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醫藥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營造中醫藥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七條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發揮技術咨詢和學術交流作用,指導和督促會員依法開展活動。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設立機構、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中醫藥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第九條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中醫藥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支持具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中的作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建立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診療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比例的中醫人員。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設立壹所二級以上中醫醫院。第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立、合並和撤銷,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的合並、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規範設立中醫科、中醫科床位,配備中藥房。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科或者建立中醫館、中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定、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和診室。中醫診所和僅提供中醫服務的診所不受醫療機構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布局的限制。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醫療聯合體。醫聯體中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教學、業務指導、人員交流、教學查房、科研和項目合作、互聯網遠程合作等方式,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綜合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第十六條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註重中醫藥特色,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防治中的作用,創新和推廣療效獨特的中醫藥診療技術。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癥、疑難復雜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第十七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建立中西醫會診制度,將中醫藥納入多學科診療體系,開展中西醫協同研究和臨床合作,促進中西醫深度融合發展。第十八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開展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幹預調理、隨訪管理等預防醫療服務。,提高預防醫療能力,逐步建立中醫藥預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中醫疾病防治科室。