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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公安局組織機構設置

科技部:負責制定科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管理總體重大科技建設項目;負責全市公安科技信息管理交流和科技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引進科技人員,評定技術職稱,培養科技人員;負責全球有線和無線通信的管理和建設;負責全球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和應用以及計算機軟件管理;監督和指導基層科技部門的業務工作。

網警支隊: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能,指導和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和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信息網絡安全監管;參與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的研究和制定;依法查處計算機網絡中制作、復制、查閱、傳播有害信息和計算機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偵查支隊:負責指揮和指導各區、市、縣(分局)刑偵部門偵破有影響的重特大疑難案件,協調跨地區系列案件的偵查;指導、管理和檢查基層刑偵部門的偵查和基礎業務工作;為基層刑偵部門查辦案件提供刑事技術支持和刑事情報信息服務;承辦市內四區軍警用槍、盜車、劫車、殺人案件,當地公安機關難以偵辦的流氓惡勢力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協助外省市偵辦案件,偵破領導交辦案件。

巡警支隊:負責全市巡警巡邏職責的規劃、監督指導、考核和培訓。制定並下達全市巡邏工作計劃,規範服務制度,檢查服務運行,評估服務效果,組織崗位培訓。負責全市主幹道封堵工作的指導、檢查、管理和實戰調度。承擔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和輕軌運營的治安管理和扒竊案件的查處。集中派出參與處置突發事件、負責重大突發情況的巡警;完成大型文體業務和重大節日的安保和重要安保任務。

交警支隊:負責城鄉道路統壹管理,整頓交通秩序,糾正、取締、處罰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規劃道路交通序列,做好道路規劃,組織安裝城市交通安全設施;調查處理交通事故,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對交通管理進行科學研究;負責市交通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按照國家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更換、換發,辦理機動車變更、改裝手續,管理車輛檔案,定期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負責駕駛員的考核和驗證;負責全市汽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和廢氣治理;負責維護群眾集會遊行期間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突發事件的交通管制,安保任務的交通保障。

防暴分隊:在處置暴亂、騷亂等突發事件中,負責攻堅和突擊;現場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嚴重流氓行為、聚眾哄搶國家財產、聚眾鬥毆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事件;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船舶、武裝犯罪、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和恐怖事件,抓捕嚴重暴力犯罪分子;維護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日和其他大型文化體育活動以及合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處置這些活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治安案件;定期進行治安巡邏,處理突發治安問題,及時救助遇險群眾;發生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和自然災害時,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前期處理,搶救傷員,警戒現場,維護秩序。

交通治安分局:負責轄區內道路上的中心客運站、客(貨)運市場、客(貨)運出租車輛、客(貨)運線路的治安管理;維護客(貨)運公共秩序;負責快速軌道交通的安全保衛、快速軌道車站及沿線的治安管理和快速軌道交通事故的處理;負責轄區內公路和市政快速路道路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查處妨礙交通部門行政執法和妨礙交通管理秩序的案件;指導運輸企業內部安全工作。

海上治安管理分局:負責除大連港公安局(指大連港、大窯灣)以外的地方港口治安秩序;負責大連周邊海道的治安秩序管理;負責船舶進出港口的航行安全秩序管理;負責協助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和港口企業維護港口周邊和海上的治安管理;負責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和市政府交辦的海上治安管理工作。

機場分局:負責執行國家空防安全法規,查處機場範圍內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違法犯罪案件,處理非法幹擾航空安全事件,監督檢查機場消防,維護機場工作秩序及相關安保工作。

法制部門:負責編制地方公安立法計劃,起草、審查和清理市局制定的地方公安法律、法規和對外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和市局直屬部門的執法活動;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估,提高執法質量;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委托,審批全市勞動教養案件;負責轄區內公安行政復議、應訴和理賠工作;負責對警察執法中的違法侵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服務。

出入境管理處:依法管理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和旅行;管理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境和往來香港、澳門、臺灣省,依法管理公安機關的內部外事;依法保護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和公民因私出入境的合法權益;發現、限制和打擊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處理國籍問題。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承辦百萬元以上的經濟犯罪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領導交辦案件;協調本區、市、縣公安機關之間以及本市與外省市公安機關之間的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查處本地區涉稅犯罪,維護本地區正常的稅收秩序。

禁毒支隊:負責全市“禁種、禁煙、禁販、禁絕”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掌握全市毒品犯罪動態,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對策;獨立受理和查辦毒品案件,堵源截流,加強區域合作,實行信息互通;負責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依法對吸毒人員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指導;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禁毒鬥爭,創建“無毒社區”。

監獄管理支隊:

監獄管理支隊與市看守所合並,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制度。機構規格為副局級。監察支隊對市看守所、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精神病人管理辦公室(安康醫院)實行統壹歸口管理。根據法律規定,監管支隊是對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違法人員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監護、治安處罰、教育、特定疾病治療和心理、行為矯治的監管場所。

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構。它執行武裝警衛,確保安全,教育被拘留者,管理他們的生活和衛生,並確保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所是依法對被判處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和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進行處罰的場所。在押人員應當在法定羈押期限內進行法律道德和前途教育,引導在押人員自我反省,督促在押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以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收容教育所是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行政教育場所。主要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法制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身體健康教育和性病艾滋病防治。同時加強日常管理的規範化,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進出人員、生活、衛生、學習、勞動等進行管理。通過規範科學的日常管理,使入園人員養成健康良好的生活習慣,達到行為矯正的目的。強制戒毒是依法強制戒毒人員戒毒的場所。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吸毒人員和註射吸毒人員在壹定時期內給予物理戒毒、物理康復、心理矯治和法制道德教育,主要是戒毒治療和心理治療、法制道德教育、減少毒品危害的禁毒宣傳教育、後續教育。通過實施人性化的管教,用溫暖感化挽救他們,督促他們自覺配合治療,自願戒除毒癮。安康醫院是依法對危害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專門機構。它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救治的雙重職能,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和管理的強制機構和特殊醫療機構。

在業務和醫療工作上接受衛生部門的指導。主要是對住院的、危害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管理和醫療。同時,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健康心理咨詢、心理檢測和戒毒,配合精神疾病社區防治,向其他強制羈押場所提供醫療服務。

辦公室:

負責制定總體工作計劃,綜合分析信息,起草工作報告,監督工作計劃的實施,總結總體工作,編寫和分發公安簡報,簽發審計文書,管理公安保密檔案,對外協調聯絡。

指揮中心:負責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出警;接受市局領導下達的各類警情指令,負責全市重大警情信息處理;負責全市社會服務聯動辦公室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線索傳遞至110犯罪舉報郵箱;負責指揮調度系統的建設和指導;發布緊急特別信息。

政治部:下設人事部、宣傳部、秘書處、機關黨委、老幹部部等部門。

人事部:負責統籌人事調配、幹部任免、工資待遇和警銜管理;負責全球機構的設立、建立、使用和管理;負責公安民警出國審批、幹部政審、信訪、政策落實、統籌民警撫恤工作;負責全局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

宣傳部:負責公安整體工作和隊伍建設在廣播、電視、報紙上的宣傳;負責全面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和時事教育;負責整體先進典型的樹立,落實公安部、省廳和市級組織的“愛民月”、“創建滿意”等活動,組織大型活動中的整體隊伍建設;辦好大連公安報。

秘書處:負責規劃和安排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加強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政治部內部管理、人事檔案、文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務、團委和婦女工作;負責社務,組織安排社的整體文化體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市局副局級以上離退休幹部管理;負責指導離退休幹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整個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領導小組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對黨員進行紀律教育,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接受黨員的投訴和申訴。監督公安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公安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檢查被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受理被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受理被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行政部:負責財務、設備、車輛、設備、房產的統籌管理,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的總體建設任務;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和行政事務管理以及警察的福利和接待服務。

考核部門:制定整體治安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組織實施市局直屬部門和區、市、縣局目標責任制的考核、評比和表彰;指導、協調、監督所屬部門、隊伍的隊、分局考核和警察考核工作;負責市政府機關目標管理考核的組織實施;承擔全球功勛獎的評審、確認和獎勵實施任務。

警務督察室: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監督同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監察事項;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信訪辦:受理、交辦、轉送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具體信訪事項;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和業務部門處理重要來信來訪;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對信訪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應當追究責任的信訪事項移送有關部門,提出調查建議;研究分析信訪形勢,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相關警種和業務部門提出改進政策和工作的建議;監督、檢查和指導同級和下級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

社會聯絡處:負責對直屬企業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負責公安醫院的管理。

內衛支隊:負責管理和指導所轄企事業單位的治安工作,加強防範建設,保障所轄單位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治安管理支隊:掌握全市治安管理情況,研究工作對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全市公共秩序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爆炸、有毒和放射性危險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治安防範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基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提供案例研究和法律咨詢;組織實施反醜惡、破壞輸油管道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派出所做好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範、情報信息收集、服務群眾等基礎工作;開展戶籍和人口信息管理;開展城市人口控制工作;負責全市見義勇為行為的審批、事跡宣傳和表彰工作;進行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派出所三級消防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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