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魯茲》:“葉龔宇對孔子說,‘我黨有直弓,其父忙羊,其子為證。’子曰:‘我黨之直,不同也。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對於孔子‘父子相隱’的思想,千百年來的註釋者對其合理性進行了闡釋和論證,從未提出異議。《漢·宣帝紀》:“父子之情,夫妻之道,自然是也。雖有劫難,猶存生機。真摯的愛根植於心,善良是最好的。怎麽違反?從今天開始,我的父母,我的妻子和丈夫,我的祖父母都不在了。他的父母藏著孩子,丈夫藏著妻子,父母藏著孫子。他們都犯了死罪。請廷尉聞壹聞。”從此古代法律明文規定,壹般不追究“父子相瞞”之罪,符合人情。鄧曉芒教授在《南風窗》發表了《“親親相隱”的決定性實驗》,其中提到劉青平教授認為“親親相隱”的不正之風是當今社會腐敗盛行,造成儒家信徒圍攻的重要原因。在2005年出版的《儒家倫理論辯文集——以《吻與藏》為中心》中,70萬字中有60多萬字攻擊劉青平的觀點。2007年,鄧為劉青平的觀點辯護,引來反對者輪番上陣,爭論長達壹年半。鄧的文章全部收入《儒家倫理新批判》壹書。鄧認為儒家的“親親相隱”是壹個矛盾的概念。它在保護壹個家庭的親情時,必然會忽視和損害另壹個家庭的親情。如果每個家庭都堅持維護自己的親情,就會導致世界的混亂和無法無天。所以需要壹個專制的家長,也就是人民的“家長”,來處理家族之間的矛盾,這就造成了中國幾千年來權力分享的現狀,也是中國幾千年專制的“合法性”基礎。父親的不良行為侵害了他人利益,觸及法律,兒子揭發。葉公認為這是正直的標誌。孔子沒有說揭發父親惹羊的行為不能算“直”,但他顯然認為“直”的水平不高。他提出了另壹種似乎不是“直”而是“直在其中”的表述,即“父為子藏,子為父藏”怎麽能說是父母子女互相掩飾過錯,互相隱瞞呢?這是現代人無法理解的,人們對孔子觀點的解釋往往過於簡單。楊伯鈞說:“孔子倫理哲學的基礎在於‘孝’和‘善’,所以說父子相隱,直在其中。"李淩雲:"孔子是壹個家庭至上主義者,他所提倡的是尊者禁忌,這在中國是壹個不好的傳統,在今天仍然有很好的市場。領導,家長,老師,做壞事都要遮掩,居然以為德行。誰不蓋誰倒黴。“人的品德分很多層次,但不可能做到真正的無私。因為貪圖利益,古往今來“趕羊”等不良行為非常普遍,這種行為的性質並不嚴重。像這樣的事情,屬於法律可以控制和忽略的臨界點,應該在“民不告官不究”的範圍之內。兒子揭發父親的寵羊行為,可以看作是用正義拋棄了外遇,這不是“大義滅親”,而是壹點點“把家庭放在家庭之外”。兒子揭發父親對羊的挑釁,可見兒子的“耿直”。官方對兒子的行為無可厚非,甚至還得肯定和表揚。但結果是父親名譽掃地,父子關系惡化,家庭形象受損,家庭生活品味大變,可想而知。根據人情,人們自然會通過兒子曝光父親的驕羊,聯想到父子感情關系的淡漠,家庭氛圍的不如意,甚至會認為兒子是想通過背叛父親來謀取功名。如果從客觀功利效果來衡量,恐怕我兒子這樣做太偏激,太不理智了。“大義滅親”是無奈之舉,應該得到理解和肯定。至於“以小義報家門”,恐怕是值得考慮的。儒家主張對人的越軌行為寬容原諒,羊的越軌行為性質不能算嚴重。當兒子是兒子,可以用舉報之外的其他方式處理。為什麽“隱藏”?因為事情不光彩,所以“躲”的原因是“知恥”,即維護家族名譽。所謂“家醜外揚”。從“隱瞞”的動機來看,還是包含壹定的積極意義的。孩子要“隱瞞”父母的過錯,雖然妨礙了正義,但這是物競天擇,人情往來。在任何社會環境中,要求人們處處“滅親”、“存義滅人欲”,顯然是不現實的。特別是在“越軌”這壹範疇,通過“法治”解決問題和通過“情治”解決問題是有區別的,儒家主張對父母“隱瞞”,但不主張對父母視而不見,子女有“勸誡”父母的責任。雖然是臟衣服,但其內部要按道理解決。”《論語·立人》:“父母幾次進諫,不從其願,而不違,任勞任怨。“所謂‘數諫’,又叫‘微諫’,就是‘不諫’,即婉轉地諫。”《禮記·曲禮下》:“身為臣子,不諫,三諫不聽便逃。不聽聖子之事,哭而從之。“《禮記》:“父母有之,我如釋重負,輕諫。不入諫,則敬孝,言出必諫。不說了,與其得罪鄉鄉,不如進諫。父母生氣也不說什麽,只是流著血,不敢抱怨,尊重孝順。“《禮記·祭義》:“父母有過,而不叛逆。“《禮記·講習所》:“子雲:‘不甘人後,諫而不倦,勤而不怨,此為孝也。”“這些材料都在強調孩子在父母過錯面前的勸阻行為。如果孩子有過錯,父母應該承擔沒有教好的責任。如果父母有過錯,子女也應承擔不諫的責任。如果孩子平時能對父母的錯誤進行勸誡,就能減少父母犯錯的頻率和程度,不至於讓小錯誤變得更嚴重。父親忙羊的時候,會有平時貪得無厭的不當表現,兒子要勸阻。兒子可以再諫是事實,哪怕諫到了“父母生氣不說什麽,只是在流血”的地步,如果結果能處理得當,也比舉報好。這種事情沒有比舉報更好的處理方式嗎?舉報父親的傲慢,無疑是壹種極端而簡單的正直。“父為子,子為父”的做法看似不直,但如果納入儒家思想體系,確實有“直在其中”的道理。妳說“直”是什麽意思?恐怕應該是追求最大合理化的結果吧。很多在家庭和親情這個特殊肌體中可以自我調節和消除的矛盾,必須訴諸法律,這恐怕不是壹個應該提倡的做法。儒家歷來提倡德治、禮治、情治,這些思想對社會問題的幹預,絕不是壹個現代法治思想所能安排的。同理,兒子撿到錢包,就占為己有,把錢花掉。當壹個父親面對這樣的事情,他有很多選擇,是直接揪住兒子的耳朵,把他送到警察局,揭露他的不當得利?還是教育說服自己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這種情況下,父親在對待兒子的不良行為時,是否應該先“隱瞞”?還是應該立即公開?面對這樣的事實,不同價值觀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態度,但從追求最理性的結果和儒家思想的整體結構來看,單純否定孔子的意見恐怕還是值得考慮的。”《論語·顏淵》:“聞訟,我仍為人,必不作訟。“也就是說,我在處理訴訟案件時和別人是壹樣的。大家都是依法辦事,孔子追求的目標就是息訟。“打官司”容易,是法治社會,但“不打官司”難,是大同社會。儒家在不廢除法制的基礎上,通過教化追求“訟草”的境界。這有什麽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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