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場交易要素的標準,社會誠信可以分為市場誠信和非市場誠信。市場誠信是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包括商業誠信、金融誠信和消費者誠信。非市場誠信是指特定主體在社會管理或服務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包括政府誠信、司法誠信和非營利組織事務誠信。
市場誠信是社會誠信中最常見、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早、最有問題的部分。我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初衷是“著力完善信用、納稅、履約、產品質量等信用記錄”。同時,我國社會誠信缺失的根源還在於市場誠信危機。自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由於市場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市場上各種信用危機嚴重。尤其是市場誠信危機轉移到社會其他領域後,商業機會與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學術權力為利益耦合,容易滋生政治和學術腐敗,導致對政務、司法和學術的信任喪失。因此,市場誠信是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和核心。
政務誠信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信守合同,履行對政府的信任。司法公信是司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取信於民的情況。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從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承擔著依法管理社會事務、防範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的重任。我國有“以官為師”的文化傳統,政府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處於社會管理的位置,對社會的影響不言而喻。黨和政府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實現,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需要通過公務員或司法從業人員的日常工作來落實。公眾對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的認識和評價,壹般首先是通過對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行為的感知做出的。因此,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的誠信和道德非常重要。
非營利組織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慈善等行業或領域的組織,其顯著特征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誠信是復雜的,包括醫療誠信、學校誠信、慈善誠信等等。非營利組織絕大多數屬於體制內的事業單位,也有壹部分屬於體制外的民間公益組織。這類組織的誠信程度反映了整個社會的誠信水平。相對來說,控制非營利組織的誠信缺失並不難,雖然是重點。
綜上所述,構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是市場信用,關鍵是政府信用和司法公信。
德法並舉治理社會誠信
治理社會誠信缺失,不僅要靠道德推動,更要靠制度建設,即堅持德法並舉。道德具有根本性、普遍性和根治性的特征,制度具有規範性、針對性和穩定性的特征。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作用,相互協調,不可偏廢。但就個體而言,人是人與系統之間更為活躍的因素,系統往往是由人來制定、執行和解釋的。制度的缺陷可以通過道德來彌補,而道德的缺失又難以得到制度的及時補充,因此需要當事人具有良好的誠信道德水平。對社會而言,法律將道德底線上升為國家意誌,是維護誠信道德的有力保障。制度壹旦制定和實施,就具有了對人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因此能夠實現規範的、穩定的誠信預期。
鑒於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有制定、執行和解釋制度的機會和職能,他們與納稅人有著“家長”和委托人的雙重關系,公眾對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抱有善意。
道德層面顯然有更高的要求。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要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治國先治官”的理念,把廉潔道德作為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的重要條件和職業資格,在能力範圍內不斷提高公務員和司法從業人員的道德水平,以適應在道德層面從事社會管理或司法活動的需要。
對於廣大市場主體來說,依法經營、誠信交易是他們的基本責任。因此,法律要求市場主體在追求利益時,要守住“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底線。
對於非營利社會組織的管理者來說,情況更為復雜。壹般來說,對這類主體的道德要求應該不僅僅是商業道德,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就無法實現。
解決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問題,需要在法律規制的基礎上強調道德。通過制度安排,可以保證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有法可依;確保司法機關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辦案,遵守法律;確保公眾有效監督政府機構和公務員、司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此,與道德推動相比,制度安排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制度設計再精細,總有缺失或重疊的地方,需要制度的解釋者和執行者善意地填補空白,改善社會。
社會管理。可見,對制度解釋者和執行者的道德要求比能力要求更重要,甚至和制度本身壹樣重要。
與解決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問題的手段不同,解決市場誠信問題必須依靠法律規制。壹方面,我國市場主體數量眾多,差異性大,道德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另壹方面,中國市場誠信缺失由來已久,範圍廣泛,危機嚴重。使用道德手段雖然可以治本,但曠日持久,時不我待;雖然使用法律規制很可能“治標不治本”,但可以廣泛實施,立竿見影。所以市場誠信問題只能靠制度建設來解決。此外,非營利社會組織事務的誠信問題顯然需要通過壹種典型的道德與制度相結合的方式來解決。
市場誠信的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
控制市場誠信缺失的主要手段是市場誠信立法,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誠信。調控市場誠信的法律手段包括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
直接規制是依據我國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對失信行為人進行直接制裁。現行法律規範內容豐富,體系復雜,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相關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直接監管屬於傳統的監管手段。司法和經濟生活的實踐證明,直接規制的作用是有效的、有力的,但實際上是有限的。
間接監管是通過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流通和使用,對失信行為人進行懲戒,即通過技術手段公開失信行為人的信用信息,使包括失信行為人交易對象在內的相關市場主體充分了解,進而由市場主體決定是否繼續與失信行為人進行交易。間接監管是利用信用信息傳遞機制將失信者排除在市場之外的方法。間接規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已有多年的成功經驗,但在中國尚處於探索和實踐過程中。我們所說的信用立法,主要是指信用信息傳遞機制的立法,迫切需要頂層設計。
市場信用立法的基本思路是通過立法培育信用市場,規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征信活動,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將市場參與者履行義務的情況以信用信息的形式向社會或特定人披露,從而鼓勵市場參與者誠信交易,消除失信行為人,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突破口在於市場信用立法。市場誠信屬於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必須在制度方式上優先考慮。在此基礎上,進壹步規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慈善等行業或領域非營利組織的誠信,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社會誠信的整體缺失。
值得註意的是,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是構建中國社會誠信體系的關鍵。“官員不怕我嚴,就怕我老實。人民不滿意我的能力,為我服務。民眾不敢緩,清官不敢欺。公光明磊落。”公正廉潔的政府機構和司法機構是社會誠信的典範和保障。
總之,通過社會監督機制,督促政府機關和司法機構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實現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通過加快市場信用信息傳遞立法,培育信用市場,實現市場誠信。解決了市場、政務、司法領域的誠信問題後,其他領域的社會誠信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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