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而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效金融監管的必要條件。基於金融業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地位,本文首先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從法律法規、監管方式、內控機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提高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的措施。
關鍵詞:金融監管;系統;效率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屬於高風險行業,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誘發金融危機。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經濟有效的監管體系,確保中國金融業的安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壹、中國金融監管體系概述
金融監管涉及的領域主要有:對存款貨幣銀行的監管;監管資本市場、證券業和各類投資基金;短期貨幣市場的監管;保險業的監管;監督非存款貨幣銀行和金融機構;監督外匯市場;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監管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壹)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中國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等壹系列與金融監管有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後於金融業發展現狀。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壹些新興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仍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也缺乏法律規範。在法律法規的協調方面,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基本法有許多不協調,甚至沖突和抵觸。
(二)監管空白和不協調
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新的金融服務(如網上銀行)和金融信息化(如電子貨幣、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等)的出現。)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目前我國對這些方面的監管基本處於空缺狀態。三大監管機構各司其職,業務重疊很少。這種現象在基層尤為突出,監管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和局限性。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表現為金融監管沒有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不協調,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很大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也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2]。
(三)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自律監管不完善
金融監管機構對權力的壟斷導致金融機構內部缺乏自控能力,容易導致監管越位甚至行政幹預,容易形成“監管依賴”——完全依賴於監管機構的監管[③]。但是,金融機構的內部自我控制對金融機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有效防範金融機構內部原因導致的金融風險,有助於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中國目前的金融行業有壹些金融行業組織。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是指金融機構及時向公眾發布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適當的財務信息披露可以對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起到積極的作用。它有利於提高金融機構運作和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金融機構壹般不會主動披露業務信息,這將對我國金融穩定產生很大影響。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的建議
(壹)進壹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隨著金融領域的全面對外開放,我們需要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和理論基礎,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的未來發展方向,系統規劃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的權責,實現各方合作,消除監管的空白和重疊,最終形成完整的、相對穩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完善金融監管手段
既然經濟在發展,金融也要相應發展。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加強金融監管。要轉變金融監管方式,用服務型金融監管取代傳統體制下的直接行政審批。從監管手段來看,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長期依賴於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過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來進行金融監管。為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進壹步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必須運用現代金融監管手段,從以行政命令為基礎的金融監管向以經濟手段為基礎的監管轉變,特別是從傳統的手工檢查向以計算機檢查為主要方向的人工檢查和現代計算機檢查相結合轉變。改進金融監管手段,充分利用各種電子化、信息化的手段和方法,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水平。
(3)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
200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組織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近年來,地方政府對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進行了初步探索,但只有建立更高層次的穩定協調機制,才能提高穩定協調機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更有效地維護金融穩定。從金融宏觀調控的角度來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在宏觀調控方面也有明確的權責劃分,但仍缺乏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為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應建立更高層次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協調三大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三大部門相對獨立,業務上協調監管,信息共享,政策高度統壹。加強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逐步形成由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和宏觀調控部門組成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四)建立財政監督協調機制
隨著混業經營的加速和跨市場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整個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的基礎受到了巨大沖擊。作為新金融市場環境下的壹種制度安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將在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可以成立壹個聯合監管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央行的負責人組成,並由法律賦予壹定的決策權,協調監管機構之間可能出現的矛盾。除了定期組織論壇會議以加快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外,委員會還需要協調各機構的監管事宜,例如安排聯合檢查活動。
(五)提高財務監管人員的素質。
從根本上說,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需要整體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因為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有人去執行。面對壹個基本素質低下的群體,任何制度和規則的約束力和效力都是極其有限的。
四。結論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體系。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與金融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壹個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國金融業仍存在諸多問題,金融監管體系缺乏有效性是重要原因之壹。因此,我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構建我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進壹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金融監管方法,改進金融監管手段;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相信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提高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性,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