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木材(包括原木和圓木)、竹材(包括毛竹、毛竹、平竹和毛竹)、半成品和散裝產品;
(2)人造板(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木絲板、竹膠板)及造紙原料;
(三)商品薪材、杉木和松枝、襯裏材料、礦物籃。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運輸木材、竹材的,必須遵守本辦法。外省在我省運輸木材、竹材的,按起運省的規定辦理相關證件;非法運輸的,按林業部頒布的《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和本辦法處理。第四條木材和竹材的運輸管理,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經批準設立的木材、竹材檢查站,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木材、竹材的運輸檢驗。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各地不得自行設立木、竹檢查站。
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應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和木竹檢查站做好木竹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運輸木竹必須持有省林業廳統壹印制的《安徽省木竹及其制品運輸證》或《省木材運輸證》。安徽省內木材和竹制品運輸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簽發,木材出省運輸證由省林業廳和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發。
珍貴稀有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和松香產品的運輸,由授權的木竹檢查站管理。具體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條申請木竹運輸證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單據或者證明:
(1)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持有商品材采伐許可證和檢查測量清單;鐵路、部隊、廠礦、農場等部門的專門法定機關頒發的采伐許可證。
(二)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購買木材、竹材,憑購貨發票和計量清單查驗;經批準直接進山收購的特種木材,須持地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收購發票和計量清單查驗。
(三)林區農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後自產的零星木材,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證明。
(四)依法應繳納的稅費、育林基金和變更資金,應持有相關票據。運輸應施檢疫的木、竹,還應持有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免繳木材運輸證件:
(壹)憑國家統壹調撥通知單運輸木材;
(二)運輸從國外進口的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
(3)攜帶3件以下小型木、竹制品(如木箱、木椅、盆、桶或竹椅、竹床、衣架等。);
(四)非林區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後生產的零星林木(出省的除外)。第八條簽發木、竹運輸證件,實行壹車(船)壹證制度。如果手續齊全,就要馬上分。簽發運輸證件時,應當同時註銷商品木材采伐證和相關證件。對同壹啟運地點、同壹啟運時間、同壹戶主、同壹運輸工具,可以簽發壹份運輸證明。第九條木竹運輸證件不得延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運出的,經有關單位核實後,由原發證單位補發。第十條運輸木材和竹材必須隨貨同行,並有憑證。貨證相符的,木竹檢查站應當立即放竹並加蓋驗訖印章。運輸方式變更或者再次運輸的,應當向變更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報,並更換運輸證。無木竹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承運人不得承運。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朱穆檢查站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運輸證運輸木材、竹材的,沒收運輸的全部木材;對承運人處以木竹運費1至2倍的罰款。
(二)運輸的木、竹的品種、數量、規格與運輸單證記載的完全或者部分不符的,沒收或者部分沒收運輸的木、竹。
(三)使用過期的木竹運輸證件運輸木材的,按林業部頒發的《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四)使用偽造、塗改、倒賣的木竹運輸證件運輸木竹的,沒收其運輸證件,沒收全部運輸的木材,並對貨主處以相當於木竹價款10%至50%的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運輸木竹又不能提供合法產地證明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木竹檢查站可以先行扣留。扣留非法運輸的竹、竹,應出具扣留憑證,並書面通知貨主或承運人在規定期限內(縣市內三天,省內跨縣市五天,省外十天)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竹、竹。
滯留期間,木竹的保管費和裝卸費由貨主承擔。因朱穆檢查站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朱穆檢查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