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的危險貨物名稱以《交通部關於發布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壹覽表的通知》([91]焦雲之諾)為準。163).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生產、銷售、儲存危險貨物過程中需要道路運輸的單位。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包裝、儲存、押運、管理等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第二章運輸資質審核和註冊程序第五條從事商業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備預約車輛、預約人員、預約任務、防護用品及其清洗點、車輛清洗消毒點等專門運輸條件。經公安、交通、環保部門分別審核批準後,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承運。
暫停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註銷原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自帶車輛從事本單位危險貨物提取運輸的,應當持本單位申請表和上級安全技術部門的書面證明,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批準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第七條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設立臨時存放危險貨物的專用停車場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審核同意後核發營業執照,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在開始營業前核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境許可證。
暫停危險貨物臨時儲存的,應當在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註銷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境許可。第三章托運第八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向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受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托運手續。第九條托運下列危險品,應持有相關單證:
(壹)市公安機關出具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運輸證明;
(二)壹類劇毒物品(即劇毒品、烈性毒品),應當有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明;
(三)放射性物品由市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審批,公安、衛生部門審批後,公安機關簽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和衛生部門簽發的《放射性物品劑量檢驗證書》或《放射性同位素和空容器檢驗證書》;
(四)傳染性物品,應由市衛生防疫或獸醫衛生檢疫部門出具衛生檢疫證明和消毒證明;
(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托運人應在運單的托運人備註欄分別加蓋衛生部門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專用章;
(6)使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時,除上述證書外,還需有商檢部門出具的集裝箱包裝危險貨物證書和港務監督機構出具的證書。
如果兩種或兩種以上危險品的性能有沖突,必須分開托運。第十條裝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壹覽表》的其他危險貨物,需持交通部統壹制發的危險貨物鑒定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簽字,並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辦理運輸手續。第十壹條托運爆炸物品、第壹類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保護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指派了解危險貨物性能、有應急經驗、熟悉業務的押運員負責運輸的安全指導;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押運員的安全引導和應急安排。
運輸經營者和車輛所需的急救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由托運人提供。第十二條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容器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的規定,具有規定的適合道路運輸的強度和膨脹余量,必須牢固、完整、嚴密、清潔。
原包裝與國家標準不同的進口危險貨物,包裝完好且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應當標註“進口原包裝”字樣,並在原包裝內運輸。
未清洗消毒的危險品空容器,必須按原危險品檢查;危險品空集裝箱清洗消毒後,應經衛生、環保部門檢測,出具檢疫消毒證明,方可作為普通貨物運輸。
包裝的外表面或者容器的明顯部位應當貼有與內部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分類相壹致的危險貨物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