同壹主體的唯壹壹對義務,它完全獨立於宗教和道德,只來源於理性。普芬多夫將法律義務分為三種基本類型:1,不傷害他人(包括尊重財產權和履行合同);2.平等對待他人(各得其所;尊重人的尊嚴);3.盡可能幫助別人(關心)。
普芬多夫提出的保全義務理論奠定了現代國際法理論的基礎。普芬多夫認為,自然法永遠存在,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然存在,因為制裁是法律的壹個本質特征。普芬多夫還提出了壹個對後世影響很大的觀點:任何權利都必然與義務相關,人的義務是由壹種關於社會性的自然動機規定的。像格老秀斯壹樣,普芬多夫把他的法哲學建立在自我保護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基礎上。在此基礎上,必然可以衍生出自我保護和財產保護的自然義務和自然權利,進而可以作為任何行為或社會關系對錯的道德標準。這個最低限度的概念被認為是避免了來自道德懷疑主義的攻擊,並能被歐洲所有互相敵視的基督教派別所接受。
在法哲學領域,權利和義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範疇。大多數古典自然法學家重視人權和研究權利。普芬多夫不僅承認法律與義務的關系,而且在今天也非常深刻地論述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普芬多夫的《論自然法賦予人和公民的義務》是壹部自然法的歷史文獻,它第壹次系統而明確地界定了自然法和以此為基礎的民法的基本內容和法律範圍。在他的兩卷本中,普芬多夫詳細解釋了自然法管轄下的公民社會行為的規律以及依據自然法構建的國家的權力性質。這本書的第壹卷側重於解釋和討論公民行為的原則。他強調法律對公民行為的規範及其標準的不可侵犯性。在此基礎上,他論述了公民對上帝、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和責任。他認為,任何公民都必須在重視個人利益和尊嚴的基礎上,尊重他人的利益和尊嚴。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侮辱他人,這是公民的普遍義務。人是平等的,因為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所有人都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全人類的尊嚴。為了使整個社會正常運轉,每個人都有遵守語言使用規則的義務。而且,為了保證社會穩定,每個人都有遵守誓言的義務。所有不同類型的財產都應受到尊重。必要時,解除義務的最佳方式是訴諸協議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