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生產、銷售能耗低的產品,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第八條用能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技術落後、能耗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或其他項目;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
(三)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引進落後的用能技術、設備和材料;
(五)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用能規定的行為。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當進行合理用能的專項論證。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第十條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重點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應當制定節能規劃及其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壹條鼓勵生產和使用節能型機動車、船舶和農業機械。
機動車船應當符合國家能耗標準;超過國家能耗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條建築設計和施工應當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采用節能型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
城市照明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采用節能產品。酒店、商業建築、影劇院、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應當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產品和節能空調系統。
鼓勵城鎮新建居住建築整體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及輸水管道的安裝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和其他有條件的城市的市區應當制定熱力規劃,淘汰單鍋爐,推廣集中供熱。第十四條農村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沼氣、稭稈氣化、稭稈發電等生物質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節柴節煤等節能爐竈,合理規劃開發小水電資源。第十五條機關團體應當加強對辦公場所供熱、制冷、照明等系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節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條電力、燃氣、天然氣、煤炭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免費或者低價提供能源產品,不得實行包費制。第十七條實施能效標識管理的產品應當標註能效標識;不做標記,不出售。
鼓勵銷售通過節能質量認證的產品。
政府采購應優先考慮節能產品。第十八條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熱值燃料,減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推廣使用乙醇、汽油等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第三章節能保障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建立健全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能技術服務,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能工程建設。下列重大節能項目應優先列入各級政府的固定資產投資和科學技術研究計劃:
(壹)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項目;
(2)區域性熱電聯產項目;
(3)余熱余壓利用項目;
(4)節約和替代石油項目;
(5)電機系統節能項目;
(6)能源系統優化項目;
(七)建築節能工程;
(八)綠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機關節能項目;
(十)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十壹)其他需要在計劃中優先安排的重大節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