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如何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如何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自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經過1989至1993的試點,國務院於1993年4月通過並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並於同年6月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公務員制度初步形成。此後,國家公務員制度自上而下逐步建立並在全國推行。到2000年,我們已經在全國基本建立了國家公務員制度。實踐中,從中央國家機關開始,各級政府陸續在“三定”基礎上設置崗位,制定崗位說明書,通過考試考核對原政府工作人員進行身份過渡;各地陸續開展了考試錄用的試點和實施,“凡進必考”的原則在今天已基本確立。應該說,國家公務員制度在我國已經初步建立,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逐漸暴露出壹些問題。這些問題既有制度本身的問題,也有由於各種經濟、社會、政治條件造成的制度變形、不完善等問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現狀和我們現在的小康社會壹樣,是低水平的、不完善的、不平衡的,有很大的制度優勢空間。國家公務員制度繼承了過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傳統,但又否定了它;摒棄國外先進的人事管理經驗並加以借鑒;在推進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過程中,多了穩妥漸進,少了大膽創新。

第壹,中國體制下的公務員與其他國家公務員的定義和區別。各國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不盡相同。壹般來說,有三種基本類型:壹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小規模型,主要指政府系統內的非選舉和政治任命官員;

第二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中程型,包括政府系統所有公職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和國有企業管理者;

第三種是以日本、法國為代表的大範圍模式,包括政府系統的所有公職人員、國會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壹些西方國家的行政實踐中,人們通常把所有的行政公務人員,包括公務員,都稱為政府雇員,這是壹種廣義的政府雇員制度。狹義的政府雇員是指法律、金融、經貿、信息、高新技術等領域急需的專業人員。由政府直接聘用,以及打字、駕駛、維修、服務等技術型、普通技能型低端職員。壹般不占用行政編制,直接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根據聘用合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為某項政府工作或某個政府部門服務壹段時間。它們與。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我國公務員的範圍界定為“除工人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顯然,這個範圍不包括黨委、人大、CPPCC、法院、檢察院、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同時,我國還規定,黨、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工人、女青年等參照公務員制度執行。

我國公務員幹部制度采用單壹的等級結構,按級別管理幹部。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在黨的組織部門的統壹管理下,實行分級分區管理體制。將全國各行各業的幹部整合到壹個單壹的層級框架中。按照職務級別,幹部職務分為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部(省)級正職、部(省)級副職、廳(處)級正職、廳(處)級副職、廳(縣)級正職、廳(縣)級副職、廳(鄉)級正職、廳(處)級副職。③幹部之間最大的區別是職級的區別,而不是職業的區別。所有國家工作人員,稱為“幹部”,無論其工作性質和職業,都遵循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幹部統壹選拔,集中調配,權責分離,黨政不分,政企不分。幹部選拔主要采取領導推薦的方式。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各級幹部職位出現空缺的,由幹部管理機關按照壹定的標準和條件,通過直接推薦或者間接推薦的方式選拔,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序決定任命。導致幹部管理機制僵化,管理權限過於集中,法制和公平競爭缺失,活力不足,應對社會發展的能力相對較差。改革開放前,雖然幹部管理權限經過多次調整,但這壹體制框架基本保持不變。

中國傳統的幹部管理模式是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代有著自己獨特的作用,在中國經濟恢復發展和社會管理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幹部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公務員制度是在借鑒西方公務員制度優點和繼承中國傳統幹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與西方公務員制度相比,在範圍、特點、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之處。中國公務員是指在政府部門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公務的人員。其覆蓋面遠遠大於西方公務員,甚至超越政府雇員,接近公職人員。

對比其他國家,從英美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可以看出,實行“政事分類”和“兩官分離”是現代公務員制度的本質內容和應有之義。公務員分政務和業務,體現了當代人事管理壹般規律的要求。在世界上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雖然公務員的範圍(外延)分為大(如法國、日本)、中(如美國、德國)、小(如英國),但公務員壹般分為行政公務員(即政務官)和業務公務員(事務官)兩類。將公務員分為政務類和業務類,是實行公務員制度的資本主義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實行公務員分類的前提條件,體現了人事管理的壹般規律。

第壹,“?兩個官員有分歧?它只是壹個管理系統的技術原理,不具有系統本質的含義。”把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有利於提高“黨管幹部”!並加強對業務公務員的日常管理;有利於改善政府工作和經濟建設中權力過度集中、黨政分開、個人依附以及壹些短期行為等“家長式”現象。在法治的基礎上,有利於使政府公務員的管理更加民主和專業化。

二、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問題,始於1993年國務院發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國務院先後制定了幾十部相應的具體法規。可以說,具有中國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經初露端倪。但仍不符合國家公務員制度法制化的要求。我國雖有幾十個國家的公務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但具體規定多原則、多抽象,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差,無法對公務員制度的實踐起到具體的規範作用。同時,對國家公務員的任免、調動、紀律、回避、退休、監督、問責等方面缺乏壹些單項法律法規。公務員法律制度還不系統、不完整。法律法規之間不適應、不協調的現象更加突出,相互“打架”,無法形成合力。特別是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仍然只是國務院發布的壹部“過渡性行政法規”。國家公務員制度作為壹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應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並未上升為國家公務員法,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臨時”條款長期取代正式法律是極不正常的。法律權威的缺失導致其未能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並在相當程度上確保其實施。在公務員的具體管理過程中,“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等非正常情況依然普遍存在。要改善這種狀況,首先要認識到,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是實現幹部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標誌,完善法律制度是完善公務員制度的基礎。因此,未來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完善必須在法律上。

制度建設取得新突破;

第壹,適時修改憲法,將“國家公務員”的概念寫入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修改的內容主要是經濟方面的,政治方面的並不多。國家公務員的概念從未在憲法中得到體現。現行憲法中使用的相關概念是“工作人員”和“行政人員”。這些壹直在使用的概念,既不統壹,也不明確,在使用中容易產生差異。應高度重視國家公務員制度,將國家公務員的概念寫入憲法,明確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和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關系。以此提高國家公務員立法的有效性,強調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性,從而加強對國家公務員的監督和保護。值得學習的是,壹些國家已經把有關公務員的規定寫進了憲法。

二是提高立法層次。在總結和反思十多年來國家公務員制度具體實施過程的基礎上,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外公務員立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入世後新形勢的要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作為壹部行政法規, 將盡快上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強其權威,使之成為依法治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 各級政府及其人事部門應積極協助人大完成本法的締結。

第三,我們應該逐步引入有關空缺職位的個別規定。當前,重點是制定公務員任免、調動、紀律、回避、退休、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單項法律法規,努力建立更加系統完備的公務員法律制度。

第四,根據立法法和現有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對已經頒布的個別法律法規進行綜合評估,進壹步修改、補充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第五,加強國家公務員的法制宣傳,加強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培訓,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加強執法監督,建立人事執法責任制和考評制度。“用法律來規範法律的實施,用制度來保證制度的執行”,確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要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推進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法制化建設,實現從“法制”到“法制”的轉變。

  • 上一篇:如何與父母有效溝通
  • 下一篇:如何看待新中國65年的發展?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