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導,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財政保障,落實知識產權保護的屬地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依法負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及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文化和旅遊、互聯網信息和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第二章保護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協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評價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績效作為政府績效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內容。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
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制定。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領域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投融資體系。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第九條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分析評估指南,加強對知識產權分析評估的指導。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估,防範知識產權風險。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和研究,會同商務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分析研究影響較大的境外知識產權事件和知識產權法律變化,為市場主體開展對外貿易和投資活動提供風險預警。第十壹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應急防控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突發事件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並落實重大事件報告、應急處置和信息發布等機制。第十二條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商務、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完善技術出口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相關審查程序和規則,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第十三條鼓勵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相關措施,探索建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範區,建立完整、便捷、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聯動體系。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加強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快速工作,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聯合調查、證據互認等工作機制,實現知識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交流和經驗學習。第三章行政保護第十五條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地理標誌申請、植物新品種申請等方式,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第十六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標保護名錄制度,將享有較高知名度、有較大市場影響、容易被侵權假冒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