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信托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樣化需求。
1.各種家庭資產的管理和繼承都可以通過信托結構來實現。常見的家庭資產包括現金、保險、房產、股權等實物資產,都可以轉移到信托名下進行管理和繼承。
2.稅收籌劃可以通過信托結構來實現。將家族財富納入信托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未來我國推出的遺產稅。
3.信托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願設立信托合同,根據信托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分配的時機、方式、種類和數額,通過受托人分配中長期權益。
第三,信托可以滿足家族企業的治理和持續發展的需要,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和其他所有財產轉移到信托的名下,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壹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子女分離而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
1.通過家族章程建立家族和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
2.規範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和管理層,制定有針對性的家族人才選拔培養制度。
3.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管理層的制度激勵有助於家族企業聚集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信托具有保密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壹直以來,離岸信托的壹個突出優勢就是對客戶信息高度保密。近年來,隨著美國《海外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頒布,美國稅收居民和各國非稅收居民的信托存款賬戶信息保密性被削弱。信托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會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在而受到影響。即使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破產,信托財產也不會因為其獨立性而作為受托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繼續管理。在遺囑設立信托的情況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絕接受信托或者不能擔任受托人,也不影響遺囑設立信托的效力。這時,只要遺囑中沒有相反的規定,就應該按照信托法規定的方法,選擇其他人作為受托人。
信托在家族財富管理和繼承中的局限性
1.對受托人的誠信和管理能力要求很高。我國缺乏信托文化傳統,沒有英美等國產生和培育受托人文化、宗教和法律制度的土壤環境。雖然我國引入了商業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壹直依托銀監會的特許金融牌照,從事“第二銀行”,發行具有中國特色的“次級債”業務。信托公司很少涉足對風險較小、長期回報穩定的家族資金信托、股權信托管理業務、房地產信托管理業務、藝術品和藏品管理業務、家族事務管理業務等業務,缺乏管理經驗。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要想在短時間內獲得客戶的信任和認可,並不容易。
2.信任建立的法律支持環境要求更高。信托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取決於信托的法律環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對設立地的立法環境要求較高。英美的信托法律環境非常完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離岸地的信托立法環境寬松完善。這些國家和地區成為企業家和高凈值人群設立信托的首選。我國信托的設立,除了資金信托之外,還面臨著股權信托、房地產信托因信托登記問題無法有效設立、信托稅制不明確等問題。此外,與信托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還缺乏壹部信托法或受托人條例來規範受托人的行為,缺乏大量的家族信托設立實例和豐富的法院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