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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宗教慈善真正“跑起來”

讓宗教慈善“跑起來”

——鐘誌峰

宗教團體參與社會慈善活動已成為全球趨勢。與此同時,各國政府越來越意識到宗教慈善的好處,並建立了相關制度來促進其發展。宗教教義的支持,宗教領袖的推動,宗教組織的社會信任、服務經驗、組織基礎、誌願者隊伍,使宗教團體在參與社會慈善方面具有先天優勢。在中國,宗教慈善和諧列車的正常運行,不僅需要構建國家運行的慈善大道,還需要政府引導、社會協調、法治保障、宗教推動這“四輪”齊頭並進。

宗教慈善是好事。

今天,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宗教慈善是壹件好事。在西方,宗教作為壹種重要的社會組織,對福利國家社會問題的產生、運行和解決有著重要的影響。在中國,隨著宗教團體積極參與抗震救災和社區服務,人們逐漸意識到宗教慈善的好處。

首先,宗教慈善是現代社會福利的先導。在現代大學、醫院、養老院形成之前,西方中世紀的教堂、修道院承擔了教育、醫療、養老這些功能。當時,教會是社會生活的中心,人們的生老病死都與教會緊密相連。教會不是社團外的組織,而是社團內的組織。社會成員和教會成員是高度重合的,形成了* *相同的身份和規範的* * *相同體。這個* * *成了社會福利的主要提供者。現代化帶來了神聖領域和世俗領域的分離。民族國家的興起促進了國家與教會的制度分離。原來由教會和家庭承擔的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逐漸轉移到國家。教會的慈善逐漸成為國家的福利。需要指出的是,在這壹轉移過程中,教會慈善與國家福利的關系是互補而非互斥的。直到今天,教會仍然承擔著西方社會教育、醫療、養老的相當壹部分職能。

其次,宗教慈善可以彌補政府和市場的不足,緩解福利國家的危機。隨著全球化的深入,以公民身份和領土為基礎的福利國家也面臨著諸多挑戰。高福利壹定程度上削弱了壹國經濟在全球經濟中的競爭優勢。人口老齡化,移民增加,女性角色轉變,也讓西方福利制度難以為繼。因為福利國家主要通過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政府的低效和膨脹也使得福利成本居高不下。

改革開放前,中國政府是全能政府,代替市場和社會,壹切為民。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政府逐步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促進了政企分開和社會分開。政府逐漸退出市場和社會,原本由政府安排的社會福利逐漸交給市場和社會。但是,由於企業不願意承擔太多的社會福利責任,而普通的社會組織又無力承擔這樣的責任,政府的退出造成了很多民生問題。

許多國家通過私有化、政府再造和福利外包來應對福利危機。這就形成了市場和社會提供服務,政府買單的模式。然而,這種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由市場提供社會福利,看似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提高了福利供給效率,但畢竟企業不做無利可圖的生意。交給社會,看似解決了追逐利潤的問題,但由於壹般社會組織過於弱小,政府不僅要為服務買單,還要為組織的培育和運營買單,這並不比市場低多少。總之,無論是企業還是壹般的社會組織,都無法很好地解決福利危機。要低成本高效率的提供福利,需要找到壹個公益驅動的,有良好組織基礎和行動能力的行動者。宗教就是這樣壹個演員。

宗教組織從事慈善事業有其特定的優勢。研究表明,宗教參與和社會參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換句話說,參與宗教活動的人越多,捐贈和參與誌願服務的可能性就越大。

宗教在組織原子化的民眾,為系統運行提供社會資本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此外,與壹般的社會服務組織相比,宗教教義的支持、宗教領袖的推動、宗教組織的信任、服務經驗、組織基礎、誌願者隊伍等都使宗教組織能夠更好地參與社會服務。這些都使社會服務能夠以低成本運作,更具關懷性,更貼近社區和人民的需要。穩定的奉獻精神和誌願者隊伍也使這些組織的運作免於資金和人力短缺的危險。但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宗教組織都會積極參與社會服務,這取決於他們的理念、傳統、領導力、組織框架和資源。壹般來說,更關心社會福利和正義,有良好的組織基礎和人力物力,並由宗教領袖推動的宗教組織,更能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影響宗教慈善運作的四個因素

宗教參與社會慈善活動,既體現了宗教教義驅動下的人文關懷,也體現了宗教的社會屬性。在民族國家和現代福利制度尚未建立的時候,宗教和宗族是社會慈善的主要提供者。現代化和民族國家的建立,促進了神聖領域和世俗領域的功能分工,教育、醫療、慈善逐漸從宗教團體轉向國家和市場。這種結構性的劃分也對宗教團體進行了劃分,有的只註重靈魂救贖和教團內部的互助,有的則可以兼顧靈魂救贖和社會慈善,將救助範圍從團體內部擴大到外部。壹般來說,以下四個因素影響宗教慈善的提供:

首先,宗教教義和思想會影響宗教團體參與慈善。盡管各種宗教對慈善都有教義上的支持,如佛教的“功德”、道教的“貴族生活”、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十壹貢獻”、伊斯蘭教的“天課”,但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的不同教派在對待慈善的態度上仍有顯著差異。美國宗教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曾將宗教分為入世宗教和出世宗教。壹般來說,世界上誕生的宗教較少參與慈善服務,而入世的宗教會更多參與慈善服務。此外,就宗教的社會形態而言,教會比教派和邪教更多地參與慈善服務。在基督教內部,主流教派(有人稱之為現代主義者或社會福音派)比原教旨主義者對社會慈善更感興趣。

其次,社會福利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也會影響宗教團體的慈善服務範圍。根據在社會福利生產者(主要是國家、市場、社會組織和家庭)中的權重,國家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自由模式、保守模式和社會民主模式。這三種模式有不同的思想來源,也界定了福利的性質和範圍以及提供福利的責任。在免費模式下,福利主要通過市場購買實現。在社會民主模式下,福利主要由國家提供。在這兩種模式中,宗教提供的社會服務範圍是有限的。宗教只起輔助作用。只有在保守模式下,宗教團體才能成為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例如,在德國,國家與宗教團體結成夥伴關系。國家幫助宗教團體向其成員征收教會稅,宗教團體向其成員提供社會福利。

第三,國家與宗教團體的關系會影響宗教慈善的空間。壹些國家給予宗教團體更多的支持,而另壹些國家給予很少或沒有支持。有些國家對宗教給予同等支持,有些國家支持某些宗教團體。壹些國家對宗教團體施加許多限制,而另壹些國家則給予宗教團體更多自由。這些都會影響宗教團體的資源和活動空間,進而影響宗教慈善的“運作”。比如英國聖公會,作為英國的國教,可以從國家獲得大量的財政和政策支持。耶和華見證會等新興宗教在歐洲不僅難以得到國家的認可和支持,其活動包括慈善事業也受到國家的諸多限制。

最後,宗教團體的組織地位也會影響其慈善供給能力。宗教團體參與慈善需要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支持,因此宗教團體的資源狀況和動員能力將直接影響宗教慈善的提供。壹般來說,資源充足、動員能力強的宗教團體,慈善供給能力強。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基於成員和更穩定的宗教參與的宗教團體比基於訪客和遊客以及宗教參與較弱的宗教團體具有更強的提供宗教慈善的能力。宗教領袖是否推動,也會影響宗教團體參與社會慈善。因為只有在宗教領袖的推動下,資源才能變成能力,想法才能轉化為行動。當然,這也不排除外行領導的影響。

中國宗教慈善的現狀與潛力

與西方相比,中國的宗教參與社會服務非常有限,宗教慈善事業在中國仍是壹個不斷發展的事物。綜上所述,宗教參與社會服務主要體現在社會捐贈上,呈現出“災難經濟”模式。2008年汶川地震和2010年玉樹地震為我國宗教進入社會提供了契機,促進了宗教慈善事業的發展。

汶川地震前,信教群眾對社會慈善的參與大多是分散的、被動的。此外,他們在參與社會慈善時,往往會淡化自己的宗教身份,向政府主導的慈善機構(如中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捐款,並通過這些機構提供慈善服務。雖然宗教團體也開展某些誌願者活動,但這些活動往往局限於宗教場所附近的社區。汶川地震和玉樹地震改變了這種宗教慈善模式。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宗教突破現有框架的束縛,跨地區、跨組織進行慈善賑災;宗教以個人名義積極參與救災;宗教參與社會服務並沒有因為災難而結束,相反,許多組織被延續和建立;政府和社會也有限度地包容宗教。

盡管中國各大宗教對社會福利的參與仍然非常有限,但它們對社會福利的貢獻潛力巨大。目前,中國發展最快的宗教是佛教和基督教。近年來,民間宗教也有了明顯的復蘇。隨著社會轉型,中國宗教信仰者的構成也發生了顯著變化。越來越多高學歷高收入的人皈依了宗教,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資金來源。

如何讓宗教慈善真正“跑起來”

既然宗教慈善是好事,宗教團體參與社會慈善有其獨特優勢,那麽如何才能讓正在興起的宗教慈善“跑”得更好呢?筆者認為,宗教慈善就像壹列和諧列車,這列列車的正常運行離不開“壹路”和“四個輪子”。“壹路”是指宗教運行的慈善大道,“四個輪子”是指政府、社會、法律、宗教。2012國務院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的意見》,為宗教團體提供了壹條慈善的大道。但除了慈善大道,要想讓宗教慈善真正“跑起來”,各方還需要在以下幾個關節點上做出努力:

首先,國家需要明確對宗教慈善的態度,給予更多的社會空間,構建規範宗教慈善運作的法律框架。今天,宗教在中國並沒有脫敏。在許多情況下,宗教仍然被視為壹個特殊的類別。文化安全、政治穩定、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對外交往以及宗教本身的情況都影響著國家對宗教的態度。目前,我國的宗教管理體制仍以場所為中心,宗教團體僅限於國家承認的宗教場所。宗教團體想在宗教場所之外開展活動,缺乏法人地位、準入渠道和法律保護。"如果名稱不正確,它將不起作用。"此外,雖然民政部放開了四類社會組織的登記,但宗教組織的登記仍面臨諸多現實障礙。這就需要政府進壹步創造條件,為宗教組織參與社會服務提供支持。比如建立宗教慈善基金,與宗教團體建立合作關系,都會促進宗教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是宗教團體自身需要提高慈善意識,加強組織建設,探索有效的宗教慈善運作模式。從宗教的角度來說,中國五大宗教可以為宗教慈善提供觀念上的支持,真可謂“壹切宗教都以慈善溝通”。但現實中我們看到,並不是所有的宗教團體和組織都意識到宗教慈善的重要性,只有少數宗教團體積極參與慈善。雖然宗教團體內部對佛教的人化和基督教的社會福音化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但這並不意味著宗教團體只能忍住。宗教團體需要努力思考如何在多樣的教義中形成慈善知識,使宗教的核心教義與社會慈善參與相協調,如何將與救贖、犧牲、功德相關的宗教行為轉化為具有公共性和現代性的社會慈善行為。這就需要宗教大師們去探經釋義。除了宗教意識,宗教團體還需要建立良好的組織和團隊,選擇良好的模式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第三,宗教慈善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和參與。宗教雖然在世界之外,但它仍然存在於社會之中。在這方面,社會是宗教的基礎。宗教團體可以動員信徒捐款,但在中國這個非宗教信徒占多數的國家,宗教內部的動員非常有限。慈善作為壹項公益事業,本身具有開放性和社會性。宗教慈善沒有社會的支持和參與,必然走得很遠。因此,宗教需要與社會建立壹種制度上的聯系。另壹方面,社會雖然蘊含著大量的資源和力量,但如果不把原子化的個體組織起來,不把隱性資源調動起來,這些資源和力量就會永遠沈睡,無法轉化為慈善力量。在這方面,社會離不開宗教這個公信力高、組織性強、動員能力大的“兄弟”。

第四,宗教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各方的尊重與合作。社會希望宗教團體不要借慈善傳教,希望宗教慈善會給社會帶來好處,但希望宗教慈善不會破壞社會規範和秩序。宗教團體希望宗教慈善能遵循教義,促進宗教發展。這些利益存在壹定的張力,需要各方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共同努力。筆者研究發現,壹種能把政府、企業家和普通公民、宗教團體結合起來的模式,更有利於宗教慈善事業的發展。如果政府能出面,企業家和普通市民能出力,宗教團體能出力,那麽宗教慈善就能更好地“運作”。

作為壹項共同的事業,社會慈善需要我們盡可能多地包容行動者。壹個能夠整合國家、市場和宗教團體的宗教慈善運作模式,將惠及中國數百萬民眾。如何構建壹個框架,使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包括宗教組織)和社會成員共同努力,是社會政策調整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問題。我相信,在政府的引導、社會的協調、公眾的參與、法治的保障、宗教的推動下,宗教慈善的和諧列車將在實現小康目標、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是美國貝勒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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