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程序正義是司法活動追求的目標。
司法過程本身就是在存在壹定的沖突和矛盾的情況下,將各種矛盾和糾紛轉化為壹定的技術問題,通過壹定的程序加以解決。按程序進行的訴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訴訟。按程序訴訟可以保證訴訟的和平與穩定、行為的規律性、過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見性和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只有遵循法定程序,裁判才能向公眾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是任意性的產物,他的裁決活動是合法的、權威的。訴訟參與人只有看到裁判遵循嚴格的程序,才能對結果的公正性充滿信心。此外,程序正義還具有巨大的示範效應。通過正當程序取信於公眾,判決結果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因此實現程序正義是司法活動應當追求的目標之壹。
第二,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有效途徑。
馬克思曾指出,審判程序與法律的關系是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形狀與動物的形狀的關系、血肉的關系壹樣。“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生命的形成,所以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說明程序和實體是絕對不可分的,實體的正義只有通過公正的程序才能實現。理由是:(1)實體公正表現為嚴格遵守法律,而程序公正則排除了法律適用的不當和偏頗,保證了法官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公正程序本身是立法者為確保法律的準確適用而設計的規則和約定機制。只有嚴格遵循程序,才能充分觀察實體。如果法律要求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而調解是違背自願原則進行的,即違反了程序,不符合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2)公正的程序是保證審判活動有序進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為壹定的秩序或有序,只有遵循既定的程序行為才能形成壹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無序的對立面。訴訟程序都是根據壹定的審判規律和經驗總結出來的規則,並且經過審判活動的反復驗證,證明是有效的。壹個案件從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到最終執行,只有按照壹定的程序壹步步進行,才能有序進行。
(3)公正的程序是保證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對訴訟活動規律的總結,按部就班地進行,最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因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訴訟各方的平等參與,保障法官的獨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護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和獨立意誌,法官要充分聽取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審判活動要公開民主,審判權要受到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公正的程序強調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功能自治,保障當事人的理性平等對話。要使爭議更加集中、清晰、完整,使法官在判決中對爭議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有更準確的認識。這些都是保證判決結果公正的必要措施。而且通過公正程序得到的判決也能得到公眾的認可。相反,那些違反程序的做法,比如審前定案,上下級事先溝通,甚至刑事案件中的刑訊逼供,只能導致錯案。
(4)公正的程序可以有效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可或缺,但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裁判權的濫用。因此,為了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有必要通過程序制度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適當的限制。審級、審限、回避、公正審判、審判監督等程序制度的設計,旨在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越適當,程序就會越合理。因此,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是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公正司法的重要條件。相反,在司法活動中,如果允許法官不按程序完全自由裁量,就容易導致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
第三,程序正義可以有效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
程序的獨立價值還在於,它不僅是保護實體規則的工具,而且在彌補實體規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使得實體法很難迅速反映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形勢,因此實體法中的漏洞甚至壹些不公平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遵循正當程序,根據司法的要求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案件數量越來越多,案件越來越復雜,對裁判公正的要求越來越高,相應的,對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會更高。法官的審判活動不僅要實現實體正義,更要實現程序正義。比如證據法,主要是程序規則。如果證據法對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分配和證據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比較完備的規定,也可以極大地彌補侵權法、合同法等實體法的不足。
第四,程序正義使司法活動更具權威性和尊嚴。
司法權威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但是,司法權威的前提是司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正的程序進行,這首先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始終與當事人保持超脫、獨立的態度,不與其發生任何利益關系。遵循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