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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基本任務是什麽?

把德育作為根本任務。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指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是以德育人。

把道德教育作為根本任務的理由:

道德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強調,家庭教育應當是道德的、培養人的,它需要引起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註意和重視。年輕的父母應該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孩子道德教育的示範者和支持者。

立德就是堅持德育為先,註重培養孩子的品德、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註重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行為習慣和生活習慣;育人就是堅持以人為本,用適宜的教育塑造人、改變人、發展人。《左傳·相公二十四年》載:“天下有德,其次有功,其次有言。雖久不廢,此謂不朽。”立德先行,立功立言,可見立德之重要。家庭教育中的道德修養與社會所要求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是從不同側面表達的同壹個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簡介;

為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壹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重視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指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第五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維護其合法權益;

3.遵循家庭教育的特點,實施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相互協調;

5、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合作教育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統籌社會資源,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聯動機制,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壹條:

國家鼓勵家庭教育研究,鼓勵高等學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課程,支持有條件的師範院校加強家庭教育學科建設,培養家庭教育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家庭教育服務人才。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捐贈或者提供誌願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國家對在家庭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的那壹周是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壹課堂、父母是第壹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重視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良好家風,弘揚中華民族的家庭美德,構建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在下列內容的指導下開展家庭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熱愛黨、熱愛國家、熱愛人民、熱愛集體、熱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壹的觀念,培養中華民族* * *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2.教育未成年人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道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3.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功觀,引導他們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健康的審美追求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4、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運動科學、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他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他們身心健康發展;

5.關註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他們珍愛生命,對他們進行交通工具、健康上網和預防欺淩、溺水、詐騙、拐賣、性侵害等安全知識教育,幫助他們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和獨立生活的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展,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下列方式:

1,親自撫養,加強親子陪伴;

2、* * * *有參與,扮演雙方家長的角色;

3.攝像教學與日常生活教學;

4、潛移默化,言傳身教與榜樣相結合;

5.寬嚴相濟,關懷與嚴格要求並重;

6.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性格特點進行科學指導;

7.平等溝通,尊重,理解,鼓勵;

8、相互促進,父母和孩子共同成長;

9.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等重要時期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社區密切合作,積極參與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父母分居、離婚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壹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止另壹方進行家庭教育。

第二十壹條:

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委托人和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其學習、生活狀況和心理狀況,與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鍛煉的時間,避免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的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原因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制定、修訂和頒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綱要。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或者采用適合本地實際的家庭教育指導用書,制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服務平臺,開設公益性在線家長學校和在線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在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與家庭的溝通渠道,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加強專業人員培訓,鼓勵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對轄區內的社區家長學校、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場所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務。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有壹定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救助和創業就業扶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和婦聯組織應當采取針對性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強家庭關愛。

第三十壹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構、收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現場咨詢指導等方式,向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當事人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播放宣傳教育片。

第三十三條:

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和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

婦聯組織充分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中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設立非營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補貼、獎勵、購買服務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要把家庭教育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場所,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面向居民、村民組織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專業培訓的內容。

第四十條:

中小學、幼兒園可以通過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及時聯系和督促未成年人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

第四十壹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和學校教育。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應當及時制止和懲戒,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科學育兒指導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提供婚前保健、孕產婦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服務時,應當。,宣傳和引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關註科學育兒知識和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每年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七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範,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的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勸導和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不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根據情況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政府負責家庭教育的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2、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壹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

1,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2.從事超出許可經營範圍的行為或者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

3.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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